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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敖汉旗质监局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几点感受

2012年03月02日 17:25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jpd/dfdt/540227.html

年后学习周,局领导要我给同志们讲解《行政强制法》。这对一名质监工作的新人来说是一个锻炼的机会,也是一个挑战。现谈一下我讲《行政强制法》的几点感受:

第一点,这是一个立法工作的“十年磨一剑”,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约束、限制和保障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从起草到实施,历时十二年,是立法工作的“十年磨一剑”,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二点,《行政强制法》是双保险、双刃剑。《行政强制法》虽名为“行政强制”,但并不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通过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注重兼顾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对行政强制权规范和保障并举,对行政强制的原则、设定、程序和救济作了全面规定,既从设定权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着重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点,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更严格更复杂。《行政强制法》中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强制措施相对简单,仅限于查封和扣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对涉案物品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必须制作《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还要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并告知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身不具有自行强制执行的能力,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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