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液体化工品短少想到的
近日,一艘装载2855吨国外液体化工品——苯的“N M”轮抵达江苏张家港某码头。
应收货人申请,张家港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鉴定人员登轮对本批货物进行重量鉴定和取样。经鉴定,该批货物实际重量为2851吨,比提单数2855吨短少4吨。经测量,船舱中货物平均温度为5.6℃,仅比该品种货物的熔点5.5℃高了0.1℃。当时白天大气温度在3℃左右,经询问船方,该轮无自备加热设施。为慎重起见,鉴定人员向船方递交了书面声明,声明中明确告知船方,该轮无加热设备,而装载货物的温度已接近于货物熔点,希望船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顺利卸货。当时船方满口答应,声称没有问题,肯定能顺利卸货。次日凌晨,气温在零度左右,货物卸毕。鉴定人员登轮进行空舱鉴定,发现装载该批货物的四个货舱舱壁、舱底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无色晶体。经测量计算接卸该批货物的岸罐重量比提单数短少了38吨,比船舱数少了34吨,也就是船舱中有34吨货无法卸出,虽然船方、码头和货主等有关方面想了很多办法,但是终究无法将留存在船舱中的苯保质保量地卸出,船东只能无奈地签字确认本批货物短少的事实。
笔者建议相关贸易方、承租人、码头要从本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应对,维护各方利益。作为承运人,应了解拟装运货物特性,特别象熔点等,并且要充分考虑天气因素,确保适载,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像本批货物,在国外装运时液体温度达到13.8℃,一般来说,运至张家港是两天左右,液体温度能够保持在12℃左右,可以正常卸货。但是该批货物在国外装完后,因遭遇极端严寒导致无法准时开航而在装运港滞留了十余天,货物温度急剧下降,到目的港后货物温度基本临界于熔点,而船舶又不具备加热设施,导致货物无法卸清。
因为船方过失造成货物短重或致货物残损的案例在国内外口岸屡见不鲜,但是相关方如果都能够在从签定货物承租协议前就从货物的特性去考虑选择合适的运载工具,那么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就能够有效避免。作为船方,在签订承租合同前应该对拟装载货物的特性特别是熔点等应该有所了解,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此外,笔者也建议广大检验鉴定人员,在登轮检验前应充分了解货物特性,如货物熔点等要重点关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温度临界于熔点要及时书面告知船方,并通知仓储单位和收货人注意采取措施,确保卸货顺利。一旦发现货物岸罐重量比船舱重量发生重大短少时,应及时查找原因,若因船方设备原因无法卸出舱中剩余货物或货物泄漏至其他舱室的应通过计量方式估算舱中剩余货物重量,并督促船方签字确认,与此同时应尽快上报检验检疫机构和海事机构对船方进行全面监管。
近日,一艘装载2855吨国外液体化工品——苯的“N M”轮抵达江苏张家港某码头。
应收货人申请,张家港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鉴定人员登轮对本批货物进行重量鉴定和取样。经鉴定,该批货物实际重量为2851吨,比提单数2855吨短少4吨。经测量,船舱中货物平均温度为5.6℃,仅比该品种货物的熔点5.5℃高了0.1℃。当时白天大气温度在3℃左右,经询问船方,该轮无自备加热设施。为慎重起见,鉴定人员向船方递交了书面声明,声明中明确告知船方,该轮无加热设备,而装载货物的温度已接近于货物熔点,希望船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顺利卸货。当时船方满口答应,声称没有问题,肯定能顺利卸货。次日凌晨,气温在零度左右,货物卸毕。鉴定人员登轮进行空舱鉴定,发现装载该批货物的四个货舱舱壁、舱底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无色晶体。经测量计算接卸该批货物的岸罐重量比提单数短少了38吨,比船舱数少了34吨,也就是船舱中有34吨货无法卸出,虽然船方、码头和货主等有关方面想了很多办法,但是终究无法将留存在船舱中的苯保质保量地卸出,船东只能无奈地签字确认本批货物短少的事实。
笔者建议相关贸易方、承租人、码头要从本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应对,维护各方利益。作为承运人,应了解拟装运货物特性,特别象熔点等,并且要充分考虑天气因素,确保适载,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像本批货物,在国外装运时液体温度达到13.8℃,一般来说,运至张家港是两天左右,液体温度能够保持在12℃左右,可以正常卸货。但是该批货物在国外装完后,因遭遇极端严寒导致无法准时开航而在装运港滞留了十余天,货物温度急剧下降,到目的港后货物温度基本临界于熔点,而船舶又不具备加热设施,导致货物无法卸清。
因为船方过失造成货物短重或致货物残损的案例在国内外口岸屡见不鲜,但是相关方如果都能够在从签定货物承租协议前就从货物的特性去考虑选择合适的运载工具,那么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就能够有效避免。作为船方,在签订承租合同前应该对拟装载货物的特性特别是熔点等应该有所了解,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此外,笔者也建议广大检验鉴定人员,在登轮检验前应充分了解货物特性,如货物熔点等要重点关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温度临界于熔点要及时书面告知船方,并通知仓储单位和收货人注意采取措施,确保卸货顺利。一旦发现货物岸罐重量比船舱重量发生重大短少时,应及时查找原因,若因船方设备原因无法卸出舱中剩余货物或货物泄漏至其他舱室的应通过计量方式估算舱中剩余货物重量,并督促船方签字确认,与此同时应尽快上报检验检疫机构和海事机构对船方进行全面监管。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2021-07-07)
- 一季度海关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同比增长逾九成(2021-04-29)
- 人工智能查侵权 南宁海关截至4月上旬共查获涉及知识产权类货物30批次(2021-04-28)
- 从严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 海关去年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53万次(2021-04-27)
- 大连海关无害化销毁一批侵权货物(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