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口岸连续检出三批发热量虚高进口煤炭
从江阴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该局在进口煤炭检验中,连续发现三批煤炭的国外装运港检验报告严重失实,其中发热量指标虚高成“通病”。
发热量指标(含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空干基高位发热量)是进口煤炭货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一般煤炭外贸合同中货物基价都对应一个发热量基准值,货物实际结算价格则根据煤炭实测发热量与合同约定基准值之间的差值进行调整,实测发热量高,单价相应调高。国外发货人为多结算货款,往往不择手段调高装货港检验报告中的发热量指标。四月下旬,由俄罗斯远东地区到货江阴港的7063吨无烟煤,合同条款中明确该批货物空干基高位发热量应不低于7800kcal/kg,装货港报告值为7814,到货后江阴检验检疫局检验结果仅7586,按照合同补偿条款,以发票中干吨结算价162美元计,实际上每吨应降价4.73美元,全批货物应减少结算款11.8万美元。同期进口的一批朝鲜煤炭,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300 kcal/kg,装货港检验报告值达5920,按合同约定1kcal/kg差值补偿0.02美元/吨计,发票上货物结算价较合同基价一下调高了12.4 美元/吨。而江阴局到货检验值却仅为5151,货物吨价反而应调低2.98美元,两者结算吨价差异竟超过了15美元。另一批从印尼进口的4823吨无烟煤,其低位发热量指标也遭遇同样问题,到货检验值较装货港值低260 kcal/kg,按合同条款,实际货物结算价应降低4.79万美元。
对于装货港检测报告中,发热量指标虚高几乎常态化的现状,国内收货人应予以高度重视。目前,煤炭外贸合同基本上以装货港检测报告值作为结算主要依据,据此调整的价格制作发票,国内收货人需先行支付发票金额98%的货款,仅余2%尾款到货确认后再行议付,由于存留的议付款比例过低,这类合同对收货人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由以上案例可见,发货人正是利用了此类合同的缺陷,通过抬高发热量指标,就可轻易获取货款总额5%以上的不当得利,个别批次甚至超过了10%,早已远远超出了2%尾款的额度。由于索赔主动权缺失,导致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到货检验并对外出证后,收货人仍无法足额获得赔偿。为此,建议国内收货人签订煤炭外贸合同时,应尽量争取到货检验报告在货物定价中的更大权重,适度提高议付尾款比例,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从江阴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该局在进口煤炭检验中,连续发现三批煤炭的国外装运港检验报告严重失实,其中发热量指标虚高成“通病”。
发热量指标(含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空干基高位发热量)是进口煤炭货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一般煤炭外贸合同中货物基价都对应一个发热量基准值,货物实际结算价格则根据煤炭实测发热量与合同约定基准值之间的差值进行调整,实测发热量高,单价相应调高。国外发货人为多结算货款,往往不择手段调高装货港检验报告中的发热量指标。四月下旬,由俄罗斯远东地区到货江阴港的7063吨无烟煤,合同条款中明确该批货物空干基高位发热量应不低于7800kcal/kg,装货港报告值为7814,到货后江阴检验检疫局检验结果仅7586,按照合同补偿条款,以发票中干吨结算价162美元计,实际上每吨应降价4.73美元,全批货物应减少结算款11.8万美元。同期进口的一批朝鲜煤炭,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300 kcal/kg,装货港检验报告值达5920,按合同约定1kcal/kg差值补偿0.02美元/吨计,发票上货物结算价较合同基价一下调高了12.4 美元/吨。而江阴局到货检验值却仅为5151,货物吨价反而应调低2.98美元,两者结算吨价差异竟超过了15美元。另一批从印尼进口的4823吨无烟煤,其低位发热量指标也遭遇同样问题,到货检验值较装货港值低260 kcal/kg,按合同条款,实际货物结算价应降低4.79万美元。
对于装货港检测报告中,发热量指标虚高几乎常态化的现状,国内收货人应予以高度重视。目前,煤炭外贸合同基本上以装货港检测报告值作为结算主要依据,据此调整的价格制作发票,国内收货人需先行支付发票金额98%的货款,仅余2%尾款到货确认后再行议付,由于存留的议付款比例过低,这类合同对收货人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由以上案例可见,发货人正是利用了此类合同的缺陷,通过抬高发热量指标,就可轻易获取货款总额5%以上的不当得利,个别批次甚至超过了10%,早已远远超出了2%尾款的额度。由于索赔主动权缺失,导致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到货检验并对外出证后,收货人仍无法足额获得赔偿。为此,建议国内收货人签订煤炭外贸合同时,应尽量争取到货检验报告在货物定价中的更大权重,适度提高议付尾款比例,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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