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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浅析

2013年06月27日 10:0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jpd/dfdt/732065.html

一、日本食品进口法律制度沿革

日本于1947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是该国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该国进口食品监控体系和相关检验检疫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1951年,日本初步建立食品监控体系,确立了以监控检查为基本形式的监管制度,在防止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4年,日本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食品抽检比例,制定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并开始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逐步完善进口食品监管制度。2001年以来,在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背景下,日本从规范立法、机构调整、规则制定等多个方面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将进口食品监管作为完善整个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日本专门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修改了《食品卫生法》,制定了影响深远的“肯定列表制度”,建立了以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为主要内容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二、日本食品进口检验检疫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主要有两种种形式,一是监测检查(又称监控检查),二是命令检查。

监测检查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检测检查的抽查率为10%,费用由日本国家承担。日本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测检查,一般情况下,监测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 , 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在货物上市后,日本检疫当局从允许入境的货物中有计划的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分送到七个检疫所进行检疫。其间通过监测检查如发现违法货物 , 将采取措施进行退货或废弃处理。

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以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检查率达到100%。在检查结果出来前 , 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象除了食品本身以外,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包装、容器等同样也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检查。日本食品检验检疫的必查内容包括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微生物污染、抗菌性物质、重金属污染、二氧化硫、霉茵毒素、使用材料标准、容器包装、防腐烂、防变质、防霉措施、有无卫生证明书、保存标准等。日本每年还会定期公布年度监测检查计划和实施命令检查的产品。

三、进口食品检查比例及相关规定

根据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规定,监测检查的抽查比例为10%左右,检查费用由国家承担。进口食品在监测检查中出现第一次违规,针对该产品的监测检查的比例会提高到30%,两次出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事例,则对该产品实行命令检查,命令检查的比例为100%,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发布行政命令,通知各检疫所进行批批检验,对产品实施,费用由企业承担。动态调整检查比例是日本政府控制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另一方面,要求违规率高的企业承担检查费用,提高了进口食品成本,能促进企业及时调整生产标准,推动进口食品质量的提升。如果产品多次被启动命令检查,日本检疫部门可能将这些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禁止这些企业向日本出口食品及农产品。

四、进口食品违规处理措施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日本对进口食品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进口自肃、禁止进口两种措施。

进口自肃,又称进口自律,是在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之后,对仍然被多次发现违规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暂时禁止进口措施。一般对某产品采取进口自肃措施,即表明该产品被暂时禁止进口。日本政府通过发文形式,指导地方政府机构、检疫所、进口商采取进口自律,并通知相关出口国家。

禁止进口是在实施进口自肃措施后采取的一种更为严厉的禁止进口措施。一旦被实施禁止进口措施,该国或该产品将很难在短期内被解禁,甚至被永久性禁止向日本出口食品。禁止进口措施通常被适用于发生严重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以及被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的国家的产品。禁止进口措施适用需相当谨慎,目前日本仅对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过该措施,如美国疯牛病疫区的牛肉,亚洲禽流感疫区的禽肉,实施经济制裁的朝鲜等。

对于不合格产品本身,日本采取销毁或退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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