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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擅自破坏检验现场条件遭罚

2014年03月11日 14:21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5日,江苏南通检验检疫局港口鉴定人员在对巴拿马籍“SAPPHIRE ISLAND”(蓝宝石岛)轮实施末次水尺计重过程中查实,该轮越南籍大副指使船员利用水尺勘测和测量压载水的“时间差”,暗中向压载水舱压水,从而虚增进口铜精矿重量高达375吨,涉及货值370万元。船方的行为造成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现场条件遭到破坏,影响了检验结果。南通局依据《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该轮处以3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

在勘测水尺数据、测量压载水重量过程中,直至计算结束,船方必须关闭压载水舱阀门,保持压载水和船舶状态不变,这是水尺计重的基本规则,也是国际惯例。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第二部分:水尺计重》(SN/T3023.2-2012)对水尺计重的基本要求规定:“在鉴定人员观测船舶吃水和测量水、油时,船方应停止调舱、平舱、泵水或加油”。“蓝宝石岛”轮船方擅自改变压载水的行为违背了水尺计重的国际惯例,也违反了中国检验检疫行规。更为严重的是,船方破坏了检验鉴定现场条件,扰乱了检验鉴定秩序,导致检验结果严重失真,使该次水尺计重失败,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且涉案货值高,南通局对其从重施以行政处罚合规合法。

【案件启示】

资源性、高货值大宗散装矿产品的检验监管历来是全国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十分重视的工作,南通局通过查处“蓝宝石岛”轮违法案件,提升了检验鉴定把关成效,保护了国内收货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南通口岸良好的进出口贸易和检验鉴定秩序,提升了执法把关成效。

【相关法规】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3号令)

第二十八条 擅自破坏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现场条件或者进出口商品,影响检验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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