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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充新旧机电 天津口岸难过关

2014年04月02日 09:13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近日,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由德国进口的1台“门用马达”进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核查时,发现该货物外观陈旧,有明显使用过的痕迹。经核实,确为使用过的旧机电产品,非新产品,未办理必须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开发区局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该批货物由天津开发区一家外资企业进口,申报为1台门用马达,用于为卷帘门提供动力。天津开发区局工作人员按照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相关规定开展了“民用商品入境验证企业声明”的真实性、符合性等文件验证以及货证一致性核查、标志核查等工作。在进行现场核查中发现,虽然该货物工作电压与企业提供的企业声明相一致,但是,货物明显有使用过的痕迹。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进口企业事先也不知情况,以为是新货物,现场才发现该货物为旧机电产品。之前国外供货商在供货合同中未声明该产品为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也没有及时与供货商沟通了解情况,导致该批次货物未进行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了有关政策宣讲,阐明了该行为的严重性及后果。按照相关规定,监督企业对该货物进行了销毁处理,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提醒,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电产品如为新品,需要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核查;如为旧品,则须进行“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后方可进口。旧机电产品存在设备老化使用功能受限、设备外露带电部分没有防护措施、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不正确等安全隐患,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企业如有相关机电产品进口,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不安全产品进入我国,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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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第九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地方机电办公室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应当持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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