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2017年01月03日 09:15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cj/content/2016-12/31/content_3785758.htm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
通知明确,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介绍,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
通知明确,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介绍,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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