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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发布6家茶业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7年12月07日 10:29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html/2017-12/07/content_98409.htm?div=-1

日前,食药监总局一连公布了6家茶业公司的飞行检查警示函,黄山市祁门华康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蝠牌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市万顺茶叶精制总厂、六安市齐头山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天绿茶叶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黄山经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在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记者发现,在安徽六安市万顺茶叶精制总厂的飞行检查警示函中,一共罗列了7项问题。警示函称,该企业的产品包装印有“天然保健茶”字样,产品等级标注与标准规定不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及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要求。另外,该企业分拣车间洗手龙头为手动,没有干手和手部消毒设施,包装车间更衣室没有干手和手部消毒设施,分拣车间还无防蝇设施,有苍蝇,无法做到防虫要求。《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同样无法做到防虫要求的还有黄山市祁门华康茶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的飞行检查警示函显示,企业生产车间生产时敞开窗户,且窗户无纱窗,无法做到防虫要求。另外,该公司还无法提供茶叶原料(毛茶)的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2017年收购茶叶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2016年7月4日、2017年4月2日采购的内包装袋生产厂家的批次产品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也规定,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记者在黄山市祁门华康茶业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警示函中还发现,该企业出厂产品为大包装绿茶,作为原料供茶叶出口生产企业,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未标注贮存条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按照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的要求。

上海天绿茶叶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则指出,该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上海闵行区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提交了停产情况说明,但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9月有生产行为,且恢复生产前没有向闵行区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报告。这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该公司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食药监总局表示,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企业要进行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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