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8月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快递热点问题预研会,针对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研究从哪些方面提出修改建议。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是参加预研会的专家代表之一,在会上,他提出了快递实名制后应明确电子运单数据的权属问题,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防止企业垄断等建议。
党的十八大后,尤其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深入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能,积极参与立法立规立标工作,发挥消协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发动更多的消费者以及专业人士参与到立法工作中,让法律更多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代表消费者参与立法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协组织的八项职能,其中一项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立法立标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每修改一个法条、一个标准条款,都可能会惠及几亿消费者。因此,在每一次立法、修订过程中,不同利益方的博弈尤其激烈。要让法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就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有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广泛、深入参与,充分反映消费者的诉求。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告诉记者:“相比经营者的组织度、人力财力优势,广大的消费者是相对分散的,难以形成合力。而消协作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的组织,能代表消费者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可为消费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在《消法》修订过程中,围绕着惩罚性赔偿条款应该进一步强化还是适当削弱,发生过激烈争论。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当时有人提出,应该限制《消法》在包括医疗、教育、证券、商品房甚至奢侈品等领域的适用。对此,中消协参与立法的代表与之进行激烈辩论,逐条提出反驳意见。最终,修订通过的新《消法》没有明确将教育、医疗、证券、商品房、汽车等排除在外,还有条款对包括证券在内的金融消费做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解释新《消法》时明确表示,金融服务原则上应受《消法》调整,医疗、教育服务是否适用《消法》,应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定。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中消协提出的意见。
在一次某项国家标准研讨会上,由于讨论激烈,从早上9点持续到晚上8点,中消协提出的40多条意见被采纳。有关经营者的代表在离开时对中消协代表说,“虽各司其责,但还是钦佩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对职业的坚守、信念的笃定和事业的忠诚!抛开从业者的身份,我们也是消费者,非常感谢有你们这样优秀的消费者利益代言人。”
发挥消协的纽带作用
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作为立法参与者,消协组织不仅要有代表消费者权益的坚定信念,更重要的是要在参与立法工作中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专业立法建议。对此,中消协清醒地认识到,要做好为消费者建言献策的工作光靠消协组织不行,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消协组织不可能样样精通,必须要有“外脑”参与,共同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
董祝礼告诉记者:“消协组织在五位一体、社会共治的消保体系中,发挥的是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通过沟通协调政府机关、学界、经营者、消费者,起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在参与立法工作中也是如此,消协组织要对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协调,参与到立法工作中。”
2015年12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和新聘律师团在北京正式成立,68名专家受聘成为专家委员,22名具有丰富消费维权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受聘为律师团律师。根据中消协制定的《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专家委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立规、立标提出意见建议。”
邱宝昌律师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他经常参加中消协组织的立法论证会,为中消协所参与的立法建言提出专业意见。邱宝昌告诉记者:“消协参与立法工作是新《消法》的要求,但立法是很专业的工作,要求十分严谨,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到消协的立法建言工作中,提出专业性的意见,更能保证消协组织所提出的立法建议的质量。”
因此,在中消协参与的立法建言工作中,会通过多种形式吸纳来自专家、学者、乃至消费者的意见、建议,类似快递热点问题预研会这样的立法研究会议就是一种重要的形式。也正是在这个会议的基础上,中消协拟定了涉及《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8个方面的数十个重点研究问题,其中包括不少快递服务中的热点问题,如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等。为了更广泛地吸收消费者的意见,中消协还于8月11日公开发布了征求意见函,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消费者征集意见。而消费者的意见和专家的建议,最终都将汇集到中消协的立法建议稿中,提交给相关立法部门。
宗旨意识的体现
在中消协以及各级消协组织的积极参与下,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趋势。如在《消法》修订过程中,对于网络购物,中消协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建议中,要求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最终修订通过的新《消法》中,写入了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有效地保护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2014年6月30日,中消协开展的“新《消法》实施百日调查”发现,在新《消法》新增的若干条款中,网民最看重的就是“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也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如建议“采取召回措施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这一建议最终被部分写入了新《食品安全法》,成为亮点条款。
在参与《广告法》的修订过程中,针对目前有些媒体通过养生节目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中消协建议在新《广告法》里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并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专题节目等形式发布广告。”这一建议最终也得到了采用。
消协组织参与的立法工作还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标准制定。如在参与《银行业网点服务基本要求》《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评价准则》两项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会议上,由于这两项国家标准的起草组成员均来自各商业银行,标准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有效表达。中消协积极行使参与权,表达消费者的诉求,提出了涉及客户隐私权保护、合同要求、人身和财产安全权保护、理财服务、客户异议处理以及评价形式、评价指标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共有40条意见最终被采纳。
针对消协组织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宇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增强的4种意识,其中之一是宗旨意识,法律、标准的制定、修订过程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消协作为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就要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呼声,提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意见建议,这也是中消协宗旨意识的体现。
8月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快递热点问题预研会,针对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研究从哪些方面提出修改建议。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是参加预研会的专家代表之一,在会上,他提出了快递实名制后应明确电子运单数据的权属问题,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防止企业垄断等建议。
党的十八大后,尤其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深入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能,积极参与立法立规立标工作,发挥消协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发动更多的消费者以及专业人士参与到立法工作中,让法律更多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代表消费者参与立法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协组织的八项职能,其中一项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立法立标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每修改一个法条、一个标准条款,都可能会惠及几亿消费者。因此,在每一次立法、修订过程中,不同利益方的博弈尤其激烈。要让法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就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有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广泛、深入参与,充分反映消费者的诉求。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告诉记者:“相比经营者的组织度、人力财力优势,广大的消费者是相对分散的,难以形成合力。而消协作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的组织,能代表消费者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可为消费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在《消法》修订过程中,围绕着惩罚性赔偿条款应该进一步强化还是适当削弱,发生过激烈争论。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当时有人提出,应该限制《消法》在包括医疗、教育、证券、商品房甚至奢侈品等领域的适用。对此,中消协参与立法的代表与之进行激烈辩论,逐条提出反驳意见。最终,修订通过的新《消法》没有明确将教育、医疗、证券、商品房、汽车等排除在外,还有条款对包括证券在内的金融消费做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解释新《消法》时明确表示,金融服务原则上应受《消法》调整,医疗、教育服务是否适用《消法》,应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定。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中消协提出的意见。
在一次某项国家标准研讨会上,由于讨论激烈,从早上9点持续到晚上8点,中消协提出的40多条意见被采纳。有关经营者的代表在离开时对中消协代表说,“虽各司其责,但还是钦佩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对职业的坚守、信念的笃定和事业的忠诚!抛开从业者的身份,我们也是消费者,非常感谢有你们这样优秀的消费者利益代言人。”
发挥消协的纽带作用
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作为立法参与者,消协组织不仅要有代表消费者权益的坚定信念,更重要的是要在参与立法工作中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专业立法建议。对此,中消协清醒地认识到,要做好为消费者建言献策的工作光靠消协组织不行,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消协组织不可能样样精通,必须要有“外脑”参与,共同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
董祝礼告诉记者:“消协组织在五位一体、社会共治的消保体系中,发挥的是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通过沟通协调政府机关、学界、经营者、消费者,起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在参与立法工作中也是如此,消协组织要对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协调,参与到立法工作中。”
2015年12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和新聘律师团在北京正式成立,68名专家受聘成为专家委员,22名具有丰富消费维权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受聘为律师团律师。根据中消协制定的《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专家委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立规、立标提出意见建议。”
邱宝昌律师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他经常参加中消协组织的立法论证会,为中消协所参与的立法建言提出专业意见。邱宝昌告诉记者:“消协参与立法工作是新《消法》的要求,但立法是很专业的工作,要求十分严谨,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到消协的立法建言工作中,提出专业性的意见,更能保证消协组织所提出的立法建议的质量。”
因此,在中消协参与的立法建言工作中,会通过多种形式吸纳来自专家、学者、乃至消费者的意见、建议,类似快递热点问题预研会这样的立法研究会议就是一种重要的形式。也正是在这个会议的基础上,中消协拟定了涉及《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8个方面的数十个重点研究问题,其中包括不少快递服务中的热点问题,如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等。为了更广泛地吸收消费者的意见,中消协还于8月11日公开发布了征求意见函,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消费者征集意见。而消费者的意见和专家的建议,最终都将汇集到中消协的立法建议稿中,提交给相关立法部门。
宗旨意识的体现
在中消协以及各级消协组织的积极参与下,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趋势。如在《消法》修订过程中,对于网络购物,中消协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建议中,要求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最终修订通过的新《消法》中,写入了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有效地保护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2014年6月30日,中消协开展的“新《消法》实施百日调查”发现,在新《消法》新增的若干条款中,网民最看重的就是“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也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如建议“采取召回措施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这一建议最终被部分写入了新《食品安全法》,成为亮点条款。
在参与《广告法》的修订过程中,针对目前有些媒体通过养生节目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中消协建议在新《广告法》里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并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专题节目等形式发布广告。”这一建议最终也得到了采用。
消协组织参与的立法工作还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标准制定。如在参与《银行业网点服务基本要求》《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评价准则》两项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会议上,由于这两项国家标准的起草组成员均来自各商业银行,标准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有效表达。中消协积极行使参与权,表达消费者的诉求,提出了涉及客户隐私权保护、合同要求、人身和财产安全权保护、理财服务、客户异议处理以及评价形式、评价指标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共有40条意见最终被采纳。
针对消协组织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宇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增强的4种意识,其中之一是宗旨意识,法律、标准的制定、修订过程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消协作为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就要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呼声,提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意见建议,这也是中消协宗旨意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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