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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鼓励共享单车提供免押金租赁服务 省消协将更名

2017年08月25日 10:43 信息来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7/08/23/020040903.shtml

近日,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出台,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为适应新形势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条例将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开展消费者组织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京津冀消费维权协作机制,联合进行商品和服务消费调查,共同发布调查结果,实现消费信息共享。

条例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明示计费方式和费用,经营者已收取押金,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要求退还押金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押金。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预收款经营方式涉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消费侵权问题也时有发生。条例规定了预收款经营实行限额制度,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条例还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而终止服务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经营者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中商品完好的含义。一方面,保持原有品质、功能、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另一方面,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根据条例,经营者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条例还对包括通讯及增值服务、家用汽车销售、商品房销售等十五个重点行业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特别规范,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受到信用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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