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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首次公布护航金融领域典型案例

2017年09月11日 10:46 信息来源:http://gz315.gd315.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id=12177

时下,金融投资市场火爆,除了炒股、购买国债和基金外,又多了不少互联网+产品,诸如P2P网贷投资平台、期货交易平台等,各种小软件、APP也是层出不穷,这其中不乏浑水摸鱼的不法平台……昨日,广东省高院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网络借贷、期货交易、网络盗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贷平台集资诈骗、融资担保、金融不良债权、保函追偿、创新金融案件等与金融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据统计,今年1-7月,全省法院共办结涉及金融借款、民间借贷、银行卡、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一审案件共8.6万件,结案标的额908.08亿元;办结涉及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类犯罪一审案件共769件1214人。

典型案例 1

银行卡绑定多家网络支付平台 被盗刷后银行埋单万余元损失

时下,越来越多的电子支付方式出现,不少都市人不刷银行卡,掏出手机扫一扫就可完成支付。随之而来的,也有网络支付的安全隐患。

经查,原告乐某进在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开通的一张借记卡账户,于2015年5月29日凌晨短时间内,绑定了支付宝等六家网络支付平台并连续发生了24笔不正常交易,被盗取存款共1.2万元。乐某进发现资金被盗后立即挂失并报警,其后到银行办理索赔。

不过,银行并没有给其任何材料填写,也未指引其该如何处理,导致被盗资金中有1.1万元无法追回,遂诉至法院。

中山市第一法院认为,在储户发现资金被盗并及时通知银行后,银行即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储户进行追索的附随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故判决银行向乐某进支付未能追回的存款损失1.1万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后中山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银行要强化网络金融保障

主审法官表示,在科技发达和网络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以银行卡为基础的电子支付越来越多,网络盗刷违法犯罪活动频发。本案通过判决强化银行在网络金融发展中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银行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完善储户资金被盗刷后的补救机制,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

网贷平台“雁过拔毛”变相获息

时下,不少网贷平台兴起,陌生人之间通过网贷平台就可以完成“借贷”交易,不过其中还是有一些变相规避的情形值得注意。

经查,原告夏某是某网贷公司的股东,以其自有资金通过网贷公司借款给被告老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35.6万元,夏某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王某交纳给网贷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和服务费后转账给王某。后王某仅还款5.9万元,夏某诉至法院。夏某主张借款本金为35.6万元,并提供了向王某转账30万元的凭证,以及代王某交纳上述三项费用共5.6万元的网贷公司收据。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与老王之间存在合法民间借款关系。但夏某无充分证据证实网贷公司已依约就上述收费向王某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借款本金在一次性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向借款人支付,明显排除或限制了借款人获得足额借款本金的权利,属于变相收取利息。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夏某实际转账支付的30万元。最终判决王某向夏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24.1万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民间借贷无妨 变相高息要管

互联网金融在活跃资本市场的同时,亦催生了新的风险点。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可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为互联网金融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司法保护。同时,对融资平台以咨询费等为名目而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依法予以调整,从而平衡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更好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3

P2P买理财产品?实为集资诈骗!

近年来,一些不法借贷、骗贷冠上“互联网+”的幌子,又摇身一变出来“兴风作浪”。

经查,2013年8月,被告人郑某采取向他人宣传其经营的业务能够赚取高额利润的虚假事实,以及通过“易拍金”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其理财产品。在获取被害人投资后,郑某隐瞒其业务实际亏损状况,将骗取的资金支付此前投资人的收益,制造“易拍金”业务能够获取高额回报的假象,用于骗取更多被害人的钱财。至案发时,郑某集资数百万元,共造成被害人损失近280万元。

阳江市江城法院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达2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后阳江中院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类似的骗局在广州也有发生,只不过从P2P平台换到了微信平台。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理利用所加入的手机微信群“珠江汇”,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先后向被害人尚某、张某等多人多次循环借款,并支付每月3分的利息。后以更高额利息出借给何某、程某夫妇等人,其中出借给何某、程某夫妇的款项高达1亿元。

2014年7月开始,何某、程某夫妇由于经营不善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导致冯某理资金链断裂继而不能偿还集资的款项约3600万元。后冯某理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官有话说

非法吸存数额大 自首不足减轻处罚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冯某理在半年时间内非法吸收存款多达3.5亿元,并造成几十名被害人损失34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冯某理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典型案例 4

遭遇期货风险“按兵不动” 被强行平仓损失近300万元

时下金融投资市场火爆,不少投资客不再满足于炒股买基金等常规投资了,开始尝试期货交易了。不过,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熟悉游戏规律和市场行情,一不小心就悔之晚矣。

经查,2014年8月底,原告邓某华在被告东银公司开立期货账户,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等文件。至2015年7月7日收市,邓某华持有的多单合约风险率达到101.61%,东银公司依约告知邓某华要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否则可能会强行平仓。

后因邓某华未追加保证金亦未自行平仓,东银公司对邓某华账户实施强制平仓。邓某华诉至法院,要求东银公司赔偿因其强制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267万元及利息。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华、东银公司签订的案涉文件合法有效。在邓某华交易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东银公司已按约定通知邓某华追加保证金,但邓某华未依约追加保证金,东银公司有权强行平仓。且东银公司强行平仓的价位和数量未超过合理范围。故判决驳回邓某华的诉讼请求。

邓某华不服,提起上诉。后广东高院维持原判。“易拍金”业务能够获取高额回报的假象,用于骗取更多被害人的钱财。至案发时,郑某集资数百万元,共造成被害人损失近280万元。

阳江市江城法院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达2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后阳江中院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类似的骗局在广州也有发生,只不过从P2P平台换到了微信平台。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理

法官有话说

期货高风险 按约平仓有理

主审该案的法官指出,期货交易具有投机性和风险性高的特点,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金融商事领域,交易者必须具备风险意识,防范相应的投资风险。因此,本案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对期货公司强行平仓行为的效力作出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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