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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修订并施行

2017年09月06日 10:04 信息来源:http://www.saic.gov.cn/xw/yw/df/201709/t20170904_268815.html

“新《条例》紧跟当前消费形势,相比原《条例》增加了许多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化抽象为具体,更具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8月25日,陕西省召开《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陕西省消协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据悉,《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早制定于1991年,之后经过了1998年修订、2010年修正。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消费维权监管职责,明确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倡导建立方便的消费维权和解机制,对消费者权利进行进一步充实细化,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加大了对热点消费领域的保护力度,对新消费方式加强规范,将公用事业服务消费纳入保护范畴,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加强了对重点消费人群的保护。

陕西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内容,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强化监管,切实做好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推动全省消费环境整体改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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