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部门认真贯彻总局部署,积极作为,狠抓落实,扎实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坚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不动摇,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10月底,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356件,罚没款432万元。现选取10起典型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一、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微信等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助您远离糖尿病……抗炎症、抗过敏、抑制细菌、抑制病毒、防治肝病、降血压……增强免疫、改善心脑血管血液循环、抗肿瘤……”“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食品本身功效发挥到最大最好”“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济南乳腺病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山东省首家乳腺病医院”“山东省乳腺病第一品牌专科”“山东省唯一一家乳腺病专科医院”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三、刘青松利用“百度推广”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冒用“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百度开设账户建立平台,通过微信或QQ联系客户,为客户发布了“月入十万不是梦,足不出户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就可以赚钱,现在加客服微信立送188红包。”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明知发布的广告不真实,但仍然代为发布,其客户(广告主)已联系不上,执法人员随即通知百度公司,该广告于6月中旬停止推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2018年8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广告费收入1.6万元,并处以罚款6.6万元,合计8.2万元。
四、山东卓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最先进的加工工艺……最优异的产品性能……最优秀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主动作出更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2018年4月,菏泽市定陶区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8万元。
五、沂源县广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自慰用具时,发布含有“污秽、挑动性语言和引诱性女性图片”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18年6月,沂源县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六、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介绍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盈利水平、利率、市场份额等情况时载明的数字不实或不能提供来源,发布含有“申请了8项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存在虚假内容和误导性表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2018年4月,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
七、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科室介绍》中发布含有“神经外科……开放床位45张……自科室成立以来,成功救治重症颅脑损伤患者4000余例,抢救成功率全市领先”等内容的广告,其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均未表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18年1月,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4万元。
八、东营泰北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3月在网上投放了含有“……药物戒烟副作用极大,只是起到辅助戒烟的作用,体内毒素得不到清除……第八代电子烟……一周期(20天)可清除体内烟毒57%,两个周期可达85%,三个周期可将体内烟毒完全清除,彻底摆脱……永不复吸”等内容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杜撰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2018年4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万元。
九、威海市渔人足迹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采用全球顶级高科技纳米涂层技术……国际品牌、产品共荣获全球128项顶级技术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4月,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元。
十、兰陵县徐梓皓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酒是好酒,多喝点没事”等内容的广告,存在诱导、怂恿饮酒行为,同时还有“补酒”“男人喝女人醉”等内容,暗示所售酒品具有保健功能,但实际上该酒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兰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部门认真贯彻总局部署,积极作为,狠抓落实,扎实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坚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不动摇,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10月底,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356件,罚没款432万元。现选取10起典型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一、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微信等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助您远离糖尿病……抗炎症、抗过敏、抑制细菌、抑制病毒、防治肝病、降血压……增强免疫、改善心脑血管血液循环、抗肿瘤……”“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食品本身功效发挥到最大最好”“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济南乳腺病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山东省首家乳腺病医院”“山东省乳腺病第一品牌专科”“山东省唯一一家乳腺病专科医院”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三、刘青松利用“百度推广”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冒用“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百度开设账户建立平台,通过微信或QQ联系客户,为客户发布了“月入十万不是梦,足不出户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就可以赚钱,现在加客服微信立送188红包。”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明知发布的广告不真实,但仍然代为发布,其客户(广告主)已联系不上,执法人员随即通知百度公司,该广告于6月中旬停止推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2018年8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广告费收入1.6万元,并处以罚款6.6万元,合计8.2万元。
四、山东卓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最先进的加工工艺……最优异的产品性能……最优秀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主动作出更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2018年4月,菏泽市定陶区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8万元。
五、沂源县广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自慰用具时,发布含有“污秽、挑动性语言和引诱性女性图片”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18年6月,沂源县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六、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介绍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盈利水平、利率、市场份额等情况时载明的数字不实或不能提供来源,发布含有“申请了8项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存在虚假内容和误导性表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2018年4月,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
七、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科室介绍》中发布含有“神经外科……开放床位45张……自科室成立以来,成功救治重症颅脑损伤患者4000余例,抢救成功率全市领先”等内容的广告,其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均未表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18年1月,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4万元。
八、东营泰北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3月在网上投放了含有“……药物戒烟副作用极大,只是起到辅助戒烟的作用,体内毒素得不到清除……第八代电子烟……一周期(20天)可清除体内烟毒57%,两个周期可达85%,三个周期可将体内烟毒完全清除,彻底摆脱……永不复吸”等内容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杜撰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2018年4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万元。
九、威海市渔人足迹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采用全球顶级高科技纳米涂层技术……国际品牌、产品共荣获全球128项顶级技术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4月,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元。
十、兰陵县徐梓皓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酒是好酒,多喝点没事”等内容的广告,存在诱导、怂恿饮酒行为,同时还有“补酒”“男人喝女人醉”等内容,暗示所售酒品具有保健功能,但实际上该酒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兰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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