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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淘宝店主被判公开道歉

2018年11月05日 11:08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hina.com.cn/consume/20181103/4799588.shtml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公开宣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罗建平、卢称英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是北京首例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从2016年9月至案发时,罗建平、卢称英通过开设四家淘宝网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苦瓜清脂系列等保健品,销量达6000余份,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个省份。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罗建平、卢称英在淘宝网销售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过量服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建平、卢称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现已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罗建平、卢称英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建平、卢称英虽已接受刑事处罚,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法院认定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罗建平、卢称英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从而满足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审判长:判决如下:一、罗建平、卢称英停止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等有毒、有害食品;二、罗建平、卢称英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内容应包括罗建平、卢称英所销售的保健品的名称、销售时间、淘宝网店名及产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的成分及危害性,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本院审核。

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此次公益诉讼是店家获刑后再被诉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曾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上述两名被告判处了刑罚,此次是在刑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由于罗建平、卢称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范围遍及全国多地,涉及人数众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刘晨霞:虽然他已经受到了这个刑事法律的制裁,已经给他了判决,但是他的行为同时也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一个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要充分履行我们公益诉讼的职责,还要继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四中院在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了本案受理情况,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和维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马军: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的内容,将直接在消费者私益的诉讼和主张当中直接得到认定和支持,这样也就节约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他就不再需要进行相应的事实、危害性和这个产品造成的损害的举证,直接进行诉讼,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依据本案的判决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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