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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2018年12月27日 11:4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12/27/content_6614423.htm

12月26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南风海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海口首例由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件。

南风海味公司购进1700公斤仅供工业用途而不能食用的盐石后,未经任何加工处理便拿到网上售卖,并标称“喜马拉雅玫瑰盐粉盐粗海盐牛排烘焙天然岩盐矿物盐送研磨器”,对产品的使用方法介绍为“单独研磨调味或混合黑胡椒粉一起研磨使用”,在包装袋上未标示执行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营养成分表等信息。该公司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在网上共成交1966单,累计销售2200包,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份。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公司不仅违反了食盐专卖的法律规定,将工业用途的盐石当作食用盐进行销售,且所销售的喜马拉雅玫瑰盐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向海口中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南风海味公司通过发布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提示消费危险并召回其销售的产品,以消除危险。2.判令南风海味公司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南风海味公司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824元。

12月26日下午,海口中院还公开开庭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

自2015年以来,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次对龙桥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中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对其2018年8月1日生产的200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产的100桶景族包装饮用水进行召回;2、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采取改进技术设备、卫生条件等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未经合法检测部门合格及稳定性检测不得出厂销售);3、请求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请求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824元。

当天庭审,海口中院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大合议庭审理该案,还邀请了检察机关、食药监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商家代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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