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 售假者被判10倍赔偿
广州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有了判决,假盐销售者刘邦亮被判处赔偿120万元,赔偿金额为假盐价款的10倍,并要求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一仓库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刘邦亮在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和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刘邦亮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讯问时,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克和400克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
2017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刘邦亮生产销售假盐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
2017年10月,广州市检察院决定对刘邦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实施后提起的第一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 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此案后,对该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直至开庭前,没有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与该案诉讼,广州检察院依法提起该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极重视,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法庭认为,被告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相关专家证言等证明材料阐明,消费者长期食用非碘盐半年后会显现缺碘病症。刘邦亮的犯罪行为持续不到半年,但消费者缺碘病症的显现必然要经过潜伏的慢性致害过程,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属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不能因至今没有消费者向刘邦亮主张权利而无视损害的客观存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
今年3月15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食品侵权属特殊侵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可主张退还价款和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刘邦亮销售脱手假盐100余吨,没有证据证明有部分被退货、被召回,应按100吨计算货值总价款为12万元,依法需承担总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120万元,扣除刑事诉讼案件中判处的8万元罚金,实际执行罚款112万元。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因而法院也作出刘邦亮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的判定。
广州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有了判决,假盐销售者刘邦亮被判处赔偿120万元,赔偿金额为假盐价款的10倍,并要求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一仓库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刘邦亮在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和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刘邦亮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讯问时,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克和400克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
2017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刘邦亮生产销售假盐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
2017年10月,广州市检察院决定对刘邦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实施后提起的第一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 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此案后,对该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直至开庭前,没有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与该案诉讼,广州检察院依法提起该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极重视,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法庭认为,被告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相关专家证言等证明材料阐明,消费者长期食用非碘盐半年后会显现缺碘病症。刘邦亮的犯罪行为持续不到半年,但消费者缺碘病症的显现必然要经过潜伏的慢性致害过程,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属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不能因至今没有消费者向刘邦亮主张权利而无视损害的客观存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
今年3月15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食品侵权属特殊侵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可主张退还价款和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刘邦亮销售脱手假盐100余吨,没有证据证明有部分被退货、被召回,应按100吨计算货值总价款为12万元,依法需承担总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120万元,扣除刑事诉讼案件中判处的8万元罚金,实际执行罚款112万元。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因而法院也作出刘邦亮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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