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315资讯

上海市质监局持续推进产品质量主体落实和热线服务质量

2018年03月23日 09:12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2278.html

日前,上海市质监局12365质量热线发布了2017年度10大产品质量申诉热点,涉及手机、空调、笔记本电脑、汽车、电动车、吸尘器等老百姓关注的日用消费品,并向消费者全面解析质量申诉热点。

近年来,上海市质监局着力开展本市产品申(投)诉举报工作,持续推进产品质量主体落实和热线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17年,12365质量热线共接受质量申诉举报咨询6.3363万件,其中开展调解6757件,涉及商品总价值1.47亿余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84.67万元。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10大申诉热点包括:打折商品是否享受“三包”;产品外包装缺失是否能够退货;汽车屡修不好是否可以退车;新购电动自行车充满电后为啥跑不远;手机维修“陷阱”多;如何选购功率适合的空调;汽车修理时间过长如何维权;注重汽车定期保养,避免质量纠纷;吸尘器“三包”有效期如何认定;燃气灶为什么点不着?现将申诉热点前3位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

打折商品是否享受“三包”?吴先生花费200元购买了原价400元的皮鞋,穿着不到7天鞋底严重脱胶,他要求经销商换货,但经销商却坚持打折的商品不能更换。接诉后,12365质量热线工作人员开展协调,经销商表示,在销售鞋子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经了解,经销商只在发票上注明“特价”,并没有写“等外品、处理品”等字样,经12365工作人员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换货。12365质量热线解释道,根据《上海皮鞋质量“三包”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只有向消费者明示“等外品”“处理品”,经营者才可不承担“三包”责任。但一些商家故意混淆特价品与“等外品”“处理品”的概念,企图以此逃避“三包”责任。12365质量热线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时,要特别注意降价原因。同时还要查看购物凭证上是否标有“处理”字样,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售后责任。

产品外包装缺失是否能够退货?阮女士刚买的上网本无法正常开机,经销商确认后同意退货,但要求阮女士退货时提供完整的外包装,否则需支付相应的产品外包装费用。12365质量热线解释道,《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的对象是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等产品本身,并不包含上述产品的包装。因此,当产品出现性能故障符合退换货条件时,经销商或厂家应当退换货,而不能人为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汽车屡修不好是否可以退车?王先生购买的机动车因故障已经更换过两次离合器,现第3次出现同样问题,要求商家解决,但商家诸多推诿。经12365质量热线调解:退货;退车证明给付申诉方;退款方式为银行划账至申诉方银行卡,双方约定退款截止时间。12365质量热线解释道,《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条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第20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仍存在质量问题的,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故本案例中销售者应当依照汽车“三包”规定,负责承担相应的更换或退货责任,作为销售者的4S店不应推诿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