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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调查网络消费: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不满意

2018年04月17日 14:13 信息来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8/04/17/020467200.shtml

日前,湖北省消委会发布网络消费监督评议问卷调查结果,结果显示,44.12%的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不满意。

2017年11月至12月,湖北省消委会在全省范围内针对网络消费中存在的消费价格、公平交易、广告宣传、争议解决、服务态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消费评议活动。评议活动共收集网络消费调查有效样本5200个,其中城镇样本3790个,占总样本数的73%,农村样本1410个,占总样本数的27%。

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湖北省网络消费调查的总体不满意率为29.47%,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不满意率最高,为44.12%,其他依次是广告宣传(41.45%)、消费价格(32.28%)、其他方面(31.47%)、服务态度(23.15%)、争议解决(22.12%)、公平交易(11.72%)。

具体调查项目中,“是否未经消费者同意而向其发送信息,但本人不愿意收到且无法拒绝接收的其他短信和电话”的不满意率达48.67%;对于“是否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调查项目,消费者不满意率达39.58%。

调查显示,湖北省各地均有消费者反映,经常收到广告推销短信和电话,部分电话推销者甚至能够准确说出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蔡浩表示,这些问题说明,网络经营者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重视不够、缺乏管理,消费者不光遭受促销短信的侵扰,还存在被诈骗的隐患。为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一方面消费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网络消费者尤其应当谨慎透露个人信息;采用必要的技术防范手段,如采用匿名注册、避免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插件等。另一方面,应明确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义务,建立并完善相关细则,用法律规定经营者在何种情况、多大程度、多长期限以及如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实现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同步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设立内部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建立完善的授权凭证与操作备案制度;强化经营者侵权责任,加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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