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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2018年第1季度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发布

2018年04月03日 10:3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04/02/content_5626259.htm

3月30日,濮阳市工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2017年,濮阳市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管理,深入开展涉农广告、食品保健食品广告、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烟草广告等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行动,加大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全年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79件,处罚没款138.6万元,同比分别增长75%和147%。下列2017年度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已被我市各级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现予公告。

1.濮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3月7日发布的广告“投资18万起年收入5-8万”含有投资汇报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5月31日,濮阳县工商质监局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濮阳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网站违法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案。2016年12月19日,该局在网络监管中发现濮阳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页公司简介介绍页面宣传内容有“本公司研究生产出来的淀粉胶添加剂属国家专利产品,专利号ZL97108353”等广告内容,经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当事人在网站宣称取得的专利及标注的专利号ZL97108353不存在。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2017年4月17日,濮阳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清丰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17年6月19日,该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真材实料、味之极品”广告语。经调查,当事人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2017年8月4日,清丰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其停止广告发布,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南乐县某储蓄银行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2017年8月4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接电话举报,称某储蓄银行昌州路支行在其店堂宣传栏及折叠宣传彩页上发布“手续费最低”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9月26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南乐县某电视台违法发布含有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案。2016年11月13日至11月1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对南乐县某电视台综合频道(1)检测中发现,该电视台播放的“濮阳中医不孕不育专科广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及医疗广告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的违法行为。2017年1月4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南乐县某电视台违法发布泰龙新村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案。2017年9月3日,广州兴忻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举报南乐县X电视台综合频道播放的南乐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泰隆新村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2017年11月17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7.濮阳市某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2017年5月2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称濮阳市某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发布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的简介信息获奖荣誉证书涉嫌虚假。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部分获奖荣誉证书和认证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2017年8月8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92.96元的行政处罚。

8.濮阳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花半里房地产项目,自行设计由河南友冀制作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广告宣传页有“东临龙乡路,南距濮阳高铁站仅五分钟车程,交通便利,出行方便快捷,真正做到五分钟畅达全城”的内容。50000份,支付费用12000元,在任丘路新油田商贸城附近发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17年6月10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9.濮阳市华龙区某家居博览中心违法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2017年4月11日,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家居商场和推销在其商场内租赁铺位经营的美家居红木家具,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使用“最大”“全球唯一”绝对化用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当事人案发后对禁用绝对化用语及时删除,积极整改,发布时间较短,2017年6月20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濮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2月在售楼部发布“开德小学,北区优质学校代表,并作为濮阳市第一实验小学分校,与香榭里仅一墙之隔;开德中学,作为北区优质中学,与香榭里仅一路之隔,直线距离百米不到,尽享优质名校资源”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2017年9月1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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