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纠纷消费者难迈三道坎儿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研发现,过半数二手车纠纷案件因消费者认为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而引发,但由于交易对象不易确定、合同约定不明、举证困难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法院提醒消费者,购二手车要严查车辆手续,仔细查验车辆。
惩罚性赔偿适用较少
据北京市二中院介绍,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结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25件,从2018年以来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呈较快增长态势。
消费者的诉讼请求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违约为由,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二是要求销售者赔偿税费、保险费、维修费、检测费等交易损失;三是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据介绍,在25件案件中,有12件案件消费者提出了三倍赔偿。而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长于其他消费者权益案件,而从判决结果看,维权胜诉率过半,有13件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占全部案件的52%,仅3件案件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要件,判决销售者赔偿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适用并不普遍。
质量瑕疵引发诉讼多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发现,引发二手车诉讼中,最常见的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车辆不具备法定证明文件,导致无法过户。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孙盈告诉记者,《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二手车如不具备上述法定证明,则属于禁止销售车辆,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种是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购车时未获知。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情况系关涉二手车质量的重要信息,对此销售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但由于关于告知范围缺乏明确标准,相关信息尚未形成互联互通的公开查询途径,以及部分商家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消费者在购车时未获知完整的车况信息,购买后才发现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因而向销售者维权。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结的案件中,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是导致二手车交易纠纷的高发案件类型。
第三种是车辆存在权属纠纷,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造成机动车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常常不一致,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
第四种是合同约定其他义务,销售者未履行。销售者除对二手车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外,还应全面履行其他约定的合同义务,如果未完全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举证困难导致维权难
孙盈告诉记者,二手车纠纷中,消费者维权也面临不少困难。
首先是诉讼对象不易确定,起诉对象不同,法律适用有别。经销企业为规避北京市的机动车指标规定往往要求消费者在购车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与二手车经销企业指定的车辆登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二者相互推诿,借此逃避责任。这给消费者确定维权对象、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一定的妨碍。起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可适用《消法》的规定,包括耐用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等。起诉登记人的则只能适用《合同法》。
其次是合同约定不明,维权缺乏依据。目前,二手车市场使用的合同大多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制定,条款过于简单、语词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依据合同主张自身权益。例如合同中未对“事故车”的事故范围进行约定,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时,常常难以维权。
再次是交易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举证困难。二手车交易事项多、手续繁琐,并且涉及车辆方面的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一般不易掌握。同时,车辆的登记、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信息平台尚未互联互通,且未完全向社会公开,消费者不易获取车辆信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不易取证,举证困难,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较高,不仅要求车辆的告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还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以及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
另外,外迁车辆权属不清也让消费者维权陷入两难的境地。部分二手车存在数次异地外迁销售的情况。一旦车辆在之前的迁出地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权利人将车辆强行取回并再次转移,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车辆的权属状况及下落,客观上较难向外地的车辆扣押人维权。另一方面,销售者则以消费者不能证明扣车人存在有效权利为由,推脱自己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出现消费者两头维权难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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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存疑应6个月内提出异议
孙盈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及诉讼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尽可能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的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问题车辆。
二是认真审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证明材料。同时,审查销售者购入车辆的合同、前手车主享有权利且同意出售的证明,必要时向车管部门查询确认。
三是要求销售者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技术状况、事故范围、主要配置等信息,销售者的口头承诺应写入合同。销售者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的,应要求销售者、登记人作出书面承诺,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是仔细查验车辆。要求销售者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记录,详细查验车架、变速箱、发动机、底盘等关键部分,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此外,消费者还要强化证据意识。诉讼中应提供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包括买卖合同、付款记录、车辆转移登记证明等。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的,应提供事故处理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保险记录、车辆检测单等证据。消费者主张二手车经销企业存在欺诈行为的,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现自己购车时被欺骗,要及时提出异议。二手车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6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之后因难以证明系销售者的责任而无法维权。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研发现,过半数二手车纠纷案件因消费者认为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而引发,但由于交易对象不易确定、合同约定不明、举证困难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法院提醒消费者,购二手车要严查车辆手续,仔细查验车辆。
惩罚性赔偿适用较少
据北京市二中院介绍,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结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25件,从2018年以来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呈较快增长态势。
消费者的诉讼请求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违约为由,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二是要求销售者赔偿税费、保险费、维修费、检测费等交易损失;三是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据介绍,在25件案件中,有12件案件消费者提出了三倍赔偿。而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长于其他消费者权益案件,而从判决结果看,维权胜诉率过半,有13件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占全部案件的52%,仅3件案件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要件,判决销售者赔偿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适用并不普遍。
质量瑕疵引发诉讼多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发现,引发二手车诉讼中,最常见的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车辆不具备法定证明文件,导致无法过户。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孙盈告诉记者,《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二手车如不具备上述法定证明,则属于禁止销售车辆,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种是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购车时未获知。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情况系关涉二手车质量的重要信息,对此销售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但由于关于告知范围缺乏明确标准,相关信息尚未形成互联互通的公开查询途径,以及部分商家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消费者在购车时未获知完整的车况信息,购买后才发现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因而向销售者维权。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结的案件中,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是导致二手车交易纠纷的高发案件类型。
第三种是车辆存在权属纠纷,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造成机动车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常常不一致,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
第四种是合同约定其他义务,销售者未履行。销售者除对二手车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外,还应全面履行其他约定的合同义务,如果未完全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举证困难导致维权难
孙盈告诉记者,二手车纠纷中,消费者维权也面临不少困难。
首先是诉讼对象不易确定,起诉对象不同,法律适用有别。经销企业为规避北京市的机动车指标规定往往要求消费者在购车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与二手车经销企业指定的车辆登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二者相互推诿,借此逃避责任。这给消费者确定维权对象、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一定的妨碍。起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可适用《消法》的规定,包括耐用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等。起诉登记人的则只能适用《合同法》。
其次是合同约定不明,维权缺乏依据。目前,二手车市场使用的合同大多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制定,条款过于简单、语词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依据合同主张自身权益。例如合同中未对“事故车”的事故范围进行约定,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时,常常难以维权。
再次是交易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举证困难。二手车交易事项多、手续繁琐,并且涉及车辆方面的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一般不易掌握。同时,车辆的登记、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信息平台尚未互联互通,且未完全向社会公开,消费者不易获取车辆信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不易取证,举证困难,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较高,不仅要求车辆的告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还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以及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
另外,外迁车辆权属不清也让消费者维权陷入两难的境地。部分二手车存在数次异地外迁销售的情况。一旦车辆在之前的迁出地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权利人将车辆强行取回并再次转移,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车辆的权属状况及下落,客观上较难向外地的车辆扣押人维权。另一方面,销售者则以消费者不能证明扣车人存在有效权利为由,推脱自己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出现消费者两头维权难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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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存疑应6个月内提出异议
孙盈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及诉讼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尽可能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的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问题车辆。
二是认真审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证明材料。同时,审查销售者购入车辆的合同、前手车主享有权利且同意出售的证明,必要时向车管部门查询确认。
三是要求销售者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技术状况、事故范围、主要配置等信息,销售者的口头承诺应写入合同。销售者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的,应要求销售者、登记人作出书面承诺,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是仔细查验车辆。要求销售者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记录,详细查验车架、变速箱、发动机、底盘等关键部分,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此外,消费者还要强化证据意识。诉讼中应提供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包括买卖合同、付款记录、车辆转移登记证明等。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的,应提供事故处理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保险记录、车辆检测单等证据。消费者主张二手车经销企业存在欺诈行为的,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现自己购车时被欺骗,要及时提出异议。二手车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6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之后因难以证明系销售者的责任而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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