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
近日,一些电商平台以低价出售低劣、伪冒产品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中消协表示,低价不等于假冒和劣质,网络促销不能借机销售不合规商品。同时呼吁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强化电商平台在特定情况下的先行赔付责任、连带责任。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一些电商开展的低价营销中假冒、劣质商品突出等问题也浮出水面。今日(8月22日),中消协组织召开 “强化社会共同责任 打击网络假冒伪劣”专题座谈会,邀请专家、消费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等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中消协指出,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针对有人提出的“低价低质”、“存在即合理”等观点,中消协称,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各不相同,都有追求品质消费的平等权利。但低价不等于假冒和劣质,低价营销、网络促销应当真正让利于消费者,而不是以低价为诱饵,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中消协还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引入平台,交易量巨大,相应的风险也剧增。作为平台的创办者以及网络交易风险的引入者、受益者、控制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商业促销的监督、加强对自营进货渠道的控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杜绝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在制定中,中消协呼吁,立法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其在特定情形下的先行赔付责任、连带责任,促使平台经营者完善审核、经营、管理责任机制。如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适用《消法》第四十四条、并参照适用第四十三条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同时是生产者的,应当按照《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消协还建议探索公示有关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消费者投诉,建立平台售假售劣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监管。增加对网络假冒伪劣管理不力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明确一定期限的从业禁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实行全行业从业禁入,并实施限制消费等措施。
近日,一些电商平台以低价出售低劣、伪冒产品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中消协表示,低价不等于假冒和劣质,网络促销不能借机销售不合规商品。同时呼吁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强化电商平台在特定情况下的先行赔付责任、连带责任。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一些电商开展的低价营销中假冒、劣质商品突出等问题也浮出水面。今日(8月22日),中消协组织召开 “强化社会共同责任 打击网络假冒伪劣”专题座谈会,邀请专家、消费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等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中消协指出,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针对有人提出的“低价低质”、“存在即合理”等观点,中消协称,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各不相同,都有追求品质消费的平等权利。但低价不等于假冒和劣质,低价营销、网络促销应当真正让利于消费者,而不是以低价为诱饵,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中消协还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引入平台,交易量巨大,相应的风险也剧增。作为平台的创办者以及网络交易风险的引入者、受益者、控制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商业促销的监督、加强对自营进货渠道的控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杜绝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在制定中,中消协呼吁,立法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其在特定情形下的先行赔付责任、连带责任,促使平台经营者完善审核、经营、管理责任机制。如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适用《消法》第四十四条、并参照适用第四十三条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同时是生产者的,应当按照《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消协还建议探索公示有关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消费者投诉,建立平台售假售劣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监管。增加对网络假冒伪劣管理不力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明确一定期限的从业禁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实行全行业从业禁入,并实施限制消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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