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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就三文鱼定义之争召开听证会 各方展开激烈讨论

2018年08月24日 10:31 信息来源:http://china.cnr.cn/yaowen/20180822/t20180822_524338554.shtml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虹鳟列为三文鱼,引发广泛争论。上海市消保委昨天(21日)召开“消费听证会”,召集多方公开讨论此事。上海市人大代表、消保委委员、消费者代表、专家、行业代表以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等各方就“三文鱼”定义之争展开讨论。听证会也将虹鳟是不是三文鱼这一争论升级到了2.0版。虹鳟为什么会被列为三文鱼?消费者对此是否买单?争议持续升级,虹鳟能在“三文鱼团队”里待下去吗?

虹鳟到底是不是三文鱼?这一基本定义引起了与会专家之间的交锋。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系主任陈舜胜教授认为,从学术角度和历史角度来看,虹鳟鱼都不能被列入三文鱼的范畴,且大众已经接受了约定俗成的狭义定义,没有充分的扩展理由。

陈舜胜说,目前的争议在于三文鱼的名称。欧洲引进时其实是狭义的,当时是对着大西洋鲑这条鱼来命名的,叫三文鱼,而并非把所有英文的salmon都叫三文鱼。

《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理事郑维中则表示,三文鱼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俗名”,目前来看代表的是一种类别,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他们是将之前市面上按“三文鱼”名称在卖的鱼进行了名称上的规范。

然而,在团体标准出台前,尽管市场上有不同种类的鱼都作为“三文鱼”在卖,但是消费者对此是否认可?而又是否如郑维中所说,市场上所有在卖的“三文鱼”都属于约定俗成的“俗名”呢?从上海市消保委前期的调查来看,事实并非如此,有83.6%的消费者认为将虹鳟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陈舜胜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我觉得把虹鳟列为三文鱼,老百姓没有接受,而他们认为老百姓已经接受了,这是争议之一。另外,早在2004年上海市水产行业协会就认定把虹鳟列入三文鱼是假冒伪劣,予以打击取缔,这又怎么解释?”陈舜胜说。

他还表示,《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如果将市面上以“三文鱼”名义流通的鱼都定义为三文鱼,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即便参照国外的标准,例如美国,虹鳟也不能被标注为三文鱼。品质不一样,生态不一样,怎么认定这是一个种类?

上海市消保委常务委员、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宪表示,一旦团体标准将原本市面上种类繁多的鳟鱼、鲑鱼都定义为三文鱼,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是一种侵犯。在他看来,对于“三文鱼”的定义有学术争论可以,但三文鱼是在市场流通的产品,需要首先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行业协会是要制定标准,澄清误解。然而,团体标准的出台非但没有解决公众的疑惑,反而产生了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的漏洞。上海市消保委的调查也证实了消费者的担忧,有73.43%的消费者担心企业会借机误导消费者。

“既然能分得这么清楚,为什么不标注虹鳟鱼,不标注大西洋某一种具体鱼类的名称呢?”江宪补充说。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海也表示,目前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会成为判断产品是否“以次充好”的依据。过去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有消费者对买到的三文鱼是大西洋鲑还是虹鳟有所质疑,提出诉讼,会有一系列的科学检测。而如今,在团体标准出台后,目前作为对“三文鱼”定义的唯一标准,它会成为判决依据。

对于这些质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方面表示,《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要求在商品标志“三文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种名。然而,与会人士纷纷质疑这一方式的可操作性,多数消费者食用三文鱼的场景并非都能见到包装。

对此,上海市人大代表许丽萍建议,可以用其他名称系统来命名狭义三文鱼定义以外的鱼类,而不应该把消费者已经接纳的定义范围扩展。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顾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授王亚民则认为,目前的团体标准更适合行业内部使用,应当出台更具法律效力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听证会现场,面对如此大的争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副秘书长陈丽纯表示,目前标准已经发布,暂时没有推迟和修改标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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