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押金难退”问题依然待出重拳 深圳市消委会将9家“预付式消费”企业推进“信用黑名单”
7月16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光明区消费者委员会、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将9家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跑路”、未按约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或押金的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方位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深圳市作为我国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目前在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建设上均走在全国全列。共享经济,给全民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随着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据深圳市消委会统计,2018年,除共享单车投诉之外,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24614宗预付式消费投诉,占总投诉量18.95%,与2017年的17950宗预付式消费投诉相比上涨37.13%。经营者收取押金后,未按承诺退还押金的投诉频发,消费者缴付的押金难以追回现象普遍发生,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严重侵犯。
目前共享出行企业出现大面积停止运营的情况时有发生,“预付式”消费行业经营者“跑路”频发,导致消费者押金难以追回,给我国营商信用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阻碍了我国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发展。另外,通过线上平台收缴押金的方式、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之后存在一个较长“承诺退还押金期限”的规则、企业在停止营业后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停业信息,都给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毁约”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一直以来,在发展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同时,我国也十分重视对押金的监管。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预付式消费运营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按照规定,预付式消费运营企业将无法再将消费者预缴的押金用于企业经营之中,确保了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有钱可还”。
但就目前而言,离真正根治消费者“退押金难”的问题依然还有距离。“目前,依然缺少对预付式消费企业所收缴押金的第三方监管,导致押金难退的问题依然无法有效解决。”深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预付式消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随意挪用押金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企业甚至在经营中早已‘掏空’押金,一旦企业经营不善进入停业,或者出现大批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这些企业就很容易出现无力退还押金的情况。这些情况往往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就很容易选择‘跑路躲债’”。
此次将9家失信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也首次推送互联网共享汽车行业未按承诺退还消费者押金的企业信用信息,在深圳市智慧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惩戒失信违法企业力度不断增加的当下,确实将对“预付费”行业产生有力的震慑作用。但不可否认,这是一种“事后处理”的手段,无法防范“押金难退”问题再次产生。
对此,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牟瑞瑾建议,可以对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建立专用的行业信用档案。“我们的信用体制应该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发放预付卡的商家要用信用体制进行约束。”牟瑞瑾建议,消协或市场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行业失信惩戒体系,对预付卡发行人进行信用评估并定期予以公示,对失信经营者给予警告、曝光,并将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对存有疑似诈骗行为的经营者,应视情节决定是否取消其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资格,情节较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深圳市消委会也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理性选择共享出行服务;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前,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服务合同等格式文本,详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保存活动页面截图、支付记录及其他相关消费维权凭证;遇到纠纷时,要尽快在相关互联网平台投诉反馈,及时通过拨打12345电话、“315消费通”或者进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
7月16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光明区消费者委员会、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将9家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跑路”、未按约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或押金的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方位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深圳市作为我国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目前在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建设上均走在全国全列。共享经济,给全民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随着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据深圳市消委会统计,2018年,除共享单车投诉之外,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24614宗预付式消费投诉,占总投诉量18.95%,与2017年的17950宗预付式消费投诉相比上涨37.13%。经营者收取押金后,未按承诺退还押金的投诉频发,消费者缴付的押金难以追回现象普遍发生,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严重侵犯。
目前共享出行企业出现大面积停止运营的情况时有发生,“预付式”消费行业经营者“跑路”频发,导致消费者押金难以追回,给我国营商信用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阻碍了我国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发展。另外,通过线上平台收缴押金的方式、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之后存在一个较长“承诺退还押金期限”的规则、企业在停止营业后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停业信息,都给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毁约”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一直以来,在发展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同时,我国也十分重视对押金的监管。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预付式消费运营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按照规定,预付式消费运营企业将无法再将消费者预缴的押金用于企业经营之中,确保了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有钱可还”。
但就目前而言,离真正根治消费者“退押金难”的问题依然还有距离。“目前,依然缺少对预付式消费企业所收缴押金的第三方监管,导致押金难退的问题依然无法有效解决。”深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预付式消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随意挪用押金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企业甚至在经营中早已‘掏空’押金,一旦企业经营不善进入停业,或者出现大批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这些企业就很容易出现无力退还押金的情况。这些情况往往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就很容易选择‘跑路躲债’”。
此次将9家失信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也首次推送互联网共享汽车行业未按承诺退还消费者押金的企业信用信息,在深圳市智慧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惩戒失信违法企业力度不断增加的当下,确实将对“预付费”行业产生有力的震慑作用。但不可否认,这是一种“事后处理”的手段,无法防范“押金难退”问题再次产生。
对此,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牟瑞瑾建议,可以对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建立专用的行业信用档案。“我们的信用体制应该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发放预付卡的商家要用信用体制进行约束。”牟瑞瑾建议,消协或市场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行业失信惩戒体系,对预付卡发行人进行信用评估并定期予以公示,对失信经营者给予警告、曝光,并将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对存有疑似诈骗行为的经营者,应视情节决定是否取消其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资格,情节较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深圳市消委会也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理性选择共享出行服务;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前,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服务合同等格式文本,详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保存活动页面截图、支付记录及其他相关消费维权凭证;遇到纠纷时,要尽快在相关互联网平台投诉反馈,及时通过拨打12345电话、“315消费通”或者进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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