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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

2019年07月22日 17:32 信息来源:http://www.cca.org.cn/zxsd/detail/29089.html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四中院”)签发民事调解书。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山东潍坊,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相关线索进行研究论证,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同时,组织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地方消协开展区域调查,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获取了有关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车辆的执法记录、车辆退办证明、部分涉案型号车辆落户情况等,还通过购买实车、测量公证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有关证据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3.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4.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等);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市四中院受理该案后,中消协向社会通报了案件有关情况。

中消协起诉后,被告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与我会进行了多次会谈。我会督促其正视存在问题、对照公益诉讼请求进行整改。经过会谈、督促,雷沃重工部分认识到存在问题,并进行自查,共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车辆31085台,其中已经售出26959台;查出生产公告撤销车型车辆909台,其中已经销售870台。2017年3·15前,中消协向社会通报了案件进展情况。

此后,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反复沟通。期间,雷沃重工先后向法庭提交了243份计2780页的证据用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消协开展大量调查、论证工作,邀请专家、律师多次研讨,两次组织相关省市消协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国家标准委等发出查询函,申请调查令向国家认监委调查,进一步固定和充实相关证据,先后五次向法院提交证据55份计741页。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先后进行了证人质证、两次证据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问询,就涉案核心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

在雷沃重工一再要求调解的情况下,我会确定了三项调解基本原则:一是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没有减少原告诉讼请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调解方案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三是调解方案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明确了相关调解底线。本案进入法庭主持下调解程序。

在法庭主持下,经过多轮沟通和谈判,在被告同意满足中消协全部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当事各方于2019年4月26日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经法院公告和审查,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目前,雷沃重工已就案涉违法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刊登调解书主要内容。有关内容将在《法制日报》、《农民日报》、今日头条、腾讯以及山东《齐鲁晚报》、吉林《新文化报》、河北《河北经济日报》、黑龙江《生活报》、内蒙古《北方新报》等媒体三次进行刊登,其中腾讯网站和雷沃重工设立的网络平台将持续刊载相关内容六个月。

二、调解书主要内容

在民事调解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中消协提交的证据证明雷沃重工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以及其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公告撤销车辆的事实,以及以合格产品申请3C认证证书,实际生产销售不符合认证规格的正三轮摩托车。法院对中消协积极推动案件审理、雷沃重工积极整改和调解表示认同,并列明了当事各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对照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协议内容全面保护了案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我会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

(一)关于调解书正文

1.针对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具体型号见附件1),和外廓尺寸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附件2所列型号车辆中外廓尺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再恢复上述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并监督经销商停止销售上述车辆。

2.针对诉讼请求第三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六个月内三次在媒体上发布召回内容,召回内容可与第四项公告同时发布。同时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向购车消费者通知,确保消费者有效知悉车辆消除安全风险的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设置热线电话(全国热线电话:400-806-0636)、网络平台(http://www.ft5x.com)接受公众咨询。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消除安全风险措施,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消除安全风险的整改方案见附件3)。

3.针对诉讼请求第四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故意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长车辆,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消费者承担可能发生的以下费用: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消费者配合消除车辆安全风险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等。

4.针对诉讼请求第五项、第六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中消协为公益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案件诉讼费、公告费。

此外,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通过四家全国性媒体、五家省级媒体,同时发布以下公告内容:一是赔礼道歉及调解书主要内容;二是在全国性媒体中有一家网络媒体及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公告六个月,其他每家媒体发布上述公告三次,刊登公告费用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六个月向北京市四中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执行调解书情况进行报告,报告时间为期两年。

(二)关于调解书附件

1.附件1:列明了公告撤销雷沃重工正三轮摩托车型号,70个。

2.附件2:列明了车辆型号中存在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16个。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GB7258-2017)均明确规定,正三轮摩托车外廓尺寸长≤ 3.50米,宽≤ 1.50米,高≤ 2.00米。

3.附件3:列明了雷沃重工消除安全风险的整改方案

整改范围:公告撤销后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整车长度超出标准限值的正三轮摩托车。

实施时间:2019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整改方式: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进行。对案涉公告撤销后销售车辆公司回收报废处理;对案涉超长车辆根据超长情况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整改的过程和结果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的规定及标准。

费用承担:整改过程发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及消费者配合车辆整改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均由雷沃重工承担。

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可携带购车凭据或相关证明前往当地经销商处进行登记并联系整改。消费者配合对车辆进行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的,雷沃重工应为其出具加盖公章的修理、更换、退货凭证。修理、更换后的车辆三包期重新计算。

同时,明确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消除安全风险措施,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权利。

三、案件意义和影响

该案是全国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开创性的重要意义:

(一)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给予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全部达成了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通过制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消除涉案车辆的安全风险,遏制长期、持续的侵权行为,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法院对雷沃重工故意违法生产销售、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认定,以及在消除安全风险措施同时为消费者留存相应凭证、明示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等做法,充分保障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个体私权;通过较大范围、较多次数、较为长期的媒体公告,便利处于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众多消费者主张权利;通过明确涉案企业执行调解书情况报告义务对民事调解书的履行做了制度安排。该案以调解书形式督促企业全面停止侵权行为、切实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

(二)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机动车生产涉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告管理、生产一致性、3C强制认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通过此次公益诉讼,涉案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和危害,承诺立即停产停售涉案车辆,消除涉案车辆安全风险,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受到了深刻触动和警示教育。

(三)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在该行业大量存在,严重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生产企业漠视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消费者投诉、诉讼,甚至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生产销售问题产品。该案通过严厉追究不法经营者责任,遏制、警示、教育业内企业合法经营,强化其法治意识和安全底线,促进扭转和规范行业整体问题,对于其他行业经营者也是一次法治洗礼和警示告诫。

(四)有利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项权利,最需要关注和保障。在购买、使用正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仅关系自身安全,也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安全。外廓尺寸超长车辆在使用中容易导致超载超重,改变车辆的安全结构和性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这类车辆无法注册登记,无法上牌、上保险,造成管理上的失控,此类车辆发生事故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救济。该案充分提示广大农村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购买、不使用、不持有违法违规产品,以自身行动保障自身、家人和社会公众的安康幸福。

该案历时三年,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北京市四中院将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民事调解书全文,中消协也将在官网公布相关内容,便于消费者下载维权使用。

调解书确定了雷沃重工执行调解情况的报告义务,即自2019年7月1日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向北京市四中院和中消协就调解书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为期2年。中消协将持续监督雷沃重工按此民事调解书文本要求,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希望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张自身各项权利,切实配合消除涉案车辆安全风险,共同监督雷沃重工义务履行。同时,中消协也将继续开展公益诉讼实践,依法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链接:

民事调解书全文(2016)京04民初94号(2).pdf

2.相关法律规定.docx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docx

4.1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pdf

4.2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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