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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倍力会员痛诉投诉无门 专家称其总部应负责任

2011年07月20日 13:31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wqpd/gmwq/443192.html

北京中体倍力下属的“阳光100”等两家健身中心接连突然停止营业,导致近千名会员健身无门,维权无果。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与中体倍力阳光100店会员海霞做客人民网,一起探讨预付卡消费如何维权。

就后期的维权计划,中体倍力阳光100店会员海霞介绍说,一方面千余名会员在等待东城区法院能否立案的结果,另一方面广大会员也希望中体倍力和中体产业,能够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毕竟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办卡健身看重的是中体倍力的品牌。而中体倍力方面彬彬有礼的冷漠,着实令人心寒。

“经过多次联系,中体倍力给出的解释是,阳光100店的关店事件,他们也倍感意外并在了解情况,会帮助会员来解决问题。但是中体倍力和阳光100店的关系是加盟关系,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海霞说,由于普通消费者话语权不集中,在历次联系中体倍力的过程中,被动地位尽显。而企业尽管表示了对问题的关注,但如何解决怎么解决却鲜有下文,强势的态度更是令人心有余悸。

就中体倍力会员的维权前景,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认为,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预付费资金管理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消费者的预付费用追偿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关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有的国家规定发行卡的机构应有相应的保证金,或者你有第三方托管。”陈剑坦言,我们国家没有相应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现在基本上消费者交纳的这些费用就作为经营者的收入或者一些预收费就直接使用了。

针对责任的划分,陈剑强调,中体倍力是特许方、阳光100是加盟店,虽然双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于特许方给予加盟方商标、商号以及统一的经营模式等特许。消费者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往往认为双方关系非常密切,责任是相互承担的。如果特许方事先没有对双方关系进行明确披露,目前较多的学者认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由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倍力健身公司合作成立的一家经营健身俱乐部的合资公司。而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体育总局控股的唯一一家体育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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