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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消费者协会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五注意

2016年11月10日 10:02 信息来源:http://www.yn315.com/readinfo.aspx?KindId=0204&B1=37189

发票是证明消费者和商品销售、服务者之间关系的重要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商家常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索取发票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开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在此,昆明市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有索要消费发票的意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以备日后出现问题时,可以作为自己维权的凭证。

二要避免因贪图便宜不索要发票。商家会采取各种方式诱导消费者不开发票。如有的商家会告知消费者,不要发票可获得一些商家指定的饮料等赠品,有的则提议抹去消费金额的零头。遇到这些情况,消费者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应自觉抵制,坚持开具发票。

三要抵制商家找借口拒开发票。有的推说发票用完了,有的推说老板或开票员不在、机器出了故障等等,有的称在试营业期间没有发票或者发票已用完,让消费者过后再来开,等等。商家这些行为,往往是为了逃避开具发票所需承担的责任。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不要轻易妥协,而应坚持索要发票。如果商家的发票确实用完了,可要求商家先行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换取发票的具体时间、经办联系人等,消费者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换取发票。

四要注意查看发票是否如实填写。有的商家发票上不填商品名,或故意填错消费日期,消费者发现商品有问题,不能在正常期限内退换货物;有的不盖公章或公章与店名不符,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有的商家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换”等字样,试图混淆正品与处理品的界限,逃避履行其应该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

五要记住打折商品和团购、网购商品也应开具发票。打折、团购等是商家的营销方式,不能作为不开发票的借口,如商家以打折、团购商品不开具发票为由拒开发票,消费者应予以拒绝,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向商家索取发票。网购商品时也要特别向商家说明需要发票。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为日后出现消费纠纷提供维权凭证。如因商家不愿开具发票产生纠纷,消费者应及时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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