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兼职“刷单”暗藏陷阱 近千名“刷手”遭受损失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打着“刷单”的名义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刷单诈骗的手法一直没变,都是先让刷手尝到点甜头,然后突然吞掉钱财跑路。更重要的是,“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招募刷单的“兼职”信息通常发布在QQ群、同城类网站或论坛,但最近,他们又用上了微信群。
《天天315》栏目接到多名听众爆料,从2017年10月下旬开始,一个名为“品尚易购商城”的微信公众号迅速集结了四个500人的“放单任务群”,群成员们根据19.9元、29.9元、34.9元等金额不等的商品链接,支付后被告知七天内退单,就可以获得5到8元不等的佣金,而成为了兼职“刷手”。
本想借着刷单“挣点小钱”的小张,不曾想不但收益没拿到,本金还“飞”走了。10月底,在朋友的介绍下,他关注了一个名为“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根据该商城的规则,下单购买商品后立马申请退款,7天后本金全额返还同时还支付佣金。他说,这样的低门槛让品尚易购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集结了包括小张在内的一千多名刷手。
小张告诉记者:“我们是通过微信联系,就是有人说有一个商家需要我们去他店里买东西,帮他弄一点销量、做个单之类的,过几天会给你一定的佣金或者奖励这些东西。我们这些人全部都是不认识的,都是通过微信好友一人拉一人,然后就变成很多人都在里面。前期他给我们返款,信誓旦旦的说这个是安全的。我也是被微信里面的朋友拉进去了,我观察了两天三天,发现群里面大多数人都做了,就认为这个是安全的,相当于福利一样,做一下没关系,反正你不发货,不安全我们还可以退货退款,当时就是抱着这个心理。”
然而,仅过了半个月,这个公众号就因为违规无法被关注,刷手们无法查询订单、更拿不到刷单的本金和佣金。小张说,有群成员在11月13号发现,“品尚易购客服”以微信“超出单月支付限额”为由不再返还七天前也就是11月6日的订单“佣金”。刷手购买并支付的小音箱、魔术贴、男士洁面乳等商品,也杳无音讯。
在几个维权的微信群里,得知自己可能被骗的刷手们,涉及金额19.9元到几千元不等。有的刷手已经在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有的被告知这就是刷单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商城、客服微信号被封,所以已经无法联系。
小张说:“后来了解了一下被骗的人数,那些群加起来几十个。14号那天我们发现问题就举报了,绝大多数人在可以退款的情况下点不进去公众号的页面,即使点进公众号页面的话,点击退款也退不回来了。目前公安局那边据说是有介入,但是一点进展都没有。”
据小张透露,跟他一样通过“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刷单的人多数是在家里专职带孩子的家庭妇女和学生群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品尚易购商城”为了推广自己的业务,曾邀请一些刷手担任“代放”,也就是在各自的微信群里给刷手们派单,然后根据订单数量从平台处领取报酬。
在家专职带孩子的妈妈小陈就是这些“代放”中的一员,她告诉记者,她是10月底开始在品尚易购平台刷单的,也一直能拿到本金和佣金;11月4日,客服人员邀请她成为“代放”,依据品尚易购的规定,刷手每刷一单,作为“代放”的她可以获得2元到3.5元的佣金。
小陈:“他(客服)在群里面说要开新的商城,就需要新的‘代放’,就是帮着发一些商城的链接,有人拍了的话我会有两块钱提成。11月6号开始到14号期间没返,14号发现被骗,这期间一共被骗905块钱。因为我是‘代放’,我还有自己的‘放单群’,那个群里面有200个人,其中包括我和我姐、我朋友、我同事,还有一些不认识的,可能是朋友推荐来的。我姐一共是被骗了500多,我朋友都是二百多、三百多不等,他们就会觉得我跟骗子是一伙的。”
小陈表示,在商城微信号刚被封的时候,她就立刻通知了自己组织的微信群中的亲友。尽管如此,她仍被认为是品尚易购的“同谋”,面对其他刷手的指责,她觉得很委屈。当记者告诉她,作为群主组织类似这样的刷单行为是违法的,她有些不知所措。
小陈说:“正常6号的单13号就该放款了,但是到13号的时候他借口说卡内资金金额已经达到最大,微信不能返款了,要到其它银行开卡。结果14号早上我醒来的时候,发现他已经把所有人都踢出群里了,我已经不在他那个群里,就发现被骗了。我第一时间在我的群里面跟大家也说了。我一共是放了一万二千多,正好赶上第一次返款他就没有给我返。因为大家到时候都没返款,就认为我是骗子。大家都不知道这个是违法的才做的,如果知道的话也不会做。”
目前,刷手、“代放”已经组成了微信群,进行维权,要求“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吉林市品尚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给出一个说法,返还已缴纳的商品金额。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这家2017年9月15日新成立的公司,法人代表为李铁军。参与这件事的微信人数已覆盖20多个省市近千名人员。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除了经营者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事实上,“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刷手们所遭遇的刷单陷阱并不是个案,类似骗术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希望大家注意这些特点,切勿轻信微信群里推荐的“刷单”兼职:
第一,刷单陷阱的目标人群是那些想轻松赚钱、渴望天上掉馅饼的群体,作案手段通常是利用名气较大的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结合套用真实刷单兼职的工作流程减少受害人防备心理。等刷单成功后,以各种系统问题、网络问题为借口,要求受害人多尝试,骗取钱财。
第二,需要垫付流动资金。刷单通常要刷手垫付货款,对方会先问有没有网购经验、有没有网银和银行卡,甚至会问卡里有多少流动资金可供周转。这其实就是盯上了消费者的钱。
第三,用高额佣金做诱饵。对方会提出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佣金,声称刷得越多,赚得越多。仔细想想看,8%~10%的收益,还可以立刻返还,如同天上掉馅饼,并不符合常理。
第四,声称稍后一起返还。对方通常会让刷手做一两单生意,正常返还本金和佣金。然后会找各种原因,比如卡单或者网络故障,暂不返还本金,或者要求做完一定单数再统一返还。此时,消费者就应该警惕,不要觉得如果不继续做,之前的投入就打水漂了,其实,继续投入只会越陷越深。
第五,声称一定可以退货。为了打消刷手疑虑,对方多数会声明,如果刷手按照要求操作却得不到佣金,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如果认为可以退货是一道保险,就可能上当了。骗子给出的刷单链接很可能不是真实存在的商品销售链接,而是钓鱼网站。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以及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通过研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得知,刷单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卖家和刷单平台的组织者,也包括参与其中的普通刷手。刷手不是一份正当职业,明知刷单而参与其中的刷手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今天我们案例中遭受损失的刷手们,是否无法维权?
胡钢:“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版本将于明年元旦生效,它明确指出这种虚假宣传,特别是虚假交易类的虚假宣传是明令禁止的,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两百万元的罚款。如果给其他竞争者造成了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给最终买单的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于受人指使或受人贿买的刷手来说,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主张的这种民事责任的酬偿权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如果有一部分钱款没有非常明确的基于刷单、炒信的指向,收受款项的一方如果没有适当的理由进行解释,相关的人员就可以按照这种逻辑去请求对方按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财产。另外按照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虚假炒信包括这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的情况,特别是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数量比较巨大的,比如25万元以上等,都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组织者的刑事责任。所以刷单、炒信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经济正常的市场环境,也造成了相关经营者以及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重要损失。任何参与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抵制网络的刷单、炒信行为。”
经济之声:有刷手问,新法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他们现在的这些行为怎么认定?算违法吗?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吗?
包华:“如果新的法律在修订之后明确表示是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一般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新颁布的法律对于之前的行为是不进行约束和处理的。但是在明年的1月1日到来之前,我们现行的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还是有相关条款的。组织刷单者实际上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罪名叫非法经营罪。而且《民法通则》中的一个原则性的条件就是我们应该在开展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在法律的总则中,都已经有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已经有了相应的刑事罪名加以规制,所以这些‘刷手’应该先考量一下自身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一些专业的意见。”
经济之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其第二十条还明确,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今年6月,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宣判,刷单公司负责人李某因非法经营罪等一审被法院判处五年九个月、处罚金92万元。如果警方查找到今天案例中的这个“品尚易购商城”账号主体——吉林市品尚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他的法人将会面临什么?
胡钢:“首先,虽然刚刚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刷单、炒信这种虚假交易行为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扩充计划,但93年就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专门有一条就是虚假宣传,而这次修订只是把虚假交易明确成虚假宣传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我们以往的司法实践,刷单、炒信也会被认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于最终买单的消费者实际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无论如何,虚假交易的行为,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在道义上都是错误的,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如果相关的情节足够严重,非法获利足够大,那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参与方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应该及时认清面前的严峻形势,向律师进行必要的咨询,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
经济之声:在刷手们进行刷单的过程中,一个不能忽略的细节就是微信群。很多被叫做“代放”的人,来组织、管理这些刷单群。这些“代放”是否会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微信群主承担什么责任?
包华:“这个微信群的群主现在看来起到的是一个组织的职责,也就是任何一个群体如果没有组织,是无法对市场产生影响的,而微信群的群主恰恰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我们的刑法中,这样的人员是主犯。也就是在追究刑事罪名的情况下,主犯需要比从犯承担更多的责任,他需要承担这个罪名之下的主要责任。所以这个微信群的群主似乎只是一个“代放”,似乎只是管理一个微信群而已,但是他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犯罪,甚至要承担主要责任。”
经济之声:事实上,“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刷手们所遭遇的刷单陷阱并不是个案,为什么微信中会出现这种形式的商城?是不是已经构成诈骗?微信平台有没有连带责任?
胡钢:“从一般角度来说,如果是相关的网络包括任何种类的信息网络,那么它提供的仅仅是一个通道服务,也就是对于内容没有任何干预,这种通道服务本身不需要因为相关的管道里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相关的证据充分证明微信或者类似的信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相关的事件中,确实起到了辅助、帮助的作用,并且还有可能获得了实际的收益,都有可能要承担这种法律的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刷单、炒信或者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删除信息,或者发布这种虚假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比如个人非法金额是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额是2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金额是在1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是在5万元以上的,这些都可能会构成情节严重,而这种都有可能按照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特别注意这个司法解释,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四年前,即2013年9月10日就已经开始施行了,所以我们在电信网络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接收信息,特别是发布信息要非常慎重。”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打着“刷单”的名义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刷单诈骗的手法一直没变,都是先让刷手尝到点甜头,然后突然吞掉钱财跑路。更重要的是,“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招募刷单的“兼职”信息通常发布在QQ群、同城类网站或论坛,但最近,他们又用上了微信群。
《天天315》栏目接到多名听众爆料,从2017年10月下旬开始,一个名为“品尚易购商城”的微信公众号迅速集结了四个500人的“放单任务群”,群成员们根据19.9元、29.9元、34.9元等金额不等的商品链接,支付后被告知七天内退单,就可以获得5到8元不等的佣金,而成为了兼职“刷手”。
本想借着刷单“挣点小钱”的小张,不曾想不但收益没拿到,本金还“飞”走了。10月底,在朋友的介绍下,他关注了一个名为“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根据该商城的规则,下单购买商品后立马申请退款,7天后本金全额返还同时还支付佣金。他说,这样的低门槛让品尚易购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集结了包括小张在内的一千多名刷手。
小张告诉记者:“我们是通过微信联系,就是有人说有一个商家需要我们去他店里买东西,帮他弄一点销量、做个单之类的,过几天会给你一定的佣金或者奖励这些东西。我们这些人全部都是不认识的,都是通过微信好友一人拉一人,然后就变成很多人都在里面。前期他给我们返款,信誓旦旦的说这个是安全的。我也是被微信里面的朋友拉进去了,我观察了两天三天,发现群里面大多数人都做了,就认为这个是安全的,相当于福利一样,做一下没关系,反正你不发货,不安全我们还可以退货退款,当时就是抱着这个心理。”
然而,仅过了半个月,这个公众号就因为违规无法被关注,刷手们无法查询订单、更拿不到刷单的本金和佣金。小张说,有群成员在11月13号发现,“品尚易购客服”以微信“超出单月支付限额”为由不再返还七天前也就是11月6日的订单“佣金”。刷手购买并支付的小音箱、魔术贴、男士洁面乳等商品,也杳无音讯。
在几个维权的微信群里,得知自己可能被骗的刷手们,涉及金额19.9元到几千元不等。有的刷手已经在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有的被告知这就是刷单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商城、客服微信号被封,所以已经无法联系。
小张说:“后来了解了一下被骗的人数,那些群加起来几十个。14号那天我们发现问题就举报了,绝大多数人在可以退款的情况下点不进去公众号的页面,即使点进公众号页面的话,点击退款也退不回来了。目前公安局那边据说是有介入,但是一点进展都没有。”
据小张透露,跟他一样通过“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刷单的人多数是在家里专职带孩子的家庭妇女和学生群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品尚易购商城”为了推广自己的业务,曾邀请一些刷手担任“代放”,也就是在各自的微信群里给刷手们派单,然后根据订单数量从平台处领取报酬。
在家专职带孩子的妈妈小陈就是这些“代放”中的一员,她告诉记者,她是10月底开始在品尚易购平台刷单的,也一直能拿到本金和佣金;11月4日,客服人员邀请她成为“代放”,依据品尚易购的规定,刷手每刷一单,作为“代放”的她可以获得2元到3.5元的佣金。
小陈:“他(客服)在群里面说要开新的商城,就需要新的‘代放’,就是帮着发一些商城的链接,有人拍了的话我会有两块钱提成。11月6号开始到14号期间没返,14号发现被骗,这期间一共被骗905块钱。因为我是‘代放’,我还有自己的‘放单群’,那个群里面有200个人,其中包括我和我姐、我朋友、我同事,还有一些不认识的,可能是朋友推荐来的。我姐一共是被骗了500多,我朋友都是二百多、三百多不等,他们就会觉得我跟骗子是一伙的。”
小陈表示,在商城微信号刚被封的时候,她就立刻通知了自己组织的微信群中的亲友。尽管如此,她仍被认为是品尚易购的“同谋”,面对其他刷手的指责,她觉得很委屈。当记者告诉她,作为群主组织类似这样的刷单行为是违法的,她有些不知所措。
小陈说:“正常6号的单13号就该放款了,但是到13号的时候他借口说卡内资金金额已经达到最大,微信不能返款了,要到其它银行开卡。结果14号早上我醒来的时候,发现他已经把所有人都踢出群里了,我已经不在他那个群里,就发现被骗了。我第一时间在我的群里面跟大家也说了。我一共是放了一万二千多,正好赶上第一次返款他就没有给我返。因为大家到时候都没返款,就认为我是骗子。大家都不知道这个是违法的才做的,如果知道的话也不会做。”
目前,刷手、“代放”已经组成了微信群,进行维权,要求“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吉林市品尚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给出一个说法,返还已缴纳的商品金额。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这家2017年9月15日新成立的公司,法人代表为李铁军。参与这件事的微信人数已覆盖20多个省市近千名人员。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除了经营者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事实上,“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刷手们所遭遇的刷单陷阱并不是个案,类似骗术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希望大家注意这些特点,切勿轻信微信群里推荐的“刷单”兼职:
第一,刷单陷阱的目标人群是那些想轻松赚钱、渴望天上掉馅饼的群体,作案手段通常是利用名气较大的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结合套用真实刷单兼职的工作流程减少受害人防备心理。等刷单成功后,以各种系统问题、网络问题为借口,要求受害人多尝试,骗取钱财。
第二,需要垫付流动资金。刷单通常要刷手垫付货款,对方会先问有没有网购经验、有没有网银和银行卡,甚至会问卡里有多少流动资金可供周转。这其实就是盯上了消费者的钱。
第三,用高额佣金做诱饵。对方会提出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佣金,声称刷得越多,赚得越多。仔细想想看,8%~10%的收益,还可以立刻返还,如同天上掉馅饼,并不符合常理。
第四,声称稍后一起返还。对方通常会让刷手做一两单生意,正常返还本金和佣金。然后会找各种原因,比如卡单或者网络故障,暂不返还本金,或者要求做完一定单数再统一返还。此时,消费者就应该警惕,不要觉得如果不继续做,之前的投入就打水漂了,其实,继续投入只会越陷越深。
第五,声称一定可以退货。为了打消刷手疑虑,对方多数会声明,如果刷手按照要求操作却得不到佣金,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如果认为可以退货是一道保险,就可能上当了。骗子给出的刷单链接很可能不是真实存在的商品销售链接,而是钓鱼网站。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以及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通过研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得知,刷单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卖家和刷单平台的组织者,也包括参与其中的普通刷手。刷手不是一份正当职业,明知刷单而参与其中的刷手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今天我们案例中遭受损失的刷手们,是否无法维权?
胡钢:“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版本将于明年元旦生效,它明确指出这种虚假宣传,特别是虚假交易类的虚假宣传是明令禁止的,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两百万元的罚款。如果给其他竞争者造成了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给最终买单的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于受人指使或受人贿买的刷手来说,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主张的这种民事责任的酬偿权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如果有一部分钱款没有非常明确的基于刷单、炒信的指向,收受款项的一方如果没有适当的理由进行解释,相关的人员就可以按照这种逻辑去请求对方按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财产。另外按照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虚假炒信包括这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的情况,特别是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数量比较巨大的,比如25万元以上等,都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组织者的刑事责任。所以刷单、炒信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经济正常的市场环境,也造成了相关经营者以及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重要损失。任何参与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抵制网络的刷单、炒信行为。”
经济之声:有刷手问,新法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他们现在的这些行为怎么认定?算违法吗?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吗?
包华:“如果新的法律在修订之后明确表示是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一般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新颁布的法律对于之前的行为是不进行约束和处理的。但是在明年的1月1日到来之前,我们现行的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还是有相关条款的。组织刷单者实际上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罪名叫非法经营罪。而且《民法通则》中的一个原则性的条件就是我们应该在开展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在法律的总则中,都已经有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已经有了相应的刑事罪名加以规制,所以这些‘刷手’应该先考量一下自身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一些专业的意见。”
经济之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其第二十条还明确,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今年6月,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宣判,刷单公司负责人李某因非法经营罪等一审被法院判处五年九个月、处罚金92万元。如果警方查找到今天案例中的这个“品尚易购商城”账号主体——吉林市品尚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他的法人将会面临什么?
胡钢:“首先,虽然刚刚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刷单、炒信这种虚假交易行为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扩充计划,但93年就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专门有一条就是虚假宣传,而这次修订只是把虚假交易明确成虚假宣传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我们以往的司法实践,刷单、炒信也会被认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于最终买单的消费者实际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无论如何,虚假交易的行为,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在道义上都是错误的,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如果相关的情节足够严重,非法获利足够大,那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参与方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应该及时认清面前的严峻形势,向律师进行必要的咨询,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
经济之声:在刷手们进行刷单的过程中,一个不能忽略的细节就是微信群。很多被叫做“代放”的人,来组织、管理这些刷单群。这些“代放”是否会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微信群主承担什么责任?
包华:“这个微信群的群主现在看来起到的是一个组织的职责,也就是任何一个群体如果没有组织,是无法对市场产生影响的,而微信群的群主恰恰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我们的刑法中,这样的人员是主犯。也就是在追究刑事罪名的情况下,主犯需要比从犯承担更多的责任,他需要承担这个罪名之下的主要责任。所以这个微信群的群主似乎只是一个“代放”,似乎只是管理一个微信群而已,但是他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犯罪,甚至要承担主要责任。”
经济之声:事实上,“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刷手们所遭遇的刷单陷阱并不是个案,为什么微信中会出现这种形式的商城?是不是已经构成诈骗?微信平台有没有连带责任?
胡钢:“从一般角度来说,如果是相关的网络包括任何种类的信息网络,那么它提供的仅仅是一个通道服务,也就是对于内容没有任何干预,这种通道服务本身不需要因为相关的管道里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相关的证据充分证明微信或者类似的信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相关的事件中,确实起到了辅助、帮助的作用,并且还有可能获得了实际的收益,都有可能要承担这种法律的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刷单、炒信或者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删除信息,或者发布这种虚假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比如个人非法金额是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额是2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金额是在1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是在5万元以上的,这些都可能会构成情节严重,而这种都有可能按照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特别注意这个司法解释,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四年前,即2013年9月10日就已经开始施行了,所以我们在电信网络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接收信息,特别是发布信息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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