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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健身卡要交近千元转让费 健身房:这就是规定

2017年12月13日 09:42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1212/t20171212_524058986.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消费者宁先生向《天天315》爆料,今年三月,他在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花了3000多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消费了半年后,由于工作调动要离开上海,于是想把这张健身卡转给别人,但却被健身房告知,需要支付将近一千元的转卡手续费。

宁先生说:“今年3月份办的卡,大概9月份的时候我就联系那个业务员,问他他那边的客户有没有要转卡的,然后他说没有。后来我就在网上挂出来转让,他们说一定要30%的转卡费。我人已经到了广州,他说一定要本人到会所去,不愿意沟通。然后我就去了,他就说这个没的谈,规定就是30%。”

记者联系到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门店经理表示,合同里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卡,记者从宁先生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中看到,确实有“健身卡不允许转让”的相关规定。门店经理同时表示,如果消费者强烈要求转卡,一般会默认收取办卡总价的30%作为转卡手续费。

宁先生对这样的收费标准感到很疑惑,于是联系健身房,询问为什么需要自己支付这么高比例的转卡费,健身房回复说,就是这么规定的。

宁先生称:“它的成本在哪里?它到底是管理成本还是工本费的成本?在我看来它是没有任何损失的。他说老板就是这么规定的,无可奉告。我说我要知道我这个钱到底用到哪里去了,他说不可能因为这样一点小事就麻烦他们老板,他们老板忙的很。”

门店经理向记者解释了健身卡转让费收取的原因,除了转卡时需要重新建立会员档案,年卡也是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消费者的,如果因为消费者个人原因要转卡,但只愿意支付使用时长的费用,这样健身房恐怕就没法盈利了。

门店经理解释道:“我们如果要转卡,我们要重新做合同,重新入系统,然后我们又重新发新的卡片给另外一个人。我们一个月月卡是500,买一年才两千块,我们肯定是让利的。你用了两个月,然后你不要了,你要转掉,你再退回原价,怎么可能呢?就像你买东西7天无理由退款,过了7天了,你也不能说退就退了。我们的卡是买的时间越久越便宜,你买一个月、两个月是肯定很贵,它买的越多肯定越便宜。比如他两千块钱买了一年,他用了两个月,第三个月要退,那我们商家肯定是吃亏的。”

由于合同里并没有关于转卡费的相关规定,宁先生询问了以前在这家健身房转过卡的人,发现他们每个人的转卡费都不一样,而自己百分之三十,将近一千元的转卡费是最高的。

宁先生说:“关键就是合同里没有这个款项,之前其他一些健身会员有转了100元钱的,也有一些人转了300或400元钱,这个价钱是浮动的。”

宁先生对转卡费标准不一的问题提出了质疑,健身房并没有明确回答他的问题,而是提供了另外一种可以降低转卡费的方案。

宁先生说:“(我和)那个经理第一次谈时,他说你要是能让你的下家在转这个卡的时候再续一年,他们可以少(收)一点,我当时就特别反感,我说我是你的客户,你现在给我一个附加条件,相当于我变成你们的一个业务,帮你销售你的年卡,你才能给我一个提成。”

于是宁先生向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当地工商局表示,类似的投诉也有很多,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帮忙调解,要想解决问题,需要消费者自己和健身房方面进一步协商,或者直接起诉。

记者以咨询办卡者的身份,致电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的一位会籍顾问,这位会籍顾问同样表示,会员转卡的行为不会影响销售人员的业绩,所以销售在推销健身卡的时候,也会告知消费者,并不会严格按照店里的规定收取转卡手续费,通常情况下会降低。

会籍顾问介绍道:“您确定考虑办,因为我们做(销售)肯定是要业绩的,如果您不办,我就一分业绩都没有,所以我们肯定是最大全力给你做,肯定不是20%,比20%低很多。”

随后经过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调解后,健身房表示,可以解决,但是仍然需要现在人已经广州的宁先生到现场办理。

记者联系到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所在地的上海市嘉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说,这方面的问题没办法给出一个恰当的说法,需要领导来解释,但目前领导无法回复。

记者搜索相关信息发现,健身卡“转让费”已成为行业潜规则,不同的健身房,收取的费用不尽相同,从办卡金额的10%到30%不等。记者采访了上海一兆韦德健身房和美格菲健身房的前台,他们都说,有转卡费并明确写在合同中了,“转卡费是按照合同价的15%来的,合同上面都有写着的”,“转卡费是600,要写在合同上的”。

截止发稿前,记者再次联系到了宁先生,宁先生说,健身房目前关于他希望降低健身卡转卡手续费的诉求还没有解决。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2017年5月1号开始实施。这份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收取额外费用。”

这表明在5月1号以后,在浙江省内办理的预付卡,商家不得收取“转让费”,合同中设置“转让费”规定的,也将无效。但其他地区还没有看到针对此类型事件的详细规定,标准不一的转让费依然存在。

关于这一话题,《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健身房规定的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裘叶:“‘霸王条款’在法律上称之为叫格式条款,如何界定格式条款?首先它是由经营者一方提供了一些为了经营业务而提前做好的条款。第二,它需要提前采用一种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这个条款的界定,特别是关系到消费者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第三,这种条款如果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权利,然后免除了经营者一方的权利,这些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本案例中,比如健身房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者转借,这一条本身应该是健身房自行作出的相应规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它有没有用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这卡是不得转让或者转借的,在消费者对这一条款持认可态度的情况下,这可能未必会被认定为一个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这还是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经济之声:健身房要求消费者在转卡时支付转让费,或者让其找下家续约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裘叶:“首先要看合同当中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消费者可以转卡,那转卡就是一个确定的因素。至于转卡之后,消费者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转让费,或者说为了不支付转让费,你自行转让给其他人,由此跟健身房来进行续约。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方式其实是消费者对于转卡的一种责任后果的承担方式。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要转卡必然会涉及到后续金额支付,就是未履行的那部分费用的支付,这部分费用的支付可能会给健身房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需要有相应的人员来承担,所以它可能提到说你要支付相应的转让费,但是这个转让费应当是双方约定的。我个人觉得这种转让费可能类似于一种违约金,如果说是违约金的话,双方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是可以协商确定的这个金额或者比例,或者说我不要求你承担违约金,你直接帮我找下家,把这张卡直接转出去之后,由他来直接向我续签,这种情况下可能对于商家来说它的损失会更小一些。

经济之声:目前,对于当地的消协以及工商部门的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支持?消费者最后只能走诉讼这一条道路吗?

裘叶:“根据消法,双方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不同的投诉途径或者解决说问题的途径。首先是向相关部门去投诉,在他们协调的情况下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介入协商仍然解决不了,走法律途径通过法院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部门的仲裁是最后一个解决方式。虽然说目前可能会有很多因素会影响诉讼或仲裁的结果,包括消费者在经济上、时间上的一些成本等等,但是如果经营者坚持目前这种强硬态度,而且他在合同当中可能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能站得住脚,却非让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那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妨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仲裁,让经营者面对后续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当中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调解,这种方式比第三方介入,或者没有任何压力情况下的调解协商可能要好的多。”

经济之声:从商家的态度来看,首先他说老板很忙,没有时间接待消费者。第二点说你们人必须到现场才有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人不在现场的话,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解决。从法律上来说,这两点能站得住脚吗?消费者必须到现场才能解决问题吗?

裘叶:“这个肯定不是。他这只是托词,是对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一种拖延。他说我领导不在,或者说你必须要来现场,这根本就不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只是尽可能的拖延消费者,消耗消费者的精力,最后可能很多消费者就不了了之了。我们认为,消费者如果确实遇到这种情况,而且又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经营者面对他自己的这种行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济之声: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2017年5月1号开始实施,这份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收取额外费用。”但其他地区还没有看到针对此类型事件的详细规定。对此有何看法?

潘圆:“我觉得浙江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条款中,这个‘等’字还是有些模糊的。我认为实际上消费者能够退会员卡是消费者的一个权利。从权利的角度来讲,经营商家可以跟消费者来约定,如果你要是退卡,我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这个费用应该透明,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标准,比如根据商家付出的成本和消费者使用的次数等等来做一个约定。我觉得将来健身机构和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应该细化相应的条款。与此同时,既然浙江省能够推出这样的一个规定,那么对于其他的地方也是一个启示,在消法不可能在短期内做出修订的情况下,其他地方在消法的实施办法里,能不能把这个问题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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