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天天315

湖南益阳康雅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与患者产生医疗纠纷

2017年12月25日 10:10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1222/t20171222_524072337.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些年,民营医院越来越多,虚假广告也随之增多,在医院宣传广告语中傍知名三甲医院,让你误以为是名院的分院或合作医院,这种虚假宣传最为常见。虚假医疗广告,轻则骗人钱财,重则夺人性命,病急千万不可乱投医。

一起来关注一个案例:湖南益阳市民营医院——康雅医院发布广告,宣称自己是“益阳人民家门口的湘雅医院”。湖南患者谢先生,误以为这家医院和全国知名三级甲等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存在某种关联,便选择在这家医院进行大型手术。

谢先生介绍,他在去康雅医院前,曾在益阳中心医院住院4天。这家医院是益阳市唯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也是湘雅医学院益阳临床学院。当时益阳中心医院初步断定是肿瘤,医院建议他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他本来想到全国知名三甲医院湘雅医院去就医,但办理离院手续前,他听病友提到益阳有个康雅医院有湘雅医院知名专家坐诊,上网一查还真有其事,就在今年的7月29号,也就是从益阳中心医院出院当晚,就赶到康雅医院,并办理了入院手续。

谢先生说,康雅医院医生术前告诉他,要进行的手术只是小手术,但术后却突然改口说“这是大手术,整个湖南都没几家医院能做”。这时谢先生和家人感觉情况不妙,但院方又说手术成功。一个月后,谢先生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出院十天后,身体出现疼痛厉害等问题,没过几天身体出现剧痛并伴随着下肢无力。

谢先生说:“手术过后大概一个星期,我感觉还是很痛,他们说做这么大一个手术痛是正常的,然后给我用止痛药。我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出院回家还是很痛,但是医生打电话给我回访说还是很正常的,让我继续买止痛药。结果隔两三天之后,我的双脚就不听使唤了。我是8月3号做的手术,8月29号出院,大概在9月15号左右,我的双腿就不听使唤,9月18号我们又去了医院。当时手术的疤痕没有长好,家人有点想不通,找医院理论以后,医院说可以免费为我再提供一次手术。手术当天,什么东西都准备好了,就只等签字的时候,他们又突然变卦了,说是恶性肿瘤,他们也没有想到复发的会这么快,还跟我家人说我活不了几个月了,让他们回家善待我,不让我留什么遗憾。但是现在又过了几个月了,我除了下半身不能动之外其他什么都还好。我估计第一次手术他们没有做好,搞的我双腿不灵活,如果他们免费为我提供第二次手术的话,就等于承认他们在手术过程中的失误。”

谢先生告诉记者,后来他又到其他知名三甲医院就医,但院方得知谢先生之前的就医经历后,不建议再次手术,而建议他回家保守治疗。医生还告诉谢先生:地诺单抗(也就是狄迪诺塞麦注射剂)可以治疗骨巨细胞瘤。

谢先生还告诉记者,目前对于下半身瘫痪是否康雅医院手术所致,他想找相关机构鉴定清楚,但不清楚医疗纠纷如何选择鉴定机构,所以向媒体求助。除此之外,谢先生还提到,术后出现并发症,和康雅医院产生医疗纠纷后,他才想到上网查证康雅医院和湘雅医院是否存在关联,意外搜索康雅医院曾因发布和“湘雅”有关的虚假医疗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过,这时才知道康雅医院和湘雅医院不存在任何关联。他还想了解清楚,因虚假医疗广告误导就医该怎么维权?

记者调查发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以查到康雅医院,也就是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中有一条行政处罚信息。这条政处罚信息是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发布的,公示日期是在今年的1月5号。

这条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对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在2016年12月22日。做出决定前,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搜集到的证据包括:

1.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照片。

2.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协助调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的该条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

3.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回复函》一份,证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未授权湖南康雅医院使用“湘雅”注册商标,未与湖南康雅医院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4.由中南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提供的关于“湘雅”品牌授权或许可使用相关情况的说明函一份,证明该公司从未代表学校或者商标所有权人对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过“湘雅”商标或者“湘雅”企业名称(字号)有关的任何授权或许可。

此外,这份处罚决定书里面还提到了几位对证人的调查笔录。这些调查笔录证明,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和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有某种关联的事实。

益阳市工商局认为,康雅医院未经“湘雅”注册商标持有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宣传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未经审查就发布医疗广告,属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处罚款90万元 。

由此看来,康雅医院确实因为发布和“湘雅”有关的虚假医疗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过,但记者拨通康雅医院的咨询电话后发现,目前这家院仍在使用相关广告语,电话接通后,院方工作人员仍然介绍康雅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存在合作关系。

(电话语音:“精医厚德、仁济苍生,“益阳人民家门口的湘雅”康雅医院感谢您的来电……”)

康雅医院工作人员:“您好,康雅医院服务中心,有什么可以帮您?”

记者:“您这边是和中南大学那个三甲的湘雅是合作的对吗?”

康雅医院工作人员:“我们是有合作,我们这边的合作就是一些手术,如果我们这边做不了的或者有大的手术,我们可以请湘雅的专家来做。也不是说随时召唤他们过来,他们就会过来。我们是打了一个双引号,我们不是湘雅的附属医院,不是湘雅的分院,我们只是跟湘雅有一些合作,就是湘雅医院一些专家在我们这边坐诊,有一半的时间是在我们这边做主任,也有一些是从湘雅过来的主任。就是说有些小的手术或者病种,我们康雅医院的专家都可以做。”

记者:“关键是长沙的那个是三甲医院,你们这个是?”

康雅医院工作人员:“我们这个是三级综合医院。”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是在今年1月份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在这之后,康雅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是否又建立了合作关系?记者致电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后来发来一份正式的答复函,湘雅医院答复:“湖南康雅医院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无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其一切行为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无关。”

同时湘雅医院方面还回复,他们在今年2月份就在官网上发布过,有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关于合作办医和“湘雅”品牌使用相关项目的声明,声明内容是:“湖南康雅医院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其一切行为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无关。如有其他机构声称与湘雅医院合作办医,均为虚假宣传,请患者不要轻信,我院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康雅医院因发布和“湘雅”有关的虚假医疗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过,为何目前这家医院仍在使用相关广告语,以及和谢先生相关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会作何解释与答复?记者联系到相关负责人后,对方答复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相关问题。到今天记者截稿前,对方还没有回复邮件,《天天315》将继续关注并报道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

虚假医疗广告,轻则骗人钱财,重则夺人性命,病急千万不可乱投医。如何鉴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查证方法有哪些?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针对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出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谢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的下半身瘫痪是不是康雅医院的手术所导致的,他想找相关的医疗机构来进行鉴定。在现在这个状态之下,这种鉴定有没有作用,能不能够做?如果可以做,患者应该怎样选择相关的鉴定机构?

李斌:“对于患者就诊之后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医院实施的手术是否有医疗过错,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要承担的责任程度大小,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作出认定。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从那之后,通常而言,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案件,都要通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判断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程度的大小。

对于鉴定机构选择,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法医类鉴定纳入到了登记管理的目录当中。也就意味,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对于医院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备案的具有法律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也会有入围的鉴定机构名单,通常在发生纠纷之后,在诉讼过程当中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够协商确定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那么由法院进行随机确定,一般称之为‘摇号’,即在所有进入到名单当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摇号随机选择,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判断医院到底是否该为患者的下身瘫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之声: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和康雅医院产生医疗纠纷之后,谢先生才发现康雅医院曾经因为发布和湘雅医院有关的虚假医疗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过,才知道康雅医院和湘雅医院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因虚假医疗广告误导就医该怎么维权?

邵桐:“《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就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纠纷进行了专章规定,相关规定对于医患双方各自的责任以及举证责任、风险责任都进行了规定。我建议,患者可以在网上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这两个法律规定当中对于患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出现什么样的医患纠纷,应当如何举证,以及对于主体的确定、鉴定方法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果患者要维权,应当对这两个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阅读。如果不能够清楚地了解,建议患者向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李斌:“除了民事上我们要主张医院构成侵权责任进行赔偿之外,实际上对于虚假广告的这种违法行为,作为患者一方也可以向工商部门,包括向卫计委进行投诉举报。我们都知道,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如果欺诈误导消费者,很显然虚假广告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工商部门之前对它进行过罚款,而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以吊销它的营业执照,因为这样一个医院背后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同时,如果发布医疗广告有虚假的,情节严重的,卫计委要给予吊销诊疗科目,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一种通过行政处罚来维护权益的方式。

另外,医疗广告有虚假内容,就会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这个时候能不能够适用《消保法》的规定,确实也有一个很大的争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有特别规定,要求医药医疗机构必须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还有隐私权。这种技术诊疗纠纷,专业性非常强,而且存在个体差异,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诊疗行为,对于这样一个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保法》的规定确实很有争议。如果能够适用,那么是否可以考虑主张三倍医疗费用的惩罚性赔偿。当然,这是一种思路,未必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法院的认可。我也注意到,这家医疗机构是盈利性的,这就意味着医患双方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等价有偿,如果是这样,不排除存在适用《消保法》的可能性,当然还需要具体进行认定。”

经济之声:今年1月份,康雅医院因为发布和“湘雅”有关的虚假医疗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过。记者昨天和湘雅医院核实,结果是,湖南康雅医院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但目前康雅医院仍然在使用相关的广告语,并且在和患者沟通的过程当中会提到和湘雅医院是合作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医院依然斗胆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

李斌:“这涉及到社会办医的市场竞争问题,湘雅医院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且在患者心目当中很有公信力。作为一家民营医疗机构,如果缺乏核心竞争力,很难吸引到患者前来就诊,所以就出现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混淆行为,即混淆了医疗服务提供来源是否和湘雅医院具有某种关联程度,使人误认为湘雅医院和它有合作关系。这也恰恰说明,作为民营医疗机构,必须要遵守市场运行的规则;同时要注意提升自己的诊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而不是通过侵权违法行为来欺骗患者。”

经济之声:虚假医疗广告,轻则骗人钱财,重则夺人性命,病急千万不可乱投医。如何鉴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查证方法有哪些?

邵桐:“首先,虚假广告本身是一个广告行为,它受到《广告法》的规范和制约。《广告法》明确规定,对于市场的广告行为,其监管机构是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患者而言,在接受这些医疗机构的治疗之前,应当先就相关的广告和广告语是否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的审批和审查进行简单的查询。这些查询完全可以在相关工商局的官方网站进行,也可以到现场进行查询。这种查询是对于患者是第一层保障。如果其广告行为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的审查和审批,那么这个广告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其次,我们也可以从‘搭顺风车’的这个医院官方网站去查询或者咨询。通过咨询和查询,也可以看出这个医疗机构是否与其所称的‘被搭顺风车’的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商业上的合作,或者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这两个方式都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前所要首先确认的。如果得到完全确认,再考虑是否接受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经济之声:虚假医疗广告侵害了消费者与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导致市场信任危机,严重时扰乱正常的市场,但却屡禁不止,如何规范民营医院杜绝虚假医疗广告行为?

李斌:“第一,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其执法权限,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查处。第二,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到自律。第三,可以看到,医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疗机构却门可罗雀。现在国家对于医疗改革方面推出了多点执业制度。我认为,民营医疗机构完全可以考虑和有实力的大医院开展合作,通过合作的方式,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这样就能够确保为患者提供合法、有安全保障的医疗服务。”

邵桐:“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现在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可以说是完整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根除这些虚假广告的行为。因此我认为,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刑法的调整和规范来对这些虚假广告行为进行制裁,这样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以及其他正当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