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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传销违法案件成为新焦点 数量少但影响恶劣

2018年01月22日 10:18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80119/t20180119_524105371.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国家工商总局1月18号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已基本建立,可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于法昌在发布相关数据时提到,企业年报和公示信息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抓手,从相关数据来看,近两年,企业不仅年报意识增强,信息公示意愿也较高。

于法昌:“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些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也一直重视通过信用监管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一个重要的抓手就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年报,2016年度的企业年报率达到了90.45%,这也是自2013年以来,企业年报率最高的一年,也说明企业的诚信意识、信用意识在逐年提高。另外也加强了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无论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各省层面,各有关部门都在积极推动,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同时对一些违法违规企业实行了联合惩戒。举一个例子,到2017年底,联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高管22.6万人次,失信的被执行人就不能再担任企业的高管。信用监管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体现在对企业实行双随机并公开监管,去年全国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查了企业92.8万户,已经公示的抽查结果89.8万户,公示率为96.8%。”

2017年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49.4万件,案值99.1亿元,从案件增速看,网络交易案件、广告监管案件、直销监管案件增长较快,同比增速分别为106.8%、39.6%、15.4%。其中,恶性传销、金融诈骗违法案件成为新的焦点,数量不多,但影响恶劣。

于法昌:“市场准入案件这块占到整个案件总数的28.2%,增长得还是比较快,达到14.3%,无照经营案件这几年持续下降,企业注册更便利化。网络交易案件快速增长,因为现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大众消费的一种主要方式,特别是年轻人的主要生活方式,所以随着交易量的增加,相应的网络交易案件也在增加。去年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22000件,同比增长了106.8%;从违法的载体上来看,还是网店的占比比较大,达到了66%。具体行为体现在有的是侵权假冒、有的是刷单炒信,还有的是虚假宣传。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传销违法案件成为新的焦点,虽然传销的数量不是很多,但是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金额也比较大,特别是涉及到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这些领域,成为了一个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恶性传销、金融诈骗违法案件数量不多,但影响恶劣,近期工商部门查办的几起典型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案例一:湖北京山县工商局查处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16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发现当事人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搞传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经查,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2015年9月对当事人使用网址的网站从事传销行为予以查处。其后,当事人又启用新网站、新的会员管理系统。并对会员加入条件及奖金制度作了修改。当事人规定会员的加入条件是交纳200元、1000元、1万元等开设“资费套餐”,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等会员,这些会员统称是代理商。

当事人规定,奖金设有销售提成奖、重复消费奖、销售补助奖、差旅补助奖、业务受理提成奖5项,上述奖金在会员系统中以“电子币”的形式发放,系统按每笔奖励金额的5%扣除个人所得税,会员提现时再扣5%的手续费。

当事人通过多个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公告、运行方案、“国网今来”项目百问百答、收款账号等信息,通过组织会议的形式实施宣传。当事人宣称“国网今来”是“互联网+通信+生活,人人参与创业、人人参与开店、人人消费并推广受益,注册终身获赠话费,商城消费获等值话费,实现终身免费打电话”。经查证,当事人开展的“资费套餐”业务实为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

当事人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个会员,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两人,可以按照自己建立市场的需要,将新发展人员安置在其他会员的下面,以保证其市场延续。

最终查办结果为,工商部门没收其非法财物5481.7万元,罚款200万元。

工商部门认为,本案当事人以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即时通信业务为名,掩盖传销行为本质,利用互联网载体工具快速发展大量会员,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高效管理会员,利用网银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快速集聚分散流转资金,手段隐蔽高明。本案违法经营额和参与人数较多,涉案地域和时间跨度较大,行为证据多样且分散,行为背景和案情性质复杂,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近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

案例二: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查处云在指尖公司网络传销案

2015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咸宁地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咸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时给上线会员返还佣金,这家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

咸宁市工商局正式立案调查后发现,2014年10月31日,当事人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运营上线。这家商城是云在指尖公司自行开发的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利用微信进行推广,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公司服务器中。截至2016年2月2日,该商城在售商品16类6000多种,供货商150余家。

当事人要求,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交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

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规定,参与人员获得佣金的最低条件是必须在商城中累计消费满128元成为“指尖管家”。“指尖管家”可获得下线8层内人员以购物形式交费加入的报酬,要获得无限层的报酬必须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的晋升途径,一是增加累积消费金额,二是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指尖管家”数量。截至2016年2月,云在指尖网上商城浏览数达1.4295亿人次,关注人数达2476.08万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层。

咸宁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处罚结果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工商部门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传销触角伸向移动终端,开始“微传销”时代。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查办的广州云在指尖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达6.2亿元,会员280万人,遍及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影响很大。这个案件对打击微信生态下的新型传销具有“风向标”意义。

传销一直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顽疾。于法昌在发布相关数据后提到,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已经成为传销的一个新的趋势,其辐射面广、传播的速度快、加入的人群也非常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大,必须严加防范、严厉打击。

于法昌:“现在我们对传销主要采取几项措施:第一项严加防范,防范在先,我们更多的是让省市对传销进行日常监测,比如在重庆、厦门等地的工商部门建立了传销的有线监测,及时发现动向,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能够及时的发现传销的动向,发现之后我们会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控的措施,并且告知金融部门,共同防范。第二是严厉打击,‘露头就打’传销行为。因为它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第三是加强教育,现在的互联网技术非常发达,再加上一些人会受到快速发财致富的心理的影响,所以很容易相信一些看上去很简单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理财,大家如果冷静下来都是能够识别的,但是因为又包装了一些外衣,使用了一些新的手段、新的花样,所以大家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我们还是要加强宣传教育。”

在消费维权方面,于法昌介绍,2017年,全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诉求898.6万件,主要特点是商品投诉占比高,服务投诉增长快。

于法昌:“全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诉求898.6万件,其中投诉240万件,举报39.8万件,咨询618.7万件。在这一年的投诉举报中,我们通过梳理发现,商品和服务的投诉几乎接近一半,商品投诉是120.6万件,占到了50.3%,服务投诉是119.4万件,占到49.7%,商品投诉还是传统的日用百货、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在服务的过程中更多的是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的量很大,增长很快,所以网络投诉的量也很大、增长很快。”

相关数据显示,在投诉区域中,57.0%的投诉量集中于广东、浙江、北京、湖北、山东五省市。

于法昌还提到,2018年,将加强消费维权,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

于法昌:“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很多工作应当说和消费维权工作都是密切相关的,这些年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在流通环节进行商品抽查。第二个,我们是对通过12315申诉、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第三,我们加强了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规范化建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一个是我们发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的作用,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在也在开展公益诉讼等。去年我们上线了12315网络平台,同时也颁布了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包括7日无理由退货,现在我们只是实现了线上的无理由退货,下一步我们也在一些省市做试点,看线上线下是否能都实现7日无理由退货。今年我们还想量化几个指标:比如现在消费者对整个环境的满意度,对所在城市消费环境的满意度等。再比如在一些大的网络平台上,每年消费者的投诉都有很多,我们也想下一步对外公布消费者对平台的投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共同就相关话题作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有人认为对于传销的打击治理,在当今网络时代,需要更为广泛的社会共治。比如:网站、银行等也有必要进入打传联席会议中,发挥自身在禁止或者限制互联网服务以及支付服务方面的作用。只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铲除传销生存的土壤,才能让传销销声匿迹。如何预防打击网络传销行为?

刘俊海:“关键是要抓早,抓小,源头治理。我个人认为,第一,要弥补当前存在的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特别是针对现在网络传销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以及传销的隐蔽性、跨区域、高度组织化等特点,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建立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衔接的打击传销案合作机制。眼下,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互联互通的执法信息网。

第二,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教育,千万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一定要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创造美好的幸福生活。特别是要看好钱袋子,一定要明明白白看广告,对于疑似传销的各类广告,特别是网络招聘,一定要睁大眼睛。对那些招聘平台以报名费为名招募传销人员的情况,消费者千万不要上当受骗,而且发现相关情况还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同时,也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这是打击网络传销的必要途径。

第三,平台也应当守土有责,对于一些疑似传销的广告,平台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角色定位,一定要做好消费者的受托人,为广大公众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因为平台是网络运营商搭建的,信息发布规则是已制定的;网购主是网络运营商选择的。另外,平台有关于传销活动、传销组织的大数据。此外,羊毛出在羊身上,有些平台做广告,实际最终的费用是让消费者摊了。

总之,治理传销必须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既要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要强调平台的自律以及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教育。”

经济之声:怎么样看待“高额消费返利”运营模式?投资时承诺“稳赚不赔”“高额返利”是否传销诈骗?消费者如何辨识清楚?

芦云:“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这种所谓的高额返利,实际仅是以高额返利作为一种噱头去吸引大家的资金,实质是传销、诈骗、甚至是违法集资。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对于这种情况要做到不听、不信。否则,等被拉进去后再想维权的时候,发现手里没有合同或者主体辨识不清楚,就会使得维权难度成本特别大,即便可以维权,最后能够获得补偿的概率也非常小。因为当走完司法途径之后,其实它已经没有什么可剩余的能够去赔偿的资金了,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钱财两空。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陷阱。”

经济之声:2018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会继续加强消费维权,在监督经营者全面落实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同时,推进线下的无理由退货工作,这对于消费者来说肯定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在加强消费维权方面还有哪些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刘俊海:“首先,为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向线上全面推开7日无理由退货点个赞,这对于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言是件好事,增加了广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即使消费者由于头脑不冷静,购买了不满意的商品,事后也可以及时退货,这有助于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内需。

第二,符合企业的根本利益,因为现在有很多企业舍本逐末,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投放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上来,认为只要把消费者钓上了钩,钱就只赚不赔了。但有了线上的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就可以行使‘后悔权’,商家就得改变自己的盈利模式,全心全意专注于产品研发,专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服务的成本,这就会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有助于打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秩序。有些企业诚信经营,但有些企业则不然,如果没有‘后悔权’制度,不诚信的企业就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了,有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光是在线上,而且在线下也会有助于扭转‘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这对于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的产品质量都是一件好事。

另外,关于消费维权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去抓,比如,首先,要继续攻克霸王条款的难关。有很多企业都是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单方排除消费者的核心权力和利益,单方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单方免除商家违约的责任,单方给企业单方设定权利和核心利益。这四种情况之一,只要存在一种就是霸王条款。所以希望企业界能够换位思考,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弘扬我们应有的社会主义契约精神:一要强调契约自由、二要强调契约公平、三要强调契约严守。契约自由不是商家单方的合同自由,是指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自由,所以格式条款起草的时候,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诉求,这样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表示。另外,权利义务要对等,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匹配应当公平,只有契约自由且公平的情况下,这些条款才能被消费者严守。否则,对消费者就没有约束力。因此希望各个行业清除霸王条款、清除潜规则,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市场生态环境。

其次,要加大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现在各种互联网企业都在讲创新,但没讲诚信,有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取使用,甚至非法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赚取不法的利益,我个人认为这已经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甚至财产安全。希望监管部门也能够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作为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更希望企业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主动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当然,消费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特别是在网络中,对于那些侵害隐私权存疑的网站要尽量远离,学会用脚投票。”

经济之声:就改善消费环境方面,2018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新措施。具体措施稍后公布。在改善市场消费环境方面,在立法的层面,包括司法、执法以及大家守法的意识上,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芦云:“的确,这几年工商包括市场的一些监管部门在陆续出台一些新的措施,我们也能看到这些措施实施后消费环境的一些改善。在我看来,从立法上,《消法》在2014年修改之后,现在地方立法,包括《消法》的条例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包括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出台,这些细化的规章制度的落地是立法层面的一个整体考量。

从司法角度看,之前有人反映,很多案子同案不同判,现在可以看到,法院都在陆续出台一些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对以后的一些判决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包括一些司法解释的出台,都会对实践中的一些消费行为和企业的合法性有一个规范作用。也就是说,消费环境的不断改善会指引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和完善。

从执法角度看,包括工商在内的很多政府部门其实更多是一种服务型的理念,其实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即技术支持,因为执法队伍是有限的,在大量违法竞争存在的情况下,怎样能够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我认为就需要导入技术。”

经济之声: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于法昌在发布相关数据时提到,企业年报和公示信息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抓手,从相关数据来看,近两年,企业不仅年报意识增强,信息公示意愿也较高。在市场监管方面,现在还些短板要补齐?

刘俊海:“第一,企业公示信息的外延有待进一步拓宽。比如公司的章程,涉及到公司的股东是谁,这家公司的治理结构如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甚至包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时候,究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时候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等,有的都记载在公司章程里,但有时候在网站上查不到公司章程的相关信息。所以我建议,企业共享外延还可以进一步扩大。

第二,除了工商部门建立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之外,还有很多政府主管部门都建立了信用数据库,我个人认为,这些数据库应当整合起来,消除信息孤岛现象就可以打造统一的、无缝对接的企业信用信息转化和应用系统,切实确保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第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们在简政放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值得改进的空间。我建议,应当进一步实现市场监管的协同化、精准化、法制化、透明化、智能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市场可以失联,但是监管者不能失灵,一定要确保三升三降;一要提高守信者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企业的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二要提升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三要提升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权的收益,降低维权的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彻底终结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局面。当然,除了加强行政监管之外,人民法院也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采取这种服务型的裁判理念,切实做到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真正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真正打造出一个风清气正、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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