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许进建议: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关键指标作为产品检测的否决项
自行车王国里的自行车装上了电动马达,跑出的却是“生死时速”。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但市场却以远超这条“速度红线”作为销售噱头。消费者不要忘了,虽然跑赢了“时速”,却搭上了“生命安全”。
“经过我的调研,超过80%的车辆不符合现有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是没有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今年两会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许进把矛头指向了混乱的电动自行车市场,他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完善并实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加强市场监督。
“我国现有电动自行车约两亿多辆,并且保持每年两千多万辆的速度增长。”许进告诉中国质量报记者,路面上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与其相关的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这些引起了他对整个行业的关注。
由于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装置,电动自行车又俗称“肉包铁”,极易造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成为新一代的马路“杀手”。有研究表明:电动自行车时速每提高1公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将增加10%。记者身边的不少机动车驾驶员、乃至骑车人、行人,都有过心惊肉跳的经历。
“这哪是电动自行车,时速至少有60公里。”北京立水桥地区,每天的上下班高峰,都会有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抢道,出租车司机马师傅每次经过这里,都倍加小心,在拥挤的车流中,目送电动自行车扬尘而去。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 -1999“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小于7km。令人尴尬的是,马路上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不但重量远超40公斤,而且速度能达到每小时30~40公里,经过私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还能跑得更快,限重限速形同虚设。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4年的589人飙升到2013年的5752人,增加了近10倍。近两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数同样呈增长态势。
许进在提案中指出,由于法规不健全,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不到位。生产企业为了迎合使用者的口味,把电动自行车越做越大、越做越快。超标电动自行车无论在外形还是性能方面都超过了自身的标准,成为没有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在没有通过国家监管部门认证、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机动车。
“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没有纳入机动车的销售监管范围。销售机构没有资质,任意改装车辆、提升车辆的速度,这也就导致了车辆的安全部件与速度不匹配,构成交通安全隐患。”许进表示。
“在全国大、中、小型城市当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数量占全部交通事故总量的30%~60%。”许进告诉记者,虽然交通事故总量近年来持续下降,但由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却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长。而且电动自行车没有牌照、驾驶员没有执照、经常肇事逃逸,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困难,成为交通管理的顽症。
许进认为,完善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法规,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关系到家家户户,责任重大,刻不容缓。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并实施相关法规。
许进在提案中建议:由工信部牵头,尽快修订完善并实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 -1999,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作为产品检测的否决项。同时,尽快修订完善并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 24155-2009,满足市场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需求。
提案还指出,要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纳入目录的产品;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资格认证,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清理不具备资质和规模生产能力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不允许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依法制裁生产超标产品的企业;要加强市场监督。处罚那些没有销售机动车资质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企业;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或者从外观判断不具有良好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登记制度,对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驾驶执照管理。要制定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淘汰措施。通过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以旧换新、折价回购服务,政府向电动自行车发放报废补贴等措施尽快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专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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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