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议案建议: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
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获悉,参加两会的新疆代表团35名代表、黑龙江代表团30名代表都联名提出一个共同的议案: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此外,还有陕西代表团的蒲长城代表、上海代表团的樊芸代表、河北代表团的于贵良代表、湖南代表团的蒋秋桃代表等几十位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同的议案和建议。
代表们认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在要保持中高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提质增效,确保“四个全面”协调推进,就亟须把质量发展战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亟须从国家层面建章立制,制定《质量促进法》,以质量为立足点,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代表们给出的案由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的需要;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提升我国供给质量和效益的需要;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律体系的需要。案据也主要有4个方面:质量发展是大国崛起的普遍规律,制定质量促进法有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促进质量提升是广大消费者的期待,制定《质量促进法》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地方已经开展质量促进立法的有益探索,现有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固化为法律趋于成熟,制定质量促进法具有实践基础;我国具有制定、实施促进法的丰富经验。
代表们认为,质量是经济效益的重要立足点,推动质量升级是发展壮大制造业的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制造的瓶颈在质量,突破口也在质量。《质量促进法》将是一部规范政府、企业、质量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体质量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通过实施质量激励等促进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全民质量意识,进而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的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国,推动经济社会在新常态下的转型发展。
代表们建议,《质量促进法》的定位为构建全社会各主体质量共治机制,明确各主体在质量促进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国家质量发展的积极促进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由于质量本身的技术性特点,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市场质量信号的重要提供者和传递载体,也应参与其中。因此,质量促进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质量促进法定位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统一规定各主体参与促进质量发展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
《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是全社会各主体在质量促进中的基本职责和行为边界,应当以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促进质量发展的基本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各类主体促进型和合作型的行为模式,明确进行质量促进的路径,通过建立均衡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类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质量促进既包括对具体的微观产品(服务)质量的促进,也包括对宏观经济增长质量的促进,质量促进法作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应兼顾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的质量促进内容,同时反映我国质量型发展阶段的时代特点,并提供法律保障。
代表们认为,质量促进法的制定工作应当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为政策导向,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充分借鉴域外质量促进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我国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的法律。它的基本功能应牢牢定位在通过巩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与机制,合理配置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促进权限,提供牢固的质量促进保障,完善我国质量促进的责任体系,为加快推进质量治理创新、促进质量持续改进、将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