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你搭平台我约车 出了事故追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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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车祸 平台被判担责

2016年6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方向,滴滴出行平台网约车司机廖某驾驶的小客车因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车上乘客打开右后车门想下车,此时,秦某正骑自行车行驶过小客车右侧,一下子撞到了开启的车门上,秦某受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秦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车辆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以及乘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廖某认可其驾驶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在营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才能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辆已注册成为网约车,事发时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但未将该情况通知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车辆在保险期内改变了营运性质且没有在事故发生前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某是滴滴出行平台的注册司机,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该公司指派的客运任务,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廖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商业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首先确定侵权人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司机廖某,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乘客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时,廖某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以保证乘客和停靠地点周围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乘客在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又未提高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廖某是在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乘客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

背景

网约车平台定位模糊

2016年可称为网约车的法制化元年,当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度承认网约车模式合法。随着各地网约车管理服务细则的出台,网约车也随之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在合法化、正规化的同时,网约车的民事关系问题依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核心就是网约车平台的定位,即网约车平台究竟是一个信息交汇、撮合平台,还是一个雇佣者?这直接关系到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关系到一旦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在此之前,在关于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讨论中,有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交汇、撮合平台,消费者通过平台发布乘车信息,司机自备车辆,通过平台获取消费者的乘车信息,平台在这个过程中起的是撮合交易的作用,并从中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如果出现交通纠纷,应该由司机和乘客自己去解决。

该起交通事故十分典型,虽然网约车平台在庭审中承认司机廖某是该平台的注册司机,与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该公司指派的客运任务,但认为事故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解决,也即是说,对于接入平台的网约车所发生的事故,平台自身不承担责任。

但实际上,不同的网约车平台由于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与司机、乘客之间的民事关系也不相同。如滴滴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中,有顺风车、快车、专车。针对顺风车服务,平台的作用确实是信息交汇、撮合服务,但针对快车、专车等服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执行的是平台指派的任务,平台所起的绝不仅仅是撮合交易的作用。

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则首度确认了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这在网约车发展史上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网约车消费者的权益也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同时它也警示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要加强管理与自律,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身和乘车人、行人的安全。

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琳:

完善司机平台间的权利义务

网约车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相比,存在司机与网约车运营平台之间关系松散、人身依附性较弱的问题。网约车平台仅对网约车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注册,但对网约车司机的驾驶技术只以取得驾驶资格为要求标准,至于司机是否保证乘客的安全,网约车平台无法把控。而乘客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成立客运合同并接受其指定的司机为其提供服务,就存在一定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由网约车平台来承担因网约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乘客及他人的损害,有利于督促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完善,促进网约车平台对其注册司机进行有效的管理及培训,促进网约车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能够更好更安全地为乘客提供服务,使网约车安全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无论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作为交通生活的参与人,都应当确保自身的安全同时兼顾他人的安全,所以所有人都应当在享受私家车、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享受网约车服务时,对自身的安全及他人的安全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交通生活是建立在所有交通参与人共同构建的安全环境中为全社会提供服务与便利。

国企职员 孙小姐:

以前乘坐网约车的时候还没想到出了事故怎么办,下意识把网约车和出租车等同来看。后来有人告诉我,网约车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可能追究不了平台责任,我才意识到,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与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关系有很大区别。

我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很好。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要是网约车平台免责,我只能和司机协商,依靠保险解决,那么我会非常没有安全感,因为我不知道司机买了多少保险,够不够赔,甚至不确定能不能找到这个司机。但是法院判网约车平台担责,我就能更放心地使用网约车了。

我希望能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有法可依才能避免出现不同法院对同类案子的不同判决的情况。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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