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密集出拳 追究刑责毫不含糊(下)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工商卧底】

找到真凭实据果断开罚单

案例

2015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网上有人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接报后,执法人员上网搜寻,发现在一个数据资源群里有人在商谈消费者个人信息买卖事宜。

执法人员进一步卧底调查发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购买非常简单,只需说明购买信息的数量,直接在网上交易即可。此外,这种数据交易非常便宜,在网络上按照文件大小以KB为单位销售,算下来,平均一条个人信息仅需0.09元。

根据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地址就在合肥,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是一个很大的信息中心,里面摆放了很多台电话,一些所谓的客服人员正在里面拨打买来的客户电话号码,做“客户拓展”。

经查,该企业从2015年6月至9月,先后24次从网络上购买消费者个人信息达3.3万条,共花费2800元。

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合肥市工商局对涉案企业开出了安徽省首张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罚单,依据新《消法》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7万元的行政罚款。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流出”,通过“复制”“粘贴”,可能被无数次转手、贩卖。因此,平时除非必要,不把个人详细信息留给他人,以免遭受可能的不法侵犯或骚扰。工商部门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任何窃取、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点评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上述案例是一个工商机关主动出击,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的成功行动:合肥市工商局积极开展调查暗访工作,获得线索后开展实地执法调查,查获不法企业买卖、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开展营销的行为,并据新《消法》开出罚单,既打击了不法行为,又对同类开展类似业务的不法企业形成震慑。

【制裁买家】

购买个人信息也得受罚

案例

自2013年4月起,上海炳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拓展业务、发展客户,由理财部大区经理通过购买等途径收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按照公司层级依次派发给团队经理、理财经理(业务员),以电话方式联系消费者,推销公司的P2P理财产品。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发现炳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着非法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开展经营业务的行为后,立案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机关还发现该公司从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得“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铜牌一块,并在公司网站宣称取得上述资质系经过严格评比标准和规范评比程序,以及在公司网站宣传理财产品的固定年收益率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2015年7月6日,上海市工商局对炳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出罚单,鉴于当事人非法收集、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数量较为庞大,以及违法行为直接对应的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办案机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合计罚款50万元。

点评

在执法实践中,对出售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进行处罚是相对简单的,因为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所出售的个人信息系合法取得,也无法证明其出售的行为获得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但是对于购买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要进行处罚,其“购买”的方式能否视为“非法获取”一直存在争议,因为购买者可以自称不知道这些信息系出售者非法采集,系善意获得。但正所谓“没有需求,也就没有供给”,如果不对个人信息的购买者进行打击,这个市场依然会以各种方式存在。本案例中,上海市工商局对购买者实施处罚,为多层面打击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做出了成功探索。

【险企骚扰】

消费者起诉“泄密”保险公司胜诉

案例

2014年9月,湖南郴洲市民罗先生多次接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向他推荐车辆保险产品。罗先生发现,保险业务员知道他的姓名、手机号码,以及车辆保险到期的时间。通过与保险公司人员的多次通话,罗先生认为其个人信息是郴州申湘天润汽车有限公司泄露的。2012年10月,他在该4S店买了一辆小汽车,办购车手续时提供了一些个人信息。

2014年10月,罗先生以侵犯个人信息权为由将郴州申湘天润汽车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起诉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太平洋财险公司代理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原告提出的部分诉求: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24元相关费用及诉讼费,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使用公司电话,多次向原告罗先生推销保险产品,在原告不满甚至拒绝接听的情况下,被告员工仍继续骚扰并指责原告,还准确说出了原告的许多个人信息。

2015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判令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赔偿原告通话费4.54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公证费等费用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庭审时,另一被告郴州申湘天润汽车公司否认泄露原告个人信息。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申湘天润汽车公司泄露其个人信息,证据不足。

点评

这是一个消费者积极主动维护自身个人信息权的典型案例。消费者面对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采取了积极主动的维权行动,通过自己的调查取证,将涉嫌侵权的经营者告上法庭,并最终成功维权。这一案例也同时反映出消费者在这一领域维权存在诸多困难,最大难点就是取证难:虽然消费者认为4S店存在泄露其个人信息的嫌疑,但要用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却非常困难,最终法庭判定证据不足。希望行政与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收集、买卖、使用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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