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芒直指垄断霸道 护航消费首战告捷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开先河】

拿“实名火车票丢失全额补票”试水

案例

2014年新《消法》施行后,浙江省消保委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火车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火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信息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不顾消费者已经购票的事实,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消保委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这起诉讼可谓一波三折。浙江省消保委提起诉讼后,迟迟未获得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直到一个月后,浙江省消保委终于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认定该案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不予受理。浙江省消保委于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期间,浙江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达成共识,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消保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点评

这是新《消法》实施后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历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开启了我国利用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先河。

起诉铁路“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做法,早有消费者胜诉的案例,但这一规定仍在长期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消费者胜诉只能维护个人利益,需要公益诉讼发挥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挑战带有公权力色彩的行业的不合理规定,对消费维权事业来说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一些长期政企不分的行业,在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些不适应,公益诉讼可以对此类利益格局产生触动,帮助此类企业改变以前经营过程中习惯于依靠公权力的作风,学会用法律来处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平等地对待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初尝胜果】

消费者组织成功卸载手机预装软件

案例

2015年初,上海市消保委对手机多项性能开展比较试验发现,样品手机均不同程度地预装了各类应用软件,有些还不能卸载。其中,问题最严重的是三星和OPPO的几款手机。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两家厂商所售手机的外包装以及说明书,均未对其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上海市消保委于2015年7月1日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明示手机内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预装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上海市一中院受理了这一诉讼,该案也是国内首次被法院受理的消费侵权公益诉讼。

起诉后不久,三星公司向上海市消保委提交了“革新方案”,就预装软件向消费者提供了告知方式和卸载途径,并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允许用户自行卸载预装应用”。

开庭后,欧珀公司也向上海消保委提交了《关于OPPO手机预装软件优化方案说明》,承诺将告知消费者手机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以及提供预装基础软件以外的应用软件的卸载途径。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向法院提出撤诉,得到上海市一中院准予。这也是自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公益诉讼相关规定以来,法院首次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的裁决。

这起首例被法院受理并进入司法程序的公益诉讼,以上海市消保委以及消费者的胜利而告终。

点评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提起公益诉讼,是在预装较件已经成为智能手机的行业惯例,个人消费者胜诉只能维护个人权益的情况下,用公益诉讼的手段来彻底破除这类行业潜规则。

虽然这起诉讼案件最终是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束,但在这之后,整个手机行业掀起了一股“整改风潮”,包括苹果在内的其他手机厂商,纷纷表态将改变预置软件不可删除的原则。这起公益诉讼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倒逼手机厂商改变不合理规定,打破行业潜规则,保护了更多消费者的权益。

【声援助威】

用“私益诉讼”叫板火车票补票陋规

案例

在浙江省消保委因“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全额补票”而发起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后,曾以“一块钱官司”闻名的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丘建东也一纸诉状寄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

2015年2月19日,丘建东乘坐动车抵达浙江温州南站,不慎遗失了动车票,无法通过自动检票机出站。车站工作人员表示,须按照原价补票后才能出站。

丘建东发现,温州以南的厦门、福州等归属南昌铁路局的车站,允许遗失车票的旅客,刷身份证出站。而且12306订票系统显示,网上订票后未取票的旅客,都可以刷身份证出站。他认为上海铁路局涉嫌欺诈丢失车票的旅客。

随后,丘建东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上海铁路局返还原票款和补票手续费,总计30.5元。另外,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消费者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向其赔偿500元,合计532.5元。同时立即停止执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强制丢失实名车票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向原告赔礼道歉。

丘建东向媒体表示,他之所以提起此次诉讼,是为了声援浙江省消保委所提起的“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全额补票”公益诉讼,是以私益带动公益。

2015年3月24日下午,丘建东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以起诉的诉讼类型不明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

这是一起特殊的“公益诉讼”案。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是以“私益带动公益”的形式出现,从形式上说,是一起个人民事诉讼案,消费者的诉求是出于个人。但它有特殊的背景,当时浙江省消保委就“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全额补票”提起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被法院裁定为“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不予受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丘建东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以同样的事由提出诉讼,如果自己能够胜诉,那么就同样性质事件起诉的公益诉讼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判决。丘建东通过自己的行动,向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公益诉讼提供支持,无论结果如何,其行为都应得到肯定。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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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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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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