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劝诫未雨绸缪 主动出击攻坚克难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赔偿先付】

商品有问题平台先赔付

案例

2015年5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京召开电商企业行政指导座谈会,邀请阿里巴巴集团、京东商城、1号店、携程旅游网、苏宁易购、唯品会、当当网、亚马逊、大众点评、美团网10家国内有代表性的电商企业代表参会,督促企业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受理网购消费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投诉主要集中在合同、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等方面,分别占投诉总量的28.4%、22.7%、21.7%。投诉的商品主要是手机、服装鞋帽、电视机以及计算机,分别占网购消费投诉量的22.0%、10.5%、1.8%和1.7%。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年央视3·15晚会现场设立的12315热线电话和微信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网购消费投诉占44.6%,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58.8%。

与会电商企业充分了解了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两项制度,牢固树立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自我约束,切实做到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本企业(平台)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10家电商企业代表承诺,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经营者首问责任,积极落实赔偿先付制度,同时也对电商行业发起公开倡议,号召电商行业企业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共同努力,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网络消费环境。

点评

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不强,仅仅靠其自律显然还不够,这种情况下,行政部门召开座谈会,对其指导、督促就显得很有必要。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主动和解消费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其根本目的是整合全社会的消费维权资源,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目前,有的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诿,让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而生产者又推回给经营者,消费者遭遇“踢皮球”。这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电商企业的行业形象,严重影响了消费信心。通过行政指导,让企业站出来自己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别太霸道】

工商约谈电信运营商

案例

2015年,河北省12315系统共受理电信类服务投诉5878件,占全部服务类投诉的41.5%,排名第一。2016年1月25日,河北省工商局召开电信运营商行政约谈会,指出河北省电信业存在3大类11个主要问题。

5种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一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搭售产品。二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交易条件,只要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三是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四是故意设置技术壁垒,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业务,不得使用其他运营商提供的同类服务。五是设置手机吉祥号码保底消费。

3种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向学生强行推销“校讯通”“家校通”“翼校通”等产品。二是采取投资铺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红线内通信线路的方式争取电信业务交易机会,禁止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其电信网络,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三是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电信业务合作机会。

3种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一是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二是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印刷品广告,通过数据对比、服务功能对比等方式宣传推广自己的经营服务,但是数据、服务来源模糊、不准确。

点评

电信行业的痼疾长期被消费者诟病,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要求放开垄断,充分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河北省工商局根据《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电信业存在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执法理所应当,恰逢其时。垄断需要进一步打破,河北工商局约谈三大运营商为解决电信业存在的限制竞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开了一个好头。

【积分机票】

中消协对话在线旅游平台

案例

2016年1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积分机票”约谈携程网、途牛旅游、去哪儿网、艺龙网、阿里旅行和同程旅游等6家在线旅游服务平台企业。中消协表示,消费者买到违规“积分机票”,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2015年11月1日,《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当经营者存在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八项情形之一,消协组织可以按照程序组织约谈。

此次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如何防止经销商售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积分机票”。参会各方均认为目前源自供应商的“积分机票”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给消费者出行造成诸多隐患,必须予以清理。除了此次曝出的“积分机票”,很多消费者反映,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预订的机票还出现过行程单无法打印、航班取消退票难、机票莫名被取消等问题。

据介绍,目前,市场上的“积分机票”的重灾区在国际机票领域。各大在线旅游平台表示已经采取措施,并将进一步严格监管供应商机票,重点核查“积分机票”,并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追责。

中消协表示,当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机票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平台企业及机票代理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企业存在欺诈行为的,如声称是正规机票,但实际是“积分机票”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加倍赔偿。平台企业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销售机票的企业进行追偿。

点评

对于在线旅游平台一直存在的“积分机票”问题,消费者反映强烈,中消协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娘家人”,理应为消费者出头。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消协约谈将成为常态,消费者对此百分之百赞成。当然,对在线旅游平台企业的约谈,也考验着平台企业的自身监管能力。消费者如果发现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平台或者供应商主张权利。职能部门更要迅速行动起来,睁大眼睛,对违规促销、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捉拿和打击。只有执法者动真格,毫不手软,不法经营者才不敢胡作非为。

【查零负团费】

旅游局约谈40余家旅行社

案例

2015年5月19日,国家旅游局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开通质量自主声明和社会监督平台。就“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国家旅游局专项检查组约谈了超过40家云南旅游企业。其中,国家旅游局、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重点约谈了昆明康辉旅行社,后者在此前国家旅游局在滇受理的有效投诉中占比达80%。

2015年5月21日,国家旅游局会同北京市旅游委再次约谈北京青年旅行社、海洋国际旅行社两家企业负责人,两者被约谈的原因均是存在“不合理低价”问题,并被要求限期整改。

此次约谈所涉及到的不合理低价产品主要是云南线路的产品。北京海洋国际旅行社被约谈的不合理低价产品同样为云南线路上的“昆大丽双飞6日”,该产品主要是由于供应商在产品合同中未写明实际存在的购物项目而涉及“不合理低价”问题。而对于后期的整改,北青旅主要调整产品结构;海洋国旅称在今后的销售工作中确保产品品质,与供应商加强沟通。

国家旅游局还加强了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打击力度,并叫停“1元出境游”,约谈同程、途牛。此外,山西旅游主管部门也针对不合理低价游约谈了11家当地旅行社;山东省就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导致的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启动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举报集中受理。

从2015年5月起,省级及以下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不合理低价专项检查,对于被举报的旅游企业将重点查处;国家旅游局派出多个工作组,以明察暗访的形式赴各地调查;建立企业约谈制度,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责成省级相关部门或者由国家旅游局直接约谈企业。

点评

国家旅游局近两年加强了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打击力度,过去的一年,对旅行社的约谈不断。集中约谈40多家旅行社只是其中一项工作,凸显了国家旅游局治理旅游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一直以来,旅游市场存在的“不合理低价”问题,是旅游市场秩序的百病之源,关乎旅游行业的生命线。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存在的“不合理低价”问题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把整治市场秩序作为重点,向“不合理低价”宣战,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市场的要求,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无因退货莫打折】

上海消保委约谈10家电商

案例

2015年3月15日,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明确规定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一人一物一确认”。

2015年9月,上海市消保委对14家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调查,发现85.7%的电商企业能够按照《消法》和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通过显著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并在消费者购买结算前提示、确认,但仍有个别电商企业没有做到。2015年10月12日,上海市消保委约谈10家电商,对网购退货收取费用进行批评。

上海市消保委对存在问题的百联E城提出整改要求,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以显著的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同时要采取技术手段设置提示程序,在消费者购买时、结算前作出“一对一”的提示说明,便于消费者选择。

百联E城代表表示,虽然网站退换货政策中规定退换货需要扣除手续费,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比较人性化,满足消费者的退换货需求。

上海市消保委建议各电商,在组织促销活动时,不得采用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拒绝退还订金,不得以预售商品为由拒绝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得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

点评

一些电商企业为了达到推销其商品的目的,在商品宣传网页中刻意夸大、虚构商品的功效或性能,误导消费者,更有甚者,设置严苛的退货条件,拒不履行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上海市消保委的约谈,释放出了一个信号,对那些私设条件收取退货费用的电商,消费者也绝对不会容忍。另外,上海市消保委也提醒消费者,网购应选信誉好、口碑佳的商家,切莫一味贪图低价而忽视了商家的售后服务。除了货比“三家”之外,消费者可通过查看商家信誉、评价等综合信息来选择售后服务佳的商家,远离存在退换货手续复杂、退款拖延、售后态度差、拒不承担“七日无理由退货”等问题的商家。

【打击强卖保险】

陕西工商约谈20家汽车经销商

案例

2016年1月19日,针对强制购买车险、捆绑销售商品、漠视“三包”法规等汽车销售条款,陕西省工商局组织召开西安地区部分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集体行政约谈会,对20家品牌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行政约谈。

约谈期间,陕西省工商局通报了陕西省汽车销售市场强制搭售保险的主要问题,公布了陕西省汽车消费市场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分析汽车消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陕西省工商局发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指南》,对汽车“三包”进行详细解读。

据统计,2015年,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共受理汽车销售方面的投诉1560件,占全省工商系统受理投诉总量的7.29%,与2014年相比上升了1.75倍。

投诉数据显示,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汽车保险、捆绑销售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不按照“三包”规定提供相关服务、不能及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按揭购车收取金融服务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6类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汽车销售行业市场秩序。

据了解,在目前汽车销售市场中,捆绑车险、车贷销售现象比较普遍。陕西省消协表示,汽车销售企业强购保险的做法一般有3种:一是搭售保险;二是要求购买“全险”;三是要求消费者缴纳续保押金,不续保则押金不予退还。

点评

消费者购车时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汽车经销商强制消费者购买车险是对消费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漠视和侵犯。消费者购车时要认真分辨,敢于对汽车经销商的不当诱导说“不”。消费者如在购车消费中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要保留证据,及时向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维权。工商部门依法约谈20家经销商,禁止其强卖保险,要求被约谈企业严格执行合同示范文本,对自身制定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协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霸王条款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报记者 田珍详)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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