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格是底线 辱人声名须担责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不是贼】

无奈解衣证清白

案例

2015年11月5日,马鞍山市民张梅花(化名)来到市区佳山路一家大型超市,逛了一圈后发现没有想买的东西,准备离开。张梅花走到超市出口,被一个女服务员拦住。“你拿东西了吧?”张梅花说“我没有”。服务员说:“你把衣服解开我看看。”迫于无奈,也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张梅花解开了两件衣服,还把上衣口袋翻出来,让女服务员看。

11月15日,该超市客服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超市方面已向顾客致歉,并且已经同顾客协商解决了此事。同时,超市按照内部规定,对涉事员工进行了处理。

点评

超市没有权力对顾客进行搜身。即便超市有证据认为消费者有偷盗嫌疑,那也得报警,按法定程序交由公安机关查办。消费者遇到被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有义务积极配合对方澄清事实,但是,对于搜包、搜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二”海报】

玩过头被令闭嘴

案例

2015年7月,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七周年店庆促销海报,其中含有“如果当日各位还去奢侈品商场购物,你肯定很‘二’”等内容,引发了消费者投诉和舆论关注。

另据了解,在“寺库SECOO”微博上,有“买贵就‘二’哦”“你2啊”以及“骂你就是爱你,还去商场,我二啊!”等文字。

2015年7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约谈,责令其改正。约谈后,寺库网撤销了上述不妥海报。

点评

一些商家在宣传促销活动中没有底线。商家要从此事件中充分汲取教训,既要依法保障消费者有形权益,又要充分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可再“任性”。

【冷言嘲讽】

游客零购物遭辱

案例

2015年8月24日中午,来自重庆的一行16位游客在云南虎跳峡旅游。在历史文化村购物点,刘先生和妻子觉得售卖的银饰品对于他们没什么用,便没有购买。回到车上,左姓导游要求对每组人的购物情况进行登记。得知刘先生和妻子没有购买商品后,导游有些不高兴,冷言嘲讽,引发双方争吵。最后,大巴车驾驶员冲了上来,用手去掀刘先生的帽子。参团的游客刘女士用视频记录了整个过程。

上述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后,旅游团还是去了虎跳峡,途中导游也进行了旅游讲解,不过,车上的每一个人心情都变得很不爽。“我能理解他们的工作,但这才是第一个购物点,就把大家搞得很不开心。”刘先生说,他和其他游客一直无法得知左导游到底属于哪个旅行社,只好等回到重庆后,向重庆市旅游局进行投诉。刘先生报名的中海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知晓刘先生的情况,并称已经安排对导游进行调整,尽量维护游客的权益。

据刘女士介绍,她们三姐妹参加的是去云南的五日游散团,每人1750元。在国旅报名时,工作人员提到会经过一些购物点,“但不会做强制性消费”。事后,因为录像而受到言语威胁的刘女士,给国旅打了投诉电话。国旅得知情况后,在第二天的行程里,为刘女士3人安排了另一辆车。

重庆市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投诉之后,会对刘先生、刘女士等游客所遭遇的情况展开调查。

点评

近年来,旅游成为了消费者度假的方式,而与之伴随的旅游欺诈、零购物被侮辱的事件屡见不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实中,个别经营者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在消费者选择购物时冷嘲热讽、侮辱人格,有的无端怀疑消费者偷盗商品,无理盘查,甚至对消费者打击报复。

此外还有殴打消费者的极端行为。该案中,导游的行为涉嫌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制裁。

【骂人耍横】

擅改套餐真霸道

案例

2015年9月25号,消费者肖某接到泸州某通信运营商的电话,对方自称运营商工作人员,告知肖某的手机号可免费升级套餐,随后给肖某发去两条短信,一条为套餐内容,一条为验证码。

由于担心是诈骗短信,肖某没有同意升级套餐。没有想到,该工作人员发来短信对肖某进行辱骂。肖某将这名工作人员投诉到该运营商。9月29日,肖某收到该运营商的资费更改短信通知,将18元的套餐资费更改为58元,并于10月1日收到确认短信。肖某再次投诉,运营商回复让他等待处理,便再无回音。

10月中旬,肖某向江阳区工商局投诉,要求运营商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万元。经工商局调查,肖某反映情况属实,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费者信息更改套餐资费,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双方协商,运营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8000元。

点评

运营商的行为不仅有悖于《消法》的相关规定,更触犯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要积极行动起来,做一名理性而又勇敢的消费者,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含糊。

(本报记者 冯松龄)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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