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商跑路太坑人 追讨余额难上难(上)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营行”倒闭】

水果老板被传卷款潜逃

案例

2015年10月,上海消费者谢小姐花2000元在号称“全国高端水果连锁店”的“水果营行”迎春路店办了卡。可到了去年12月15日,“水果营行”迎春路店突然关门停业。与此同时,谢小姐惊讶地发现,“水果营行”在全国的连锁店几乎在一夜之间关门,深圳总部老板被传卷款潜逃。

据谢小姐介绍,“水果营行”迎春路店开张不足半年,可充2000元,送800元礼品卡,也是可以用来买水果的。会员每天还送一杯鲜榨果汁,全场水果享受九折优惠,会员增值服务非常给力。没想到这家打着“全国高端水果连锁店”名号、宣称要打造水果生鲜界“阿里巴巴”的连锁品牌半个月竟轰然倒塌。

据了解,仅“水果营行”迎春路店就有七八百名会员,充值金额从500元至5000元不等,总充值金额达到10万多元。该店员工也成了受害者。据了解,“水果营行”总部不提供资金,从2015年10月份起一些员工就没再领过工资,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少则六七千元,多则1万多元。“水果营行”深圳总部曾在微信上发消息称,由于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可能面临暂时停业。但是何时停业、以什么方式停业、员工怎么安置等问题,都没有进行说明。与此同时,“水果营行”上海10家分店的客服电话,不少号码已经变成空号,其余的也都无人接听。其深圳总部负责人被传卷款潜逃,公司CEO被刑拘,预付费模式再次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点评

业内人士透露,“水果营行”以门店加盟的模式运营,通过招募投资者,每个门店投入100万元到120万元。该模式意味着,“水果营行”在不动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就可实现在全国的规模化扩张。除了收取加盟费外,“水果营行”的另一种模式就是让消费者办理储值卡。但在不同的门店、不同的时间办理储值卡,优惠活动的内容并不一致,有的门店是“充2000元送2400元”,有的是“充2000元送1000元”,不少消费者存入大额预付款。门店加盟费、消费者购买储值卡再加上供应商的货款,“水果营行”赚钱的方式是不断融资。“水果营行”用大幅度的优惠占领市场,吸引消费者预付消费、投资者纷纷加盟,通过这种手段回笼资金,维持店面经营,进行下一轮的扩张。一旦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资金链便会不可避免地断裂。

【旅游卡】

过期作废太霸道

案例

旅行社以预付费旅游卡过期为由,将卡内金额清除,预付费旅游卡无法再用。这让陕西省西安市的赵女士十分不解:还没有消费,商家怎么就能把卡作废?

消费者赵女士有两张旅游卡,上面标注着“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等字样,每张金额为1000元。在旅游卡的背面标注着本卡可用于预定酒店、机票以及旅游费用,不记名、不挂失,有效期截至2015年7月31日。

2015年7月下旬,赵女士联系旅行社,想咨询该卡是否可延期使用,但对方电话一直占线。直到8月1日,赵女士才与旅行社取得联系,对方称过期的卡已无法使用,卡内余额也无法退回。

对于旅行社的说法,赵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作为持卡人,卡内余额应该属于自己;自己并没有消费,旅行社无权将属于自己的余额私自扣除。而且,自己还办理了超市购物卡、加油卡等预付费卡,这些卡都可以在到期日后办理延期,继续使用。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莲湖分公司工作人员杨女士表示,公司与招商银行双方签有协议,规定过期后就不能继续使用,银行方面将这些卡发放给哪些人,公司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无从通知持卡人。只要在有效期内,有消费者持卡前来,公司都会为其提供服务。但若旅游卡过了有效期,便失效了。

目前,西安市消费者协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预付费卡到期,余额作废,这种做法不合理,消协将积极为消费者协调处理此事。

点评

设定有效期限是商家促使消费者多消费、快消费的手段,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消法》明确规定预付费卡不应设有效期。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该案例中,赵女士的旅游卡属于预付费卡,即使卡到期后,卡内的余额也属于持卡人所有,消费者可要求延期使用,商家没有权利将余额作废。目前,许多商家都推出了预付费卡,例如,超市购物卡、加油卡等,过了有效期后,大多数预付费卡都可以办理延期。

【讨培训费】

赢了官司追款难

案例

家住苏州高新区的罗先生,因不想儿子输在高考起跑线,想为儿子报一个语言培训班专门学习英语。2014年3月,罗先生带着儿子去苏州高新区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参观,看到教室里有老师为学生讲课,觉得这个英语培训机构挺正规,加上课程顾问承诺赠送罗先生儿子半年课程,罗先生一心动,为儿子报了一年的课程,学习时间为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并按要求一次性付清所有课程款项,共计2.6万元的学费。

令罗先生没想到的是,课程还未上到一半,培训中心就停业了,预先交付的学费打了水漂。

和罗先生有相同遭遇的100多名学员将苏州高新区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告上了法院。

2015年12月7日,罗先生等108名原告与苏州高新区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审结完毕,他们陆续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拿到了民事判决书。在这起因培训机构卷款跑路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处罗先生等人胜诉,培训机构应退还预先收取的学费,共计180余万元。

案子胜诉本该是一件开心的事儿,可罗先生等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案子结了,可老板已经跑路了,钱还不知道能不能追得回来。

点评

近年来,教育消费占家庭消费比重逐年增长。许多教育培训机构抓准了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租几间教室、几个办公室,再加上几个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就开班办学,通过预付费消费模式进行融资,一旦培训机构经营困难,消费者要想拿回学费就难上加难。该案中,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判决消费者胜诉,但是消费者追回欠款还尚需时日。所以,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选取正规、信用好的培训机构,如若害怕上当受骗,可以采取月交学费的方式,规避风险。

(本报记者 冯松龄)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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