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保证金:规范出台有助游客权益保障

随团去国外旅游是否要向旅行社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是多少?这个标准该由谁来制定?保证金多久归还?近两年,出境游保证金问题一直是游客热议的焦点,而媒体频频曝光的有关出境游保证金缴纳、归还乱象更令游客担心。前不久,国家旅游局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调研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从而加强对出境游保证金的规范和监管,保障游客权益不受损害。

收取保证金现象普遍

所谓出境游保证金,是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境旅游时,为防止游客滞留不归,或是让游客分担其被使馆停签、被旅游部门处罚等风险,要求游客在出国旅游前缴纳的一定数额现金。游客若按期回国,则旅行社将保证金全额归还,否则保证金归旅行社所有。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旅行社向出境旅游游客收取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收取标准也各不相同,其中小规模旅行社的低价出境旅游团收取的保证金额度较高。即便是同一家旅行社,针对不同游客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也存在差异。据神州国旅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主要有5万元和10万元两种,“对有稳定工作的年轻人收取的少,对老年人收取的多。”

在这方面,一些规模较大、有实力的旅行社不以收取现金的方式作为出境游担保,而是要求游客提供存款证明。此外,还有旅行社与银行合作,让游客在银行存储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存款证明。

收取归还均无统一标准

出境游保证金有统一的收取标准吗?12301旅游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日前在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表示,目前北京市没有关于收取旅游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对于是否收取保证金、怎样收取、收取范围等问题也没有统一要求,均由旅行社自行决定。对于游客而言,可以拨打12301服务热线查询旅行社的资质。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国家旅游局的服务热线。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旅游部门从未要求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2009年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和2013年实行的《旅游法》中,均没有对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及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韧告诉记者,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旅行社可以向游客收取保证金,但须将收取的标准和方式写入旅游合同。

除了收取保证金没有统一标准外,归还日期也不统一,同样需要由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决定。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保证金的归还日期从一周到一个月不等,最长的为半年。由于一些经营不规范的旅行社不将收取和归还保证金事宜写入合同,所以有可能出现延迟归还情况,使消费者在经济上受损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告诉本报记者,由于《旅游法》中并未涉及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做出相关规定,所以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与买卖其他商品一样,属于《合同法》规定范畴。

规避风险须签合同

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种种安全风险,游客该如何规避?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质监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好的规避方法是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即旅游合同。合同中应与旅行社约定保证金的金额、收取方式、归还期限、归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条件允许,游客最好与旅行社协商采取非现金的形式提供出境游担保。若必须以缴纳现金形式担保,则应拒绝将保证金汇入企业或个人账户。

业内人士提醒游客,尽量选择正规、诚信度较高、具备提供出境游资格且在旅游局缴纳了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参团,从而提高缴纳保证金的安全系数,出现纠纷时也便于维权。

“三方共管”更安全

据记者了解,目前东南亚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旅游机构已不再向游客收取保证金,这说明市场的开放对这一潜规则产生了影响。因此有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不排除旅行社将取消收取保证金的可能性。但在此之前,旅游部门应尽快针对保证金的收取建立相关制度,并寻求科学的管理方式。

记者了解到,目前比较好的保证金收取方式是旅行社委托银行存管,也就是“三方共管”模式,即银行与旅行社、游客签署三方协议,将游客一定数额的存款冻结后开具存款证明,作为其出境旅游担保。北京工商大学旅游与营销系副教授张运来对记者表示,因为政策问题,这一共管模式最先由渣打等外资银行开始实施,此后逐步向国内各大银行开放。张运来认为,这种模式不仅让旅行社省去了收取、归还保证金的麻烦,也避免了游客对其利用保证金从事牟利行为的质疑。

除此之外,一些旅游机构为规范经营,推出了较为科学的保证金缴纳方式,也值得推广,例如携程率先在业内推出了以“担保函制度”替代保证金缴纳的方式,即携程团队游游客只要能提供本人亲属或单位出具的书面担保函,便可不用再缴纳数额不菲的保证金。

(本报记者 孟刚)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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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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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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