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 :理财渠道更丰富 法规完善护权益
亮点
金融消费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如今,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引人关注。
央行2016年12月发布实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这结束了理论与实业界对金融消费者定义的争论。
除了明确保护主体,《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主体,规定金融服务经营者包括四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征信机构。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细化了金融服务投诉的规定,使金融消费维权落到实处。
2016年8月17日,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施行,P2P网贷行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用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行为。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风险自负的前提是网贷机构合规经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为网贷机构划定了13条红线,设置了借款上限,要求网贷机构做好备案登记,加强信息披露,保护好投资人的个人信息,并且对客户资金实行银行存管。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要求对出借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规定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的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保障群众财产安全,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或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时,将于24小时后到账,期间可申请撤销转账。另外还规定,一个人在同家银行只能开一个I类账户,如果要再开新户,只能选择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办理非柜面的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银行应进行大额交易提醒,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2016年1月,央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9项国家标准,包括《银行营业网点服务基本要求》《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评价准则》《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评价指标规范》《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服务外包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规范》和《金融租赁服务流程规范》。
背景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对此,世界各国普遍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我国“一行三会”也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和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金融消费的保护主体和义务主体。这从“一行三会”的相关机构名称中也可以看出来,央行的内设机构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而“三会”则分别称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局。
名称间的细微差距体现的是对于金融消费者定义的模糊。2015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消费者”的定义做了界定,廓清了业界的认识。央行出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结束了理论界与实业界对金融消费者的争议,意义重大。而《实施办法》的其他规定,也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得以落到实处。
网贷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则是行业规范的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也泥沙俱下,频频出现“跑路”的问题网贷平台不仅侵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尤其是E租宝带来的负面影响,让加强监管、依法监管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暂行办法》有助于理顺监管体系,引导网贷行业走上合规之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而央行在梳理中发现,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支付环节存在制度缺失、有章不循、监管不力、消费者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支付结算安全性,《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支付账户开设、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和转账时限、金额、笔数设置等均做了具体规定,以抑制公众因电信诈骗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除了通过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外,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也是重要的一环。金融服务新国标的发布及实施,将提高金融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支持欠发达地区、低收入群体、小微经济实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发展“普惠金融”,并努力实现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
建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董新义: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网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尤其是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更是抓住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
如何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认为应当动员全社会力量,从四大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国家机关要给力,立法机关、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二是企业要尽责,应当以金融消费者为导向设计和销售金融产品,要坚持金融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三是金融消费者自身也要努力,应努力学习金融投资、理财相关知识,主动提高自身金融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实际的投资理财活动中要谨慎、理性投资,坚持分散投资的理念。四是其他社会组织,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都要关心和支持金融消费者保护,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飒:金融维权可分步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有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等8项权益。在接受金融服务或购买金融产品时,如果遇到侵害上述权益的时候,就应该勇于维权。
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路径包括:投诉机制、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司法诉讼等。建议在纠纷初期,金融消费者可以采取投诉机制,找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内部沟通处理;在得不到良好处理后,可以与官方或半官方协会联系调解;之后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进行商事仲裁和诉讼。当遭遇网贷平台跑路事件、欺诈或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还可以通过刑事报案的办法处理。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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