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新型营销陷阱多 认清骗局别上当

现状

晒单造假成“公开的秘密”

“朋友圈一半秀恩爱,一半伤感,其间夹杂着坚强的微商。”今年情人节,网上盛传这样一个段子。由此可见,微商几乎已经成为了朋友圈内“神”一样的存在。当电商规模增速放缓,微商却接过了快速发展的接力棒。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2016年6月发布的《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指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19.5亿元,预计2016年将达到3607.3亿元,增长率为98.3%。

但缺乏监管的野蛮生长,也使得这一领域的消费纠纷数量不断攀升。朋友圈里微商的忽悠,着实伤了不少朋友的心。

记者的一位微信好友经常晒出各类食品图片,有时候还会注明是来自广西老家的地道土产等,但是记者依稀记得其老家并非广西。该好友私下告诉记者,其实那些图片和文字都是由上家提供的,她只需要转发。如果有好友想要购买,微信转账后,她会向上家发送订单,由上家直接发货。“微信上卖东西不需要办任何手续,也不用缴税,方便。”她说。

晒单造假也几乎是微商圈“公开的秘密”。“这一天都在忙着发货,订单太多!”“亲们,马上就要断货了,手慢无货哈!”“你的产品太好用了,先给你900块定金,尾款微信转你。”“金杯银杯不如客户的口碑,今天又成交20单”……微商在朋友圈里的“晒单”栩栩如生,还配有对话、成交金额等截图,令人怦然心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交单、转账记录、快递单、对话记录很多却是利用软件制作出来的。

“以前我也认为这些交易都是真实的,自己入行以后才知道那都是软件做的。”消费者梁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爆料,她有个朋友在朋友圈里销售韩国进口化妆品,而且还动员她一起代理。她看到这个朋友每天都晒出大量的交易订单和顾客好评,就交了1000元资金成为了朋友的下一级代理。可是,入行后,朋友才告诉她,那些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都是用软件做出来的。

梁女士介绍说,制作这些以假乱真的截图可以自己操作,也可以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购买。“现在很多人都有两个手机号,手机上下载一个软件就能同时开启两个甚至更多微信号,用来制造假聊天记录。此外还可以利用家人的号来做假。而成交记录图,可以找PS高手帮忙,也可以在网上购买。”她说。

记者在百度上输入关键词“微商晒单”,下面便出现“微商晒单神器”“微商晒单软件”“微商晒单配文字”等联想关键词。搜索出的信息,第一条“微信对话截图微商小白变大咖必备神器”的右边标注了“广告”的字样。记者点开后发现是“我爱截图”网,其中“经典案例一”说明为“微商在销售自己的产品过程中,可以营造一些缺货的状态,刺激代理多囤货并对普通用户产生销售火爆的印象,这在微商前期自我包装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000人实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微信朋友圈中,69.9%的人有过微商购物经历,对于微商的信赖程度,42.2%的人认为“一般”,表示“不太信赖”和“完全不信赖”的受访者分别占13.8%和4.2%,60.1%的受访者建议购买前要核实商家的可信度和真实度。

成因

快速野蛮生长导致鱼龙混杂

如今,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微商领域及各类交易贴吧则缺乏监管,导致其成为了违法违规产品及交易行为的避风港。

记者的微信朋友圈里就不断有人晒出各类商品的推销信息,更有明确标注了“A货”等字样的陌生人要求添加记者为好友。记者加其为好友后,对方告诉记者,她自己在线下有实体店,也开了网店,由于现在网店管得越来越严,而微商还没有什么人来管,所以就转移到微信上来了。对方还表示,如果想要购买,可以去店里看货、取货,也可以直接微信转账后,快递发货,和网上购买是一样的。

据了解,目前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分两种:一种是经过微信认证,提交了各种手续,开通了微信支付,交易时通常通过公众号或者APP来收款,相对正规;另一种则未经过微信平台的认证和审核,以个人名义在朋友圈发布照片和广告,交易支付方式有微信支付、支付宝即时到账及网银付款等多种形式。这样的交易是私下交易,也是相关部门的监管盲区。

微商领域骗局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于微商领域,目前也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次,因为微信带有社交性质,很多微商和顾客之间都是直接或者间接认识的,这降低了受害者的警惕性,同时也方便了一些微商发展类似传销的代理商制度。再次,和淘宝等具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第三方监管平台的网购渠道不同,微商很多情况下都是直接转账付款,一些骗子收到钱后立即切断联系。由于没有第三方平台监管,导致受骗的微商或者消费者很难维权。

这些乱象的出现,首先要归因于微商自身生长过于野蛮快速,构成要素太过复杂,绝大多数微商没有主体资格证明,导致经营者的身份呈现虚拟化特性。这也就决定了维系微商交易的,只能是熟人关系和人际信任。但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于守信行为缺乏激励,对失信行为也缺少惩戒。

建言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邱宝昌:微商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

微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至于制作造假软件的行为是否涉及违法,这要取决于软件的制作者是否存在不良动机。如果开发者开发软件的目的是有意识地在配合犯罪分子,那就可能存在违法问题。但如果不存在不良动机,只是娱乐而已,那就很难定论。

对于微商的治理,一方面,在共享经济环境中,微信平台的提供者通过获取用户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等方式获益,就应该负起通过技术手段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管控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一些应用商店往往对APP产品“来者不拒”,人们往往会因此而陷入溯源无根、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2016年8月1日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应用商店对于应用程序的提供者有审核的义务。

山东省菏泽市政协委员 杜亚娜:微商营销监管亟待加强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腾讯公司的联系沟通,让其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对微商营销肩负起审查义务,切实履行微信运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对微商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微信平台的良好秩序。其次,积极探索可行性强的微信微商实名管理模式,利用手机实名制的推行进行后台管理,从源头上破解针对违法营销和宣传的难发现、难取证及难查处的问题,提高网络监管效能。第三,从维护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微信平台假货泛滥现象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提高微商的营销门槛。

另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行为规范,出台专门针对微商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微商的管理方式、罚则、连带责任等,使执法部门在对微商营销市场监管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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