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合格证信息遭泄露 中消协撑腰赢官司

回顾

支持消费者起诉

2016年4月6日,河南郑州市消费者王女士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的威佳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佳东盛公司)订购了一辆某品牌汽车,当天支付车辆全款22万元,并办理了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等相关手续。王女士同时还委托4S店代缴车辆购置税及代办车牌。

几天后,4S店工作人员通知王女士,该车辆信息已在车管所信息库中登记过,所以无法上牌。经当地车管所核查,登记上牌的是一辆远在山西省晋中市的某品牌汽车。此后,王女士等了3个多月,3次更换临时车牌,也未能解决上牌问题,新车只能停驶。

在多次向销售方提出退车未果后,王女士投诉到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中消协决定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中消协律师团指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支持消费者诉讼,将威佳东盛公司起诉至郑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其购车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并要求补偿1.4万元交通费。

庭审中,威佳东盛公司辩称,其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向王女士提供的汽车以及合格证都是真实、有效、唯一的,汽车合格证信息泄露并非其过错。该车系车管所原因不能办理上牌登记,王女士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登记上牌的请求。该车辆是可以注册登记的,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郑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威佳东盛公司将车出售给王女士后,因车辆信息泄露,导致被他人先行注册,王女士所购车辆无法登记注册,无法上路行驶一直搁置,王女士买车却不能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王女士提出的解除合同、退还相关税费的诉求予以支持。威佳东盛公司虽然对车辆先行被他人注册没有过错,但消费者购买车辆后能够正常登记注册,是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故对威佳东盛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因车辆无法注册上牌,不得不另外租车,要求1.4万元交通费补偿,法院认为与双方买卖合同无因果关系,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车退款以及相关税费。

此后,双方都提出上诉。威佳东盛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将汽车所有权转移给王女士,无法再向公安机关主张权利,且也已经履行通知王女士、协助王女士由汽车生产厂家出具证明等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其未履行附随义务是错误的;王女士则要求维持一审关于解除合同退车的原判,但同时继续要求威佳东盛公司补偿交通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涉案车辆信息泄露导致王女士的车辆无法注册登记,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于王女士提出的租车费用补偿的请求,法院认为其租车费用和双方买卖合同没有因果关系。2017年1月9日,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分析

做消费者的坚强后盾

这是中消协律师团首次支持汽车消费者提起的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者遇到的各类消费侵权事件中,通过司法审判维权,可说是最终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但在现实中,通过起诉来维权的消费者相对较少,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司法诉讼耗时长、成本高,消费者难以承担诉讼的人力物力精力成本。相比之下,经营者不管在财力还是人力及专业程度上,都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因此,很多消费者往往只能放弃通过诉讼来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消协组织的八项职能,其中包括“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消协组织直接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往往针对的是具有共性、涉及不特定消费者群体的消费侵权行为,是从“面”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但对于一些具体的个案,由于涉及到个体消费者的具体利益,则不适合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而应该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由消协组织对其进行法律支持,通过诉讼手段维权,是从“点”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更有利于维护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这种对消费者的救济方式能有效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方式。

中消协支持消费者就汽车合格证信息泄露而起诉要求退车,该案件的典型之处在于,汽车合格证被经营者不当使用已经不是偶然现象,由此带给消费者的种种隐患,无法上牌即是其中之一。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尚无证据判定系销售商泄露了合格证信息,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客观事实,消协组织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支持起诉就成为了最好的选择。这一案件的胜诉也为同类消费纠纷提供了范例,即购车后正常上牌、使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若附随义务未做到,合同可以解除。这一案例也说明,消协组织作为消费者的“娘家”,在解决消费纠纷时,不仅可以直接调解,也可以通过支持诉讼的方式,通过司法裁判帮助消费者维权,是消费者诉讼维权的坚强后盾。

建言

中消协副秘书长 董祝礼:

支持起诉要起到示范作用

消协组织不仅要积极调解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还要成为消费者的坚强后盾,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

2016年上半年,各级消协组织通过不同形式支持消费者起诉402件。由于消协组织的人力物力有限,支持消费者诉讼也要有所选择,要注重诉讼事件、对象的代表性、典型性;选择和消费者关系密切,受影响的消费者众多,且通过调解手段难以解决的消费纠纷,提供相关的诉讼援助。通过一次起诉,不仅要解决单个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更要通过该诉讼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这才是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的真正意义所在。

下一步,消协组织会继续倾听消费者的呼声,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案例进行认真筛选,按照前述标准,帮助消费者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间,向消费者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帮助,让诉讼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强大武器。

国企职员 孙小姐:

希望能更多支持消费者起诉

消协支持消费者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权,对消费者维权无疑是很有利的。就我个人而言,如果遇到比较严重的消费纠纷,可能会向媒体爆料,也可能向工商、消协投诉,但一般不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因为诉讼很麻烦,要请律师,要准备证据材料,要花很多精力以及金钱,就算能胜诉,所得可能还不如付出的多。

如果有消协支持,我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权,因为我会觉得我不是孤立无援的,有一个坚强的后盾在支持我帮助我,而且消协人士比我更加专业,能给我更好的诉讼建议,胜诉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我希望消协能更多地支持消费者通过起诉来维权,可以制定一些标准,符合标准的消费者就可以获得消协的支持。当然,消协可能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也不能支持所有的消费者诉讼,但可以选择一些特别典型的或者消费者确实经济困难的案子,来支持起诉。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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