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健全消保法律体系 铸造维权强大后盾

亮点

用实践智慧破解立法难点

在过去的一个3·15年度,一系列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陆续出台或正在审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送审稿对无理由退货制度做了多项细致的规定,比如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另外,对何谓商品完好做了解释,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今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关于诉讼时效,草案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草案还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同时,草案还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写入其中。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并进行了细化。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种情形。

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背景

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新规范

过去一年,不少法律法规都结合自身特点,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2015年6-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消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消法》的实施条例。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中,一些法律规定的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地,许多新兴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范,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作为《消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以《消法》为依据,并与《消法》规范角度适当错开,旨在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对预付卡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民法总则》草案也是如此。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可以说,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交往等活动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和规范。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民法总则》草案新增了胎儿利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的条款。例如,考虑到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草案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同时,草案还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写入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规定,这将有助于公益诉讼的开展。

建言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用完备的法律震慑不法商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出台,是对《消法》的细化。相对来说,《消法》比较原则化,不够细致。《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就是要强调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担负的责任、义务,所能行使的权力,因此特别细化,增强其可执行性,同时也针对《消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执行不力的地方,以细化法律条款的方式“补漏”。

网络无理由退货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消法》的“后悔权”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商家擅自更改退货的范围和类型,让消费者放心网购。

在提交审议之前,《民法总则》草案共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人分类、诉讼时效等都是草案调整和新增的重点,将更好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消费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则为消费者提供了知悉商品情况的权利和途径,同时也震慑了不法商家。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毅:期盼新法能坚决落实到位

《网络安全法》今年6月正式实施,该法是消费者隐私权和信息权的延伸,不仅对消费者安宁权、数据安全、隐私权做出了强化,而且也对被遗忘权、大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政府对信息安全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将成为网络消费安全的守护神。该法将配合《消法》《刑法修正案(九)》《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将消费者信息安全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将极大减少信息泄露、非法盗取信息、滥用数据等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事件发生。希望更多的新法出来后,能切实落实到位,让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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