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盗刷威胁借记卡 银行举证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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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盗刷 银行全额赔
银行卡就在身上,卡里的40余万元现金却在外地被转走。为此,储户冒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2016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银行对冒先生的损失全额赔付并支付相应利息。
冒先生是美籍华人。2008年他在上海一家银行申办了借记卡,使用数年来未曾丢失,也没有出现异常情况。2013年11月,冒先生飞往美国,后于2014年2月回到中国。直到他要办理某项付款业务时,被告知卡内余额不足,才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原有的40余万元已经消失。
经查,2013年12月1日,冒先生的借记卡遭盗刷。其中42.8万元是由江西省南昌市的某POS机分二笔交易转出;另外一笔2200元的款项被人在南昌市一个ATM机上取走,并产生手续费26元。
发现遭到盗刷后,冒先生立即前往江西报案,随后又至开卡银行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报案。经侦查,持有涉案POS机的商户是否实际存在已经无法查找,POS机所有人(申请人)身份尚未核实,涉案ATM机取款录像因时间过长已找不到了,无法查找取款人。
于是,冒先生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对自己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因此请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令银行全额赔付并支付利息。
庭审过程中,银行方面辩称,涉案借记卡的交易记录都是凭密码进行,冒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应该自行承担后果;而且,银行认为从交易明细中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盗刷,不排除是冒先生自己持卡消费或者将卡交给他人使用的可能性。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冒先生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涉案的储蓄卡消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有效合法的储蓄卡;二为正确有效的密码。如在POS机上划卡消费,还应由持卡人在POS机交易单上签字确认并由受银行委托的商户核对该签字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字的一致性。因此,被告银行应当负有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银行卡所载账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真伪的义务。
此外,被告在拥有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不但不能证明原告冒先生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也未能证明涉讼交易是冒先生自己或其授权他人持真实的银行卡所为。所以,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存在过错,应当就冒先生的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银行提起上诉。审理此案的上海市一中院根据冒先生以往用卡的消费地点、方式及涉案刷卡期间不在国内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本案系由伪卡盗刷所引发。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对该案维持原判,判决银行赔偿冒先生全额损失及利息,共计43万余元。
背景
三大原因致盗刷案多发
消费者手中的银行卡莫名其妙地被盗刷,这样的案件近年来不断出现,由此引发持卡人起诉银行索要赔偿的案件也与日俱增。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的统计,2012年至2014年间,该院共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8件,而2015年此类案件的数量骤升至29件。
据了解,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最常见的盗刷形式是伪卡盗刷,即盗刷人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伪造卡片,并使用盗取的银行卡密码通过ATM机或POS机取现或转账,实施盗刷行为。此类案件占到北京二中院审理案件的八成以上。
第二种盗刷形式是盗用他人银行卡信息进行网上转账。此种盗刷形式目前所占比例不高,但随着网上支付和转账业务的不断推广,此类盗刷案件有上升趋势,且盗刷手段不断翻新。如有的持卡人主张其在未收到动态交易密码的情况下银行卡账户发生网上支付,有的持卡人因对“超级网银”等网上银行产品功能不了解而被盗刷。
第三种盗刷形式是盗用他人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主要是指银行卡丢失或被盗后,盗刷人在挂失止付前持真实银行卡进行柜面交易或通过ATM机、POS机进行交易。
北京二中院2016年梳理发现,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地与案发时卡主所在地均不在同一省份,且盗刷发生地多属较为偏远的地区,治安监控或ATM机监控录像系统不完备。由于单日ATM机取款和转账金额的限制,盗刷人为了多取款,经常选择零点前后跨日作案。此外,通过网上转账方式盗刷或通过POS机进行伪卡盗刷的金额一般较大,而通过ATM机进行伪卡盗刷的个案诉讼金额一般较少,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在5万元左右,原因在于各大银行对ATM机取现或转账均设置了单日金额上限。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分析认为,遭遇盗刷的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由于研发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银行卡本身存在被复制或被重新刻录的可能性。其次,从银行卡使用环境的安全性方面看,有些案件中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是由于银行卡使用环境不安全所致,如自助银行刷卡进门装置处被人加装了盗码器,ATM机被加装盗取密码的摄像机等;银行个别分支机构对用卡环境的安全防控措施维护不到位,留下了银行卡被盗刷的隐患。最后,持卡人安全防范知识不足,给盗刷人留下可乘之机。
分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张燕:
伪卡交易银行不能免责
银行卡被盗刷类案件虽然总体数量较少,标的额较小,但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很大,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创新和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涉及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的关注度很高。
在审理过程中,银行方面的辩护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点:一、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等待公安机关查清后再进行诉讼;二、涉案银行卡属密码交易,持卡人没有尽到保管密码的义务;三、持卡人未能证明自己无过失,或在该笔交易中存在过错。这些使得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程序上是否先刑后民;二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与双方过错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因他人伪造银行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法分子持伪卡或模拟卡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自喜:
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储户在盗刷案纠纷中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应至少举证证明涉诉交易为伪卡非法交易、银行在涉诉交易中存在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但是,由于储户举证比较困难,而银行在银行卡的管理和人员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方面具有优势地位,所以根据“举证就近”等原则,法院逐渐倾向于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方面的主要举证责任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系被盗刷,盗刷发生时自己卡未离身、不在事发地,密码也未告知他人。
不过,目前在“银行卡密码泄漏”这一举证责任方面,司法实践相对比较混乱。所以持卡人在日常用卡时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如不要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不要向第三人泄露银行卡密码等。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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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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