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疯狂扩张频曝黑幕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现状
校园贷套牢大学生
去年至今,校园贷的新闻不断见诸于各大媒体。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而这些钱大部分被用来赌球,当无力偿还时,该生选择跳楼自杀。在随后的半年多时间,校园贷款又曝出种种不为人知的黑幕,如收取高额手续费、频繁骚扰大学生、泄露个人信息、涉嫌高利贷等。校园贷衍生的一连串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6年4月,《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了《校园“黑心”贷暗收高额服务费》的报道,对大学生投诉的校园贷问题进行揭露。
2016年4月,教育部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释放出整治不良校园贷的信号。两部委明确提出,要建立校园不良借贷的日常监测机制。高校宣传、财务、网络、保卫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各相关部门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
2016年6月,有人通过一款熟人间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裸条放款”,即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一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大学生为了获得借款,铤而走险向放贷团伙借高利贷。放贷团伙与借款人私下协商好借贷利率,以一些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完成非法高利贷放贷。
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称,她注册了一家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实行实名制,必须上传身份证、学生证以及填写家庭信息,包括家人的联系方式,第一次借了500元钱,周利息30%,因为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后更加无力偿还,最终导致欠款达5.5万元。因无力还款,借贷平台威胁把该女生照片发给家人甚至在网上公开,严重影响了该生的生活和学习。
监管趋严已成为业界共识,除专项整治外,上海、深圳、重庆、广州等地行业组织相继出台了禁令。
2016年8月24日,在银监会召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针对校园网贷特别增加了“对于借款人要具备与还款能力相匹配”的要求,以及投资者教育问题等“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
强压之下,涉及校园贷业务的平台谋求转型或退出,但侵权事件时有出现。近日,吉林某高校学生举报称,该校学生梁某联合校园贷客户经理及线下代理商找学生“刷单”,导致学生巨额钱财被骗,再次暴露了行业中的漏洞。
时至今日,全国各地高校的校园贷问题依旧存在。大学校园内,各类网贷过度、虚假宣传,引诱大学生进行过度、不理性、奢侈消费的现象仍屡见不鲜,校园贷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不仅仅是单纯的P2P平台在做校园网贷,还包括分期平台、传统的电商平台等,可谓乱象丛生。
成因
学生消费需求难以满足
大学生消费有资金需求,而这种需求,在之前多数是通过信用卡来实现。2004—2009年间,银行业曾大跃进式开拓校园信用卡市场,带来了“三高现象”:高注销率、高睡眠率和高坏账率。
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学生发放信用卡遵循审慎原则,且必须满足两点要求:一是满18周岁,二是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校园信用卡至此基本退出,但满足大学生的信用消费资金需求的问题没有解决。
就校园金融市场而言,按照以往,主要有银行业、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三大参与者。消费金融公司普遍把重心放在白领市场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上面,多把校园市场看作是白领市场外的一个补充,方式手段并不激进,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相比,市场份额较低。相比之下,专注校园分期还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发展成为校园金融市场的主导性力量。这类校园贷成为代替校园信用卡的新生事物,满足了不少大学生的消费需求。而且,校园网络借贷类平台现金贷款的额度一般都不算高,校园网络借贷没有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一度发展顺畅。但有不少不良网贷、不良社会中介以及欺诈团伙趁虚而入,有些网贷公司一味逐利,设置陷阱,使校园贷业务变了味,导致整个校园贷市场鱼龙混杂。
此外,大学生掉入不良校园借贷陷阱,与自身生活阅历缺乏、金融知识缺乏、消费观念不够理性有着直接关系。一些大学生自制力较差,受提前消费的诱惑和平台业务员的鼓动,很容易进入“圈套”,使得单个平台基于限额的风控手段基本失效。校园贷潜在的大学生群体家庭经济条件大多数一般,如果在多家平台重复借贷,金额超过1万元,则日常生活消费难以维系,很容易陷入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中去,雪球越滚越大,直至难以承受。借款大学生一旦陷入过度借贷,其还款能力会大幅降低,风险急剧提升。
监管松懈是另一个原因。由于校园贷具有隐蔽的特点,监管部门涉及多,对校园贷平台的监管还存在盲点,亟须完善。
建言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校园贷不能野蛮生长
目前,大学生消费贷款主要问题有3个方面:一是大学生尽管已经成年,但尚未真正接触社会,缺乏信用观念,消费观念也不成熟,容易出现不理性消费,贷款平台的出现助长了不当消费。二是现在贷款平台审核不严,大量使用他人证件办理贷款的情况很多,导致群体性事件屡发。三是平台利率过高,甚至还有利滚利、手续费等情况。
对于网络金融贷款,即便目前制定了法律法规,但在信用审核、利率管理、贷款发放等方面还存在隐患。监管部门应该对网络金融贷款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核,除立法以外,必须从内控机制、操作规程和违法处罚上下功夫。网络金融发展不能再野蛮生长下去。
很多针对大学生的消费贷款,存在引诱消费和诱导贷款的情况,平台的承诺和实际履行有较大差距。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也是消费者的组成部分,贷款协议中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应属无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该得到处理,利滚利和所谓的高额手续费必须喊停。目前金融平台的做法并非是技术创新,也不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而是变相的欺诈和披着网络金融外衣的高利贷。
浙江财经大学学生 朱蓓蕾:做好学生的保护工作
现在不少高校里都有类似的校园贷款,一些贷款平台直接雇用学生,或者其他的人员来充当业务员。他们以各种诱惑拉拢学生参与,声称低利率,分期负担小,骗取大学生信任。学生们办了贷款后就会发现,其实没有说的那么简单,利率、手续费等繁琐的收费名目,导致校园贷款类似高利贷。
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大学生普遍有消费需求,但缺少资金偿还能力,消费观念也不成熟,一些学生盲目追求大品牌产品,攀比心比较重,导致陷入其中不能自拔。
各地银监、金融、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网贷业务的监管和整治,把好放贷人资质资信审查关,加强检查力度。高校也要做好学生的保护工作,比如严禁一些网络平台进入校园,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学生们能认识到这类借贷平台的危险性,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制能力。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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