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021年,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收到消费投诉举报共计138795件,总数较之2020年度下降30.7%,其中投诉66474件,举报70297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42.92万元。
从投诉类别分析,商品类占比前四的分别为家居用品12676件,服装鞋帽6780件,儿童用品4179件,一般食品3851件;服务类占比前四的分别为销售服务8370件,餐饮和住宿服务1662件,美容美发洗浴服务515件,制作保养、修理投诉266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消费维权意识,现将全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商家诱导消费
理性消费勿轻信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余先生在上溪镇某超市购物时,无意间发现超市内的珠宝店在开展抽奖活动,抱着试试手的心态就参与了进去,结果中了一等奖,店员称抽到了价值22980元的翡翠饰品,但提取该商品需要另付2000元加工费。当时余先生头脑一热就付钱拿货,后来经朋友甄别,发现该翡翠只值几百元,去到商家想退货退钱或是折现遭拒,无奈只能投诉。经辖区市场监管所的调解,商家同意对消费者余先生赔礼道歉、退货退款,并额外赠送另一款首饰。
消费提醒:在实际生活中,以有奖销售等虚假的方式从事商品促销活动,是无良商家一种常见的欺骗手段,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费,不能光凭主观认为有“便宜”可占而忽视了各类消费陷阱。消费者在面对有奖销售时,务必要保持理性,仔细阅读奖项设置、兑奖方式、活动规则等详细信息,遇到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另外,消费者应具备保留相关消费凭证的习惯,方便维权。
2.微信购物难退货
依法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底,青岛消费者叶女士受微信平台某微商广告推销吸引,购买了一只价值2888元的冰种飘绿天然翡翠手镯。购买前商家表明收到货后24小时内可以退换货。7月3日收到货之后,叶女士不喜欢外观样式想要换货,经微商负责人确认后用顺丰陆运的方式寄出,却想不到商家要求必须通过顺丰空运方式寄回,否则送达时间超出24小时,不能退换货。虽几经沟通但商家一直不同意退货退款。无奈,叶女士只好通过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提出维权诉求。工作人员在调解中指出商家要求消费者用顺丰空运的方式24小时内寄达商品的行为,给消费者增加了不合理的义务和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消费提醒:微信平台购物属于网络销售商品的一种途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网络商品服务交易的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微商主体由于缺少平台的监管更要自觉,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售后义务。在不满意网购商品时,消费者在商品没有损坏的情况下要及时申请退货退款,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瓷砖浅灰变深灰
损失该由谁负责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吴女士在义乌市大陈镇某陶瓷商行花费5280元定购了一批地砖,并约定由商家负责运送和安装铺贴。后续商家送货时吴女士不在家,由其家人配合商家进行铺贴。吴女士数日后回家发现,现场铺贴的地砖与订购时样品的颜色明显不符,订购的为浅灰色,铺贴的为深灰色。吴女士要求停止施工并更换,但商家认为该批地砖型号与吴女士购买的地砖为同一型号,而且地砖已部分铺贴,不愿更换和赔偿。经核实,吴女士订购的地砖和铺贴的地砖颜色存在明显的差异。经调解,消费者同意由商家退还5000元货款,不再拆除更换已铺设的地砖。
消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地砖等以实物样品展示的家装建材时,要注意留存所选款式的具体细节信息,通过书面或者实物样品的形式与商家进行确认,如双方就交易的细节有约定的,一定要在相应的合同或票据上写明,消费者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相关部门帮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家装建材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产品不同批次可能存在色差或其他瑕疵,一定要提醒消费者相关情况,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在交货时要与消费者进行书面确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
4.玩具过敏引纠纷
婴童权益更需重视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消费者朱女士在天猫平台购买了一款名为“神奇水精灵”的玩具,收到货后给孩子玩耍,不想几日之后孩子出现身体红肿症状,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皮肤引起的血液感染,在医院治疗产生医药费3500余元。朱女士找商家协商无果,只得投诉到辖区市场监管所。经调查,商家销售的“神奇水精灵”玩具为正规渠道采购,产品已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家销售过程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考虑到朱女士孩子确因使用该产品出现较为严重的过敏症状,经过耐心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承担3512元的医药费。
消费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商家所售产品虽无产品质量问题,但是该产品存在多种化学物质,在使用过程中与皮肤存在大面积接触,存在对不同体质个人的过敏风险。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应对产品各类风险进行预判和提醒,尽到告知义务。
5.一字之差
虽是大意也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消费者周先生在稠城某母婴店购买了2罐婴儿奶粉,在给孩子冲泡时,发现奶粉罐底的印字竟然与门店招牌不符,周先生非常担心奶粉的质量问题,因此投诉到辖区市场监管所。经核实,母婴店提供了所售奶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和进销货清单等资料,但周先生的奶粉确实在该店购买,存有相关票据为证,奶粉底部也确实存在印字错误的问题。商家表示门店售卖的货都是由总仓统一调配,为分辨去向,会在奶粉的底部自行印上门店的名字,有个员工大意把“爱”字给印制成了“艾”字,导致该投诉的发生。经调解,母婴店最终同意补偿周先生8罐相同品牌相同段数的奶粉。
消费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母婴店作为奶粉销售者,虽不存在主观上的错误,质量上的瑕疵,但“爱”“艾”一字之差,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应合理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6.餐馆地滑致摔伤
依法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消费者杨某在稠江某火锅店就餐时,因店内地面湿滑,在下台阶时不慎摔倒磕到后腰部,经医院诊断为骶椎骨折。由于双方就责任承担存在较大分歧,投诉到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消费者杨某是在该店就餐时因地面有火锅底料洒出导致滑倒摔伤。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餐馆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2万元。
消费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由于餐馆地面上有火锅底料洒出造成地面湿滑并直接导致消费者摔伤,经营者理应赔偿消费者相关治疗费用及误工费。
7.签了合同不履约
消保调解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消费者李某在某艺术培训公司交2.3万元学费参加艺考培训,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考试不通过就可以退费80%。经过培训,李某在2021年艺考中未能上线,李某多次找到培训公司要求按合同退还培训费用,但培训公司均不履行合同。李某无奈于2021年6月投诉到辖区市场监管所。经调查核实,李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培训公司最终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性退还消费者80%的培训费用,共计1.8万余元 。
消费提醒:《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是关于教育培训不履约问题的典型案例。消费者购买培训服务后,未通过艺考,培训公司不按合同履行约定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生菜中吃出蜗牛
商家赔偿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消费者李某在江东某烤肉店用餐时,在吃生菜的时候吃到了蜗牛,发现问题后商家原本答应给予免单处理,但由于消费者现场拍摄了图片并上传到朋友圈,商家要求其删除朋友圈内容,但消费者不愿意,只得一同来到辖区市场监管所要求调解。经调解,消费者李某删除朋友圈内容及图片,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1600元。
消费提醒: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食品安全无小事。商家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宣教和警示意义。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渠道,一旦发现有问题要及时维权。
9.未尽告知
底片“流失”出事端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消费者熊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7月在市区某摄影店拍摄了一组价值7800元的婚纱照,拍摄选片后不久,从没去过安徽的熊先生夫妻,竟然从安徽当地朋友处获知,两人的婚纱照出现在了安徽省安庆市的一家影楼橱窗上。经核实,合同中确有约定,选片结束后摄影店应删除相关的所有存档照片及底片。摄影店承认工作失误,经调解,摄影店最终同意赔偿熊先生5000元,同时联系安徽省安庆市的影楼及时移除熊先生夫妇的照片。
消费提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安徽省安庆市的婚纱摄影店未经熊先生夫妻同意,使用二人的婚纱照置于店内橱窗展览做广告宣传,侵犯了熊先生夫妻的肖像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义乌的摄影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将摄影服务外包告知消费者、未将底片删除约定告知外包团队、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底片外流用于橱窗展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0.新车好买牌难上
调解给予退款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消费者王某在某汽车销售中心,花费10.9万元(包上牌照)购买了一辆东风汽车,提车时发现车子超重办不了合格证,也上不了牌照。车行表示调整好车后,会后续跟进业务办理,但一直没办好,月底联系车管所得知该车辆为违规生产,有重大安全隐患,国家不再安排该车辆上牌。消费者认为车行明知国家的相关政策仍然销售违规车辆,投诉到辖区市场监管所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一万元损失。经核实,消费者王某的遭遇属实,车行也无法解决车辆无法上牌的问题,经调解车行同意退车退款,消费者也表示接受。
消费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应注意选择正规的授权经销商购车,签订合同时应将具体承诺体现到合同中。切勿轻信“低价”“折扣”等宣传,不太懂汽车的新手,在购车时最好找熟悉汽车的朋友一起,以防上当受骗。购车后,应注意收存所购汽车相关信息和相关凭证(如:购车发票、产品说明、销售合同、维修记录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投诉,积极维权。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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