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订金”变“定金”,2580元购买净水器价值200元……您是否遇上过这样的糟心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来临,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2021年平湖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1.巧妙化解展销会消费纠纷
【案例简介】
2021年7月的一天,消费者陈某在一个临时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了8000多元的中药材,部分已经研磨成粉,制成粉剂。回家之后经过朋友比对,发现不但品质不好而且价格还比市场价贵了很多,但他手里既没有购物票据也没有微信等书面交流记录,也没有联系方式,感觉可能上当的陈某无奈之下选择通过消保中心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
如何顺利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首先要让商家承认是从他那里购买的,并且价格也确实是卖贵了。工作人员决定采取侧面出击的方式,先去展销会中药材那里以物价检查的名义,向相关摊位询问了他们的销售价格,了解到他们正常的销售价格,跟消费者购买的价格确实有很大的差距,消费者买贵了的难题就解决了。接下来就是要解决如何让店家承认消费者确实花了8000多元从他的摊位上购买了产品。因为消费者不能提供任何消费小票。工作人员先向消费者索要了微信支付记录,因为购买8000元的产品现在很少使用现金,这个记录也成了唯一的突破口。在我们调查了解的时候,众多摊位都说老板其实是同一个人,但是他们都说不清楚谁是老板,他们只是售货员,在我们调查了解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中年男子在我们检查摊位的时候都会徘徊在我们身边,说他们的产品是没有问题的。当工作人员询问他是否是老板的时候,他又矢口否认。这时候工作人员把他叫到了一旁,让他打开了微信支付码,通过扫码支付,发现了这个人实名认证的名字和消费者给出的转账记录上的是一样的。这时候,工作人员开门见山地跟他说明了来意,两个难点都解决了,消费纠纷处理得也就顺畅了,顺利帮消费者退掉了部分产品,并且挽回了1500元的损失。
【案例评析】
此案的难点在于,展销会这种形式存在临时性,且主体不明确,大多采用现场交易的方式,一旦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很难进行维权。工作人员在处理此次消费投诉时,针对两个难点,能够有针对性的采用不同的方式,逐个击破,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工作人员清晰的思路以及细致的观察,对处理消费投诉大有益处。
2.“订金”变“定金” 一字之差值万金
【案例简介】
刘女士于2021年7月29日在独山港镇黄姑镇某楼盘购买房子,并缴纳订金1万元,销售人员给了刘女士收据,收据上写明如果8月3号对该房没有购买意向,订金全额退还,刘女士于8月2号跟销售人员提出退订金,销售人员却表示不予退还。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刻前往该楼盘售楼中心进行调解。开发商表示,销售合同的单据上标明1万元为定金,不会退还,对于有销售人员要求消费者支付1万元订金和8月3日退款的要求和承诺予以否认,表示刘女士提供的收据为房产中介私自承诺,与开发商无关。
【调解过程】
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此次房屋购买纠纷中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比较规范,但根据双方的描述,8月3日给向刘女士推销房子并提供收据的房产中介,身着与开发商销售人员相同的服装,发生地又在开发商所在的售楼中心,开发商未及时制止导致刘女士误认为该人员为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销售人员作为该店的员工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询问的答复,应视为该店经营者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合同上写的是“定金”,但现场提供给刘女士收据上写明为“订金”,开发商不履行推销过程中承诺的退款事项,应视为失信行为。最终经多方调解,开发商退还消费者1万元。
【案例评析】
“订金”与“定金”,虽然一字之差,含义却有天壤之别。如果说“订金”只是民间理解的预付款的话,“定金”则是一个法律名词,是依据《担保法》设置的履行合同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则必须依法双倍返还。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约时,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或双倍返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如果预交的是“订金”,买卖不成就可以获全额退款;现在商家把“订金”改成了“定金”,如果消费者毁约,就可以不予退还。
消费警示:
房地产市场上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避免盲目、冲动消费,不要被优惠冲昏了头脑,在尚未确定一定要购买时最好不要先与商家签订交纳“定金”的合同,也不要先交纳“定金”,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面对商家作出的口头承诺,最好能书面化以保留证据,若发生纠纷,协商不下可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3.警惕上门推销陷阱 科学实验背后套路深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几个来历不明的人在某村空地上搭棚宣传售卖净水器,他们先是免费赠送水盆,获取了村民信任,然后通过做实验等方式,夸张夸大自来水问题和净水器的作用(声称可以预防多种疾病),农村老年人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不懂得化学科学,被精心诱导消费。某老年人以2580元的高价购买了一款在淘宝网店价格只有200元左右的净水器,同时销售人员未出示营业执照、涉水批文、代理证书等,拒不提供发票,只提供收据。发现上当后,老人郁郁寡欢,其子向政府求助,希望政府部门维护其作为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追回损失。
【调解过程】
工作人员通过投诉人提供的售后保修专用票上的本地售后电话联系到售后人员,售后人员表示净水器的生产厂家将售后维修分包给他,他不清楚具体是谁销售的。工作人员又通过协查函和全国售后热线电话联系净水器生产厂家,厂家承认该款净水器确实是自己公司的产品,但厂家表示,该款净水器的销售是外包给第三方的,因为消费者无法提供该净水器外包装上的产品编号,所以他们无法核实该款净水器具体是谁销售的。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弄清情况,致函公安部门,要求帮助查找相关销售人员。公安部门回函,表示未能找到相关人员。几经周折,多次联系对接后,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净水器生产厂家与投诉人达成退货退款意见,除已使用过的滤芯外,退还净水器,并作退款合计2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净水器销售人员在销售商品时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也未出示营业执照、涉水批文、代理证书等,拒不提供发票,以科学实验的方式欺骗老年人,用远高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出售净水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等权利,造成消费者在退货时发生困难。
消费警示:
市场监管部门在平时受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很多老年消费者由于知识水平有限,容易被上门推销人员欺骗,而且部分老年人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事后维权困难,所以建议消费者有消费需求,尽量选择正规的店铺和商家。
4.口头承诺不轻信,写进合同才算数
【案例简介】
2021年1月4日,工作人员接到市民方女士投诉,称其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已交付3万元定金,签订合同时发现赠送车位为地上车位,并非看房时所承诺的赠送地下车位,对该楼盘赠送车位问题存在异议,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方女士反映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开发商表明确属售楼人员口误导致此纠纷的发生,但房号由于方女士预购房屋车位在预售备案之初即确定为地上车位,并提出继续购房或者退房退定的解决方案,而方女士认为不合理,经房管、住建等部门多次介入协商,该纠纷仍未能解决。针对双方争论的焦点,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电话、现场调解十余次。经过几轮沟通和协调,开发商为方女士更换了赠送地下车位的房屋,最终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正式签约。至此,历时近一个多月的车位纠纷案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房是人生大事,然而不少的售楼人员为了能把房子卖出去,可谓是煞费苦心,除了贴心的现场服务,还有各种推销的“技巧”,为了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楼人员更有可能向潜在客户许下各种承诺,而这些承诺有的可能在开发商的规划或建设范围内,有的则是售楼人员为达成房屋买卖的一面之词。好在本案中,售楼人员承认自己口误,开发商也认识到确实有做得不好的地方,最后在调解过程中作了退步,与购房者协商成功。我们在平时受理消费投诉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口头承诺对方不予承认,取证困难。所以建议消费者不能轻信口头承诺,要仔细查看相应合同,并尽可能将双方约定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载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5.二手车交易有猫腻 消费需谨慎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7日消费者刘某投诉称其于2021年7月4日通过微信向平湖市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2017年上牌的东南DX7二手车。购买时商家承诺该车无事故、全车原版基本原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因保险即将到期,刘某续保时通过与保险公司核对,发现该车有3次出险记录,同时维修记录显示该车车头侧面尾部有碰撞维修更换。为此,刘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退车,但经销商不退不换。在自行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刘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要求解除购车合同。
【调解过程】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发现双方分歧较大。刘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车,而销售商不愿意。根据投诉人刘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经销商承诺该车无事故、全车原版基本原漆,而该车确实有3次出险记录,事实清楚,有调解基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耐心劝说,从法理和情理出发,首先指出其作为二手车中介在收购二手车时未尽到查验责任和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希望销售商从诚信和市场声誉的大局出发,切实处理好消费者投诉,以诚信赢得消费者,争得更多的消费者。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最终销售商同意退车,调解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结果准确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本案中,销售者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犯,其完全有理由要求经营方解除购车合同。在调解过程中经营方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同意解除合同退款退车。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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