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纲要》指出,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的深刻变革。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品牌建设取得更大进展,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质量强国建设基础更加牢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质量和品牌综合实力达到更高水平。
《纲要》还从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分析2022年12315消费投诉主要特点并公开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福建福州晋安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行消费维权职责,紧扣受理、分流、办理、反馈等环节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效能。2022年,晋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433件,同比增长34.55%,按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2.2万元,共受理消费者举报5530件。商品类投诉中的消费热点依次为一般食品、家居用品、服装鞋帽,分别占商品类投诉总量的34.64%、8.61%、6.37%;服务类投诉热点依次为餐饮和住宿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分别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20.63%、19.92%、10.88%。
从投诉总量来看,消费者投诉快速增长。2022年,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433件,同比增长34.55%,主要原因:在于12315与12345热线实行“双号并行”,12315热线改为全天候“7×24”小时人工接听,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维权方式更加便捷;消费者综合素质提高,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权部门积极履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权益保障,ODR企业的建立也为消费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助力,老百姓的信任度在增强;在统筹推进全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消费总量逐步扩大。
从投诉的热点来看,一是预付式消费仍为投诉重点领域。教育培训仍是预付式消费投诉的主要行业,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培训机构不具备正规办学资质;合同随意变更,解除合同退费难。培训机构在开课后未经消费者同意随意变更地点、更换老师、更改授课方式等,当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时退款难;预付式消费风险大,部分机构以充值优惠和赠送课程等活动,诱导消费者提前预购大量课程,然后“一夜间关门失联”,消费者剩余未上的课程学费无从退费。
案例:培训班线下变线上,调解后退剩余课程费
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培训机构报名了补习班,说是线下课程,结果一直在上线上课,并且疫情开放后还继续线上,要求全额退款。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组织调解。经了解,商家表示该学员是插班进来学习的,已经上了大部分课程,故无法全额退款。转为线上课程是2022年10月根据主管部门防疫要求采取的措施,目前未上的课费已退还。
二是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引发相关投诉增长。随着新兴电商的快速发展,相关投诉也随之增多。其中,如朋友圈“打卡”活动,有的商家兑换起来却有不少门槛。此外,直播带货、共享充电宝投诉量也有所增长。
案例一:约定打卡8次后退全款却不履行!调解后退款成功
消费者杨小姐称某瑜伽馆于2022年2月20日在微信小程序发布“新春贺岁卡活动”,费用即799元,活动细则包含“一个月内打卡8次即可退还799元”。其购买并参与了该活动,也按时打卡完成。但事后对方工作人员以需要发微信朋友圈,且朋友圈没有全部开放为由拒绝了她的退款请求,但是对方工作人员并没有详情告知所谓的“打卡标准”,本人第一次参与活动并“打卡”完成后有告知工作人员,但是对方并没有提出疑议,当其“打卡”满8次并按活动当初承诺的条件向对方工作人员提出退款时,对方却找理由推脱。虽然799元的费用不多,但是对方一开始就没有说清楚其活动规则而事后不兑现承诺的态度,消费者表示无法接受,望有关部门帮忙进行处理并加强市场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组织调解。经耐心细致地调解后,商家同意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二:租充电宝2小时归还被扣费99元
消费者石先生称在柳州市谷埠街租借了某公司的充电宝,使用大概两小时后原地归还,但是2天后他在微信收到信息说没有归还充电宝并扣费99元,石先生分别向微信和公司客服致电联系,要求退回被扣除的99元。接到消费者石先生的投诉后,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组织调解。经调解后,商家同意全额给予退款。
三是老年人投诉呈增长趋势。老年人投诉焦点为保健食品等消费问题,主要表现为涉嫌诱导消费、退款难等。如消费者苑先生称某公司欺骗老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让老人购买保健品,拒绝退货。经调解,商家表示已退款。
四是合同类投诉仍居各类投诉问题类别之首。合同类投诉在投诉总量中占比最高,存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投诉中,其中服务类投诉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合同违约、预付费退费难,经营者关门停业难以维权等。
案例一:三万元身材管理可前凸后翘?无效还不退款!
该消费者在某美容院消费了33720元购买了身材管理项目。商家称会(为该消费者)进行量身定做方案,并在消费者购买时承诺一个月内就能瘦、丰胸、打造S型身材。但在购买三个月后,该消费者表示只拿到了三套价值1000元左右的塑身衣,并没有达到商家承诺的塑形效果,与卖家沟通后无果,消费者要求退款。
晋安区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工作人员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组织调解,在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后,消费者终于满意地拿到了退款。
案例二:花费4万入住月子中心 宝宝却感染发烧
消费者在某月子中心购买了价值为40880元的月子服务套餐。但在服务期间,宝宝突发高烧被紧急送往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宝宝因细菌感染而引发高烧,消费者以月子中心防疫防控管理不到位、卫生环境不佳、工作人员看护不周为由投诉该月子中心并要求全额退款。在接到该消费投诉后,晋安区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组织现场调解工作,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以商家退款16000元的方案解决此次消费矛盾,并达成和解。
下一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将聚焦重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诉转案”工作机制,针对消费投诉高发领域,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防范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和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大力发展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业,鼓励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成为ODR企业,使其自主化解消费争议,做到线下纠纷线上调解,让信息多跑路,让消费者少跑腿,降低经营者、消费者纠纷化解成本。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