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针对“职业打假”的判决书很“霸气”!

时间:2018-03-08 来源:微信公众号:红盾论坛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1302行初90号

原告:黄载回,男,壮族,1990年9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现住址:惠州市博罗县。

被告:博罗县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中北城北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彭仲来,局长。

被告: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成一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大楼。

法定代表人:魏荣君,局长。

第三人:博罗县龙溪镇康易生大药房龙溪大道分店,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龙溪大道178号。

经营者:陈小霞。

原告黄载回诉被告博罗县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博罗县龙溪镇康易生大药房龙溪大道分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载回起诉称,2016年9月9日原告以4480元在第三人处购买了一盒进口高丽参,该产品无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人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被告一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的同时并依法奖励。2017年3月1日被告一作出博市监[2017]3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且声称在现场未查获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以及相关证据,第三人亦否认原告向被告一提交的证据。原告依法申请复议后被被告二驳回,其认为原告提供的票据、购物视频等证据无线索,在第三人明确否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证据。原告认为:1两被告和第三人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票据不是第三人出具,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购物视频是经过删减、存在断续、模糊不清、侵犯他人隐私,拒不承认该证据的三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不认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应有反证,否则违反高度盖然性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条;2调查取证。审查核实,是两被告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一未能及时履行调查取证的义务,未在第一次现场取证时调出店内监控,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二未能依法查明事实,亦存在渎职行为。原告依法消费、依法举报,拥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的身份证,原告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被告一作出的最终行政行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的裁判要点认为: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食药监复决[2017]30号);二、撤销被告一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博市监投复[2017]28号)所载的最终行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告博罗县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投诉举报第三人博罗县龙溪镇康易生大药房龙溪大道分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正官庄高丽参”。被告博罗县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于2017年3月1日作出博市监投复[2017]3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1、在被举报人处未发现投诉所称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以及相关证据;2、上述单位销售的商品均有中文标签,无法证明上述单位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3、在上述单位现场发现的正官庄高丽参(规格:150g、75g、37.5g)属于进口药材;4、对博罗县龙溪镇康易生大药房龙溪大道分店不予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被告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7年6月1日作出惠食药监复决[2017]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如上述所请。

另查,原告自2016年6月以来,先后以博罗县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诉讼共计三十余宗。经审理查明,原告采用进药店、微信购买等方式选购其认为存在问题的商品,固定证据后向商品购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递交投诉举报信件,提出查处涉案商品的销售商、要求对其退赔诉求组织行政调解或给予举报奖励等。当有关执法机关对原告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及时告知、及时查处时,原告就向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从原告所购买产品的过程、数量,要求查处被举报人的理由,诉讼案件的类型、特点和数量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不间断地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非以清除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监管秩序为目的,而是以得到相关商家厂家加倍赔偿、市场监督机关给予奖励举报为最终目的。“打假”只是原告牟利的途径,市场监督机关只是原告藉以向商家厂家索赔的工具。《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动员社会共治、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告这种背离《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和宗旨,任凭个人主观意愿不断提出投诉举报要求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作为普通消费者权利的滥用。同样,原告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对法律赋予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滥用,不具有诉讼权利行使的正当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保障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载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星亮

审 判 员 杨兆强

人民陪审员 杜小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碧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中国经济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中国产品质量信誉网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新利18国际路线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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