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施行以来,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遭遇种种阻力,而“海淘”(海外代购)成为推进阻力最大的领域之一。相比国内非现场购物,“海淘”面临着物流时间长、物流价格贵、跨国法律衔接等种种现实困难。专家提醒,小心“伪海淘”借此逃避责任。
“洋货”不能退
武汉消费者罗某在淘宝网一家代购店购买了一个katespade(一个美国潮流品牌)的单肩包,发现肩带环扣处有一块指甲盖大小的染色。客服解释称不是瑕疵,拒绝退货。
另据媒体报道,辽宁消费者高某通过海外代购购买了童装和鞋子,寄来后发现有两件衣服买小了。虽然卖家同意退货,但邮费要高某掏。高某咨询后发现,顺丰寄韩国首重120元,EMS首重则要220元,一来一回光邮费都能买件新的了,无奈只好放弃退货。
据了解,海外代购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为默认的行规。在淘宝网的海外代购区“天猫国际”,店家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而没有硬性规定。多位商家表示,“海淘”相对于国内电商销售,存在着一些实际的困难,如物流时间长、往往需要半个月甚至20天,等退货产品运到国外,可能已经过了当地的无理由退货时间,因此实际上无法执行。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认为,海外代购属于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应该同样适用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表示,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有“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该条款强调的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而“海淘”不退货的原因并非商品性质,而是物流等其他因素,不能完全适用该条款,但确实有无法退货的客观原因。对一些因物流时间长而导致无法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理解。
“因为无理由退货不是因为质量问题,仅仅是消费者不喜欢。如果确实因物流时间长而导致无法退货,那么强行要求经营者执行该规定,无异于让代购者单方面承担损失,有失公平。”孙颖同时指出,海外代购涉及的国家很多,一些距离近的国家、地区,如韩国、日本,甚至香港澳门,物流时间并不长,完全有可能在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无理由退货的时间内运到,代购者同样以“物流时间长导致无法退货”拒绝无理由退货,说不过去。
当心“伪海淘”
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张韬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外代购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具体适用时也存在一些困难,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伪海淘”商家借此类困难逃避法律责任。
张韬说,“海淘”可以分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海外代购者在推介代购商品时,如实列出该商品在当地的售价,以及代购所要收取的服务费,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代购者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仅是提供代为购买消费者指定商品的服务。代购者并不是实际卖家,消费者与代购者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如商品有需要退货等问题,应由消费者直接对实际卖家解决问题。因此,消费者与代购者不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这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海淘”。
第二种情况是由海外销售者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向境内消费者销售的商品,这和传统贸易本质上实际没有区别,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况,即所谓的海外代购商家以销售库存商品进行交易的“海淘”方式,即打着第一种情况(代购,只赚取服务费)的名义,实际上却和第二种情况一样,代购商家自己统一进货,再向国内销售。这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没有本质区别,实质却是“海外伪代购”,应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记者登录淘宝网,发现一家海外代购专营店销售的“美国美版雅培2段 金盾similac进口婴儿奶粉”,库存显示为1950件,同时声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张韬告诉记者,如果是代购,属于按消费者的要求代为购买,不应在淘宝平台上显示为销售库存商品。如果显示的是销售商家的库存商品,则应适用新《消法》关于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淘宝网允许商家自行选择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即使商家写明要亲自去某某地方采购,也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若出现纠纷,应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推定,即推定为商家以销售库存商品进行交易的模式,应适用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运费由谁出
阻碍海外代购无理由退货的另一大因素是物流费用。新《消法》规定,无理由退货的物流费由消费者承担,而跨国物流的高昂费用让一些消费者望而却步,只好放弃。
有消费者认为,现在的海外代购经营者,有的在国内有代理合作企业或者合作的个人,国内消费者实际上是与他们接触、下单,所以可以将退货商品寄给国内代理者,消费者只负担这部分的运费。
对于这一说法,孙颖和张韬都认为,新《消法》对此规定得很明确,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运费指的是从退货的消费者到销售的经营者之间的物流费用。虽然海淘经营者在国内可能有合作者,但其到海外合作者之间的这段距离,也是退货的运费,理应由消费者承担。
葛友山表示,海外代购无理由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运费承担比例的,按照双方约定,也就是说,消费者能否将退货商品寄到经营者在国内的地址并承担相应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国内到所在国的运费,双方可以约定。
●相关法条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